楼主: 金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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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浅析占有和所有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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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甲城 发表于 2013-1-14 13:09:3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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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产权、物权、占有权、私有权这些概念所表达的都是人与人之间相对于占有物的一种法权关系。然而在现代社会都需要由所有权制度来规定,例如宪法、婚姻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等,这一系列法律构成了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制度是统治者在法律上对财产归属作出的具有强制力保证的规定,它最初由人们的习惯形成,当演变为一定的交换规则后逐步演变为法权,只是在阶级、国家存在的条件下交换规则被赋予了法律的内容。所以说,所有权及其制度的建立,既是市场交换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当然,也可以说,所有权的产生,也就是私有权的产生,但必须明确,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可见,占有是所有权产生的基础,是所有权产生的历史前提,是所有权的简单范畴,而所有权则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市场交换发展的产物。

总之,任何参与市场交换的主体,都要以其“占有人”的身份出现,这是交换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是任何情况下的市场都不可缺少的。但是,在不同的市场形态中以及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占有关系又有着本质的差别。由占有关系向所有权关系的转变,正是市场交换及其社会发展共同交互作用的结果。占有关系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在原始市场中,体现在原始主体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们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随着交换方式的进步,当着交换逐步由共同体外部向内部渗透之后,法权关系才最终由习惯而固定下来。法权关系的出现为所有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只有在社会发展到出现阶级、国家的时候,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所有权制度才能确立起来。即使是这样,占有仍然是市场主体所必备的基本特征。因此也可以说,无论社会怎样发展,市场怎样演变,市场主体具有的占有职能是绝对的,而所有权是则相对的。

占有和所有权原本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是现在很多市场主体仅有占有权而无所有权。这种现象是从何时出现的,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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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所有权 市场主体 社会发展 私有财产 相互关系 所有权

沙发
金甲城 发表于 2013-1-15 11:18:29
clm0600 发表于 2013-1-14 13:33
现在有一个路人甲,一个苹果,
楼主来说说,
何谓甲占有了这个苹果,何谓甲所有了这个苹果?
你在马路上捡了五元钱,装到你的口袋里,一个清洁工捡了2万元在那里等待失主。你可以认为五元钱是你的,你可以占有他,尽管法律规定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失主,可失主无从寻找,因而占有成为事实。而清洁工终于等来了失主,他没有占有这些钱的任何企图和行为,因为这既不合寻常人的道德规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句话,占有和所有权是有很大区别的。

藤椅
arasti 发表于 2013-1-17 09:35:05
去学习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板凳
金甲城 发表于 2013-1-18 13:01:22
     占有是一种事实,借用马克思的话就是法权关系在市场交换中的具体体现,他的历史最悠久,最早体现在人群之间的约定俗成上,体现在人由潜意识形成的共识和交往规则上。它是市场交换必备的要素,如果市场主体不能占有各自的市场客体,交换也就无从谈起。但是占有不等于所有权,所有权由法律规定,例如公布实施不久的《物权法》,我们认识到它的重要性也仅仅是改革开放之后,但正如我所说,仅有一项法律远远界定不了所有的占有事实,怎么办呢?就需要有一个“所有权制度”来保证。但不管哪一部法律,其核心都必须首先界定市场主体,或者说行为主体,特别要明确作为主体的条件,他们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最重要的是要把年龄、思维能力做为判断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唯一界限。具体说就是儿童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成人必须有意识能力,只有达到这一条件才能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否则只能表现为“占有”,其所有权则需要由别人来监护和行使。
    我偶然发现,在人大的马经论坛里很多关于所有权、私有权、占有权等的论述与法学毫不相干,是很大缺憾。其实经济学中关于占有权、所有权的研究应该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然而我更多地看到,在这里很多人把所有权绝对化了,在论坛里空谈什么“公有制”、“私有制”,其结果只能陷入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泥潭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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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戴小年 发表于 2013-1-26 17:22:07
金甲城 发表于 2013-1-18 13:01
占有是一种事实,借用马克思的话就是法权关系在市场交换中的具体体现,他的历史最悠久,最早体现在人群 ...
占有是人与物的关系;反占有一般是人与人或其它动物的关系。比如:甲打到了一只鸡,占有了它,就是人与物的关系;这时来了另一个人或一只猛虎来抢这只鸡,就是反占有关系,体现旳是人与人或其它动物旳关系。进一步,直接把对方杀死、占有对方的肉体,就是狞猎劳动。如果一方人数增为二人或以上就必然有了组织,在原始社会就是狞猎组织。如果,把人作为对象的狩猎劳动经常化,狩猎劳动就会变成战争劳动;狩猎组织就会变成战争组织,习惯称为军队。由此,可见军队的性质是经济组织、战争是一种劳动行为。战争一旦发生,其巨大收益必使之经常化、巨大化、旷日持久化、、、、、达到临界点,战争就不再经济了、成纯消耗了,战争双方就会暂时休战、对峙中双方就会把对方看成平等的对手,平等的观念会产生。这时,如果双方都有战俘的话,互相交换战俘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历史上伟大的第一次商品交换就这祥产生了。那么交换的比例是多少呢?是人都知道会是:1男战俘=1男战浮;或1女战俘=1女战俘;1男孩战俘=1男孩战浮;或1女孩战俘=1女孩战俘。多简单的事,但麻烦还有:假如甲氏族只剩1男战浮、乙氏族剩1女战浮和1女孩战俘,怎么交换?当然可能还有其它情形。也许:1男战浮=1女战浮+1女孩战俘;或1男战浮十1只羊=1女战浮+1女孩战俘等等。接下來的情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述过了,就不多说。只强调一点货币就是这样产生的,其本质就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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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金甲城 发表于 2013-1-28 15:00:54
戴小年 发表于 2013-1-26 17:22
占有是人与物的关系;反占有一般是人与人或其它动物的关系。比如:甲打到了一只鸡,占有了它,就是人与物 ...
“占有”作为事实存在,其历史悠久,不管是对奴隶还是战俘的“占有”,也不管是对物的“占有”,都体现了拥有的事实。因此只有将“占有”的产生、发展,以及占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透彻,我们才有可能对“所有权”包括“所有权制度”给予合理的解释。才有可能进一步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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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年 发表于 2013-1-28 17:59:46
金甲城 发表于 2013-1-28 15:00
“占有”作为事实存在,其历史悠久,不管是对奴隶还是战俘的“占有”,也不管是对物的“占有”,都体现了 ...
看来,沵同意我的看法

8
金甲城 发表于 2013-1-29 14:38:18
戴小年 发表于 2013-1-28 17:59
看来,沵同意我的看法
在历史长河中战争不是经常发生的,而人类之间选择和平共处则是生存所必需的,否则经济生活就不会存在,生产也就无从进行。但你所说的现象是完全可能的,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现象考察,但不能看做是市场交换的常态现象。其实我们通过历史考察“占有"到“所有权”的转变,以及“占有”职能的进步,目的就是纠正传统的、带有绝对化标志的“所有制”理论,最终从束缚我们的思想牢笼里走出来。一旦理清之后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是区别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志,“私有化”也不是人类进化所必需的。

9
wjbaz 发表于 2013-1-29 15:58:26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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