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点已接近于诡辩,我不再做讨论。
2点、将主观转换为客观的说法本身是有问题的。应该是用客观的分析工具分析主观的行为,这是不同的过程。数学知识分析工具之一,把它当作壁垒是不合适的。
3点、吉芬商品是违反需求定律的,而且吉芬商品至少也是有可能存在的(也许你认为可能性很小很小,但是我认为可能性并不小,但是这无所谓,只要有可能就够了)。也就是说,需求定律有可能在某些条件下是不满足的。你显然没看到这个逻辑。而这个逻辑的缺失带来了你的偏见。
4点、需求定律就只是定律而已,它当然不是定理,更不是公理。有可能存在反例的定律怎么能成为公理?数学都不再把平行公理当作公理了,为什么你还要把从来没人当作公理的需求定律当作公理呢?它只是消费者行为理论在一定条件(虽然是日常生活中很容易满足的条件,但毕竟可以存在反例)下的推论而已。先将需求定律是因为它简单易懂,而且符合绝大多数的日常经验。后来在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框架下再讲是为了对其作出更严格的界定。把它看成是错误的讲解框架只能说明你对消费者理论的理解有偏差。
5点、“我之所以认为需求定律是公理也是这个原因,需求曲线既可以右下倾斜又可以右上倾斜,那需求定律就成了不可证伪的理论,同样成了套套逻辑。”这个是你的原话。
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当然是应该的,但是你的论证总觉得没抓到重点。比如对消费者行为的理性假设的批判我就很赞同。但是执著与早已被降低地位的“需求定律”,我觉得未免有点禁锢自己的思维了。(个人认为,需求定律和消费者选择理论的关系可以类比于牛顿经典力学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之间的关系)
说到逻辑,你至少可以看看公务员考试的逻辑部分。当然最好能看看《批判的思考》。


雷达卡

LZ怎么还没回复我呢 {:soso_e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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