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主帖了,发个旧文在这里,为吴先生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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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价值”是指什么?
罗鹏
“价值”一词,在生活中有许多所指。比如:水果富含维生素,人们吃了有助于健康,因此人们说,水果有“价值”;某人努力复习功课是很有“价值”的,因为这使得他或她考上了大学,实现了人生某一阶段的理想;人的想法点子有“价值”,它能启发人们的思维,完成许多以前不能完成的事情。这些有关“价值”的说法,有个共同点,即,某物或某事可以满足人的需要,对人有用处,我们可以说这些事物有“效用”,或这些事物有“使用价值”,或这些事物有“价值”。在不严格的日常对话中,我们都能理解这三种说法是同一的。但在商品交换社会里,一件事物除了它直接对人的用处外,出现了一个新现象,就是它虽然可以对主体直接有用,但主体并不看重或需要它,而是把它用来交换主体所看重的或所需要的另类事物,再通过对后者的享用而获得满足。这时,“价值”一词本身无法区分一件事物对人的直接有用性和一件事物对另类事物的可交换性这一对人的间接有用性,造成了指事物的直接有用性的“价值”,同仅仅指事物可交换另类事物的间接有用性的“价值”之间的混淆。有人便造出了一个词“交换价值”来代替指事物可交换性的“价值”,再造一词“使用价值”来代替指事物对人的直接有用性的“价值”。
“交换价值”一词在使用上有定性和定量的细微差别,比如说:我有一公斤土豆,它有交换价值。这是说,我有用这一公斤土豆换回其他事物的可能性,至于能换回多少,没有讲而已。又比如:就目前普遍情况看,土豆对牛肉的交换价值是10KG:2KG。这是说,土豆不但有可交换性,而且对某一具体事物如牛肉可换回的数量也明确了,在这里,可交换性不庸说,主要强调的是数量比例。在货币经济下,“交换价值”的量的方面就比较固定地由“价格”来表示。但是,人们观察到一个问题:两事物间的交换经常按某个特定比例来进行,而不是按其他的比例来进行,那么,是不是按这个比例交换的不同事物之间有某种共同的且等量的东西在决定着这个比例?亚当•斯密首先提出了这样的看法:交换倾向(无数偶然的交换)导致劳动分工,分工形成各专业的绝对(或比较)优势,并通过稳定的交换实现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丰富,而且分工交换是一个进程,有开始无终点;不同专业间的物品交换,是有共性的事物间的交换,即不同专业间人的劳动的交换,因此他这样下定义, “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这个定义,足够后代经济学者花一辈子探询其具体涵义,所以人们往往弃之而使用不费脑子的“劳动价值论”,即斯密自己在其著作中另处的定义:“在这种(初期野蛮)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
本质上,这是一种“成本价值论”,即某人在生产或取得(不是指换得)某物品时付出的代价。前提条件是初期野蛮社会,也即分工水平极低,分工表现出来的生产力巨大释放之前的社会,当把这一定义用于分析之后的分工社会,便从根本上推翻了斯密本人分工可以推动经济发展的思想,因此在后续的论述中,资本乃至于土地的超过对建立资本和土地生产力所付出的劳动补偿的利润和租金的要求,好像是对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割,而不是建造资本和改良土地的劳动同使用资本和土地进行生产的活劳动的分工增益的分割。劳动分工被局限在活劳动分工的视野之内,看不出资本、土地与活劳动的结合,本质上是劳动分工,并且活劳动的分工看不出优势互补的趋向,仅仅是“等价交换”而已。
李嘉图先生故意避开让人一时摸不透的“可换购或支配的劳动量”,强调商品价值是生产该商品的“相对劳动量”,构成不同商品进行交换的“交换价值”的基础,用两个生产率之比描述交换价值。例如,生产A的生产率为15小时/件,生产B的生产率为30小时/套,则按所谓“等价交换”原则,A与B的交换价值应为2:1。在这一点上,他完全继承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但之后的论述中,李嘉图表现出一点高明和一处破绽。
高明之处曲折地表现在“劳动价值论”中,他说,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总劳动决定,即生产中所用器具、建筑的建造所花费的劳动应当记入商品价值,但他依然不谈分工,这为以后所谓的价值转移留下了口实。
破绽表现为他描述了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原理后,辩称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遵循不同的原理,即前者是劳动价值论的等价交换,而后者是国际分工论下的贸易增益分割,后者可以不遵循等价交换原理。其立论的前后依据的不同表现在考虑的生产率个数不同。劳动价值论只考虑两个生产率,而比较优势论考虑四个生产率。在分工的视野下,考虑两个生产率的缺陷立刻暴露出来。我在“对斯密和李嘉图的继承与批判(一)”中已经对此谈及,这里只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大师们坚持用一个生产率定义价值,进而用两个生产率描述交换价值呢?这是由于存在着另一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幻觉。国内各行各业充分竞争的情形下,收益接近甚至等于成本,这一现实情形给人印象是商品的价值(可换购或支配的劳动量)就是成本(生产此商品的劳动量),而不研究竞争程度对交换价值大小的作用。在竞争程度低的国际贸易中(资本等要素流动较国内困难),李嘉图不得不正视分工的作用。而竞争原理,同价值原理,本是两码事。分工交换,是交换价值产生的基本框架,而竞争程度,是影响交换价值大小的重要因素。即:两人两种产品的双边垄断模型已经足以说明交换价值的出现,多人多产品模型则用来考察具体的竞争情形以判断交换价值的大小趋向,后者是建立在前者分析的基础上的。如,N—1人生产一种产品与1人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垄断情形,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交换价值有利于后者;又如,足够多(比如N/2和另N/2)的人分别生产两种产品的竞争情形,我们也可有把握地说,两个行业的收益接近其成本。
因此,在实际情形中,交换价值大小,是变动不羁的,此一时彼一时的,但每一次交换完毕,双方或各方都做出了一个认定,按此比例,决定了各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相反(由劳动量决定价值,进而决定交换价值)。
因此,经济学中的价值不是别的,而是以交换价值或交换价格表现的并可由此推导出的劳动量。说一事物值多少他事物或若干货币,不过是一种省略。恢复这一省略的话,我们可以说,一事物的价值是生产多少他事物的劳动或若干货币可换得的劳动。这,就是斯密的本意。
在自由的状态下,“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是真价值;在掠夺的状态下,一方强制或欺骗另一方承认的交换比例,是伪价值。它们都基于相同的价值原理,交换价值表现和决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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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经济学家》****.com。这个网站现在不知去向,幸好俺的大部分写作留了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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