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huazheng3
5682 5

[学术治理与讨论] 学位论文使用自己已发表的论文是可以的(找到了根据) [推广有奖]

学科带头人

17%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1
论坛币
698 个
通用积分
9.3985
学术水平
295 点
热心指数
348 点
信用等级
234 点
经验
28609 点
帖子
2569
精华
0
在线时间
670 小时
注册时间
2011-12-17
最后登录
2025-6-9

楼主
hehuazheng3 发表于 2013-3-15 10:02:46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 2012年 6月 12日第 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飞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割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其它是指什么呢?????)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这是最关键的!!!)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这个也是违法的哦,千万小心!!!)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 (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 (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 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那些中介组织看来是违法的,也不要买论文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发表的论文 学位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硕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 论文

沙发
hbhjhf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3-15 18:02:42
楼主真是仔细研究啊,

藤椅
千年孤独 发表于 2013-3-15 18:12:56
认真敬业之精神

板凳
sunpj031 发表于 2013-3-15 20:47:2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签名被屏蔽

报纸
民工2012 发表于 2013-3-15 22:48:24
楼主治学严谨,小生钦佩。

地板
millsliu2006 发表于 2013-3-16 09:48:44
楼主说的根据难道是这两条?
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这是最关键的!!!)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ddjd
拉您入交流群
GMT+8, 2025-12-30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