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一遍,首先,你一直在用政治关系划分社会阶段,显然你是政治决定经济的拥甭,那还研究什么经济,直接搞政治改革去算了。
人与人关系决定人与物关系,这是来自现实的实证,不是你想算了就算得了的。不说远的,看看你脚下这块地盘,为什么国民至今财产没有保障,为什么要提“政治体制改革”,专注经济问题能解决经济问题吗,没有主人权利还存在什么人与物的关系可言,有什么意义?
第二,政治上自由.民主并不代表经济关系上的民主自由平等,印度普遍存在的贱民种姓制度已经是明证。
政治地位平等决定人与物关系的起点平等,表现为自主劳动,自由合作生产,包括雇佣和被雇佣,以及是否拥有生产资料。种性制度是一种宗教世俗化的等级制度,不仅存在于印度,许多南亚地区,包括西藏,都存在这种等级制度。它的形成夹杂着宗教、权力、职业和习俗等因素。因此,种性制度也没有什么特别例外的,本质上还是教主君主的混合体,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权力为特征的一种制度。印度独立后,种性制度在民主制度上已被废除,但由于不是单一的权力因素,所以至今还顽固的存留下来,这毫无奇怪。正如法律防止犯罪与现实存在犯罪,根本是两码事。
第三,所谓”主人”关系是平等的,显然是胡说八道,现代市场经济的组织核心~公司内部,很明显的一个金字塔等级结构。
这种论调显然是马论的余毒,权利和权力不分。生产组织是劳资双方合作的场所,职位和劳动力分工,这是合作双方用协议规定好的,这种职位上的指挥调度或被指挥调度,都是合作双方作为主人,在行使作为主人的权利,哪里存在什么一份“侵害”一方权利的“等级”东西啊?自己在跟着马克思的唾沫胡说八道,还不自知。
第四,所谓五分法,乃列斯的成果,马只泛泛谈了公社、封建与亚细亚式生产方式。
“五分法”是谁的杰作无关紧要,马的“共产”和“封建”的社会性质认识就不伦不类。
第五,君主制为分封制的极端形式,你倒是说对了。但分封不单是皇帝的家事,你显然历史不太好。中国步入封建后,历史上只有两次大的土地分封。汉的井田,及至王莽想重新分封,井田制受到地主抵押品已恢复不了。唐代的均田,实行了一半不了了之。宋代土地兼并交易活跃,一条鞭法后杂役徭役货币化,人口统计已然不重要失去了准确性。明代直接摊丁入亩,不管土地所有了。清代更甚,永不加赋,百姓不考取功名.婚丧嫁娶,根本不会与ZF发生联系。照你的说法,中国宋以后,都是平等的主人关系,早已资本主义。
首先,君主制就是君主制,不存在什么“极端”不“极端”的说法,分封不过是一个君主变成多个君主而已。其次,你显然不知定性和定量的关系,对历史不会把握本质特征,而眼光只会关注枝节或次要内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是决定人与物关系的本质特征,至于各个朝代皇权的实际控制力大小,采取什么统治方式,从而君主社会里被统治的国民或多或少的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生产资料,这都不足为奇。况且,被统治者拥有的财产在君王眼里不过是他赐予的东西,没有保障,君王随时可以收回。再其次,你好好看看井田制和均田制向普通国民分配土地是不是没有代价和条件,全都是有赋役代价条件的产物和不平等关系下的产物,凡是获赐的东西是没有保障的。这再次证明了人与人关系决定人与物关系。
第六,你的“人与人关系”划分社会,还是看对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与被封赏占有到货币市场化占有,就从人与物关系变成人与人关系了?恰恰相反,封赏是人与人关系,而市场交易占有才是人与物关系的互相作用。总之,你的说法处处是漏洞,脱离不了生产资料这个中心。除非人类能在脑袋中生产,这样就不会有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挟持他人的行为,才会有真实的平等。那显然是乌托邦,言尽于此,88。
说你理解力低下真没冤枉你,君主和民主,其本身哪里涉及“对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啦?这都是人与人的关系体现,要么主仆,要么主人。“被封赏”本来就是主仆关系,也就是人与人不平等关系的产物,还什么关系变什么关系?如果社会还是主仆关系,这是什么“市场”,奴仆可以跟主子平等的交换吗?主仆之间存在“交换”吗?这么简单的道理居然不懂,还提什么“生产资料这个中心”。是主人地位是中心,还是生产资料是中心?没有主人地位何来的生产资料?谁决定谁?人类社会关系的改变当然不会产生于脑袋,而是通过暴力方式或和平方式,“扫帚不到灰尘不会照例自行跑掉”,但这里只讨论结果,没有提及过程,所以你就想当然的“在脑袋中产生”了,这种思维才真正表现出典型的乌托邦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