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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芝加哥会议中心EB-5项目”听证追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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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最闹心的是那50万美元的投资款什么时候可以还回来。”开年以来曝出的“芝加哥会议中心EB-5项目诈骗事件”成为投资人文义(化名)目前的一块心病。  美国证监会(SEC)2月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宣布印度裔商人赛思(Anshoo R.Sethi)以创建芝加哥会议中心以及芝加哥州际区域中心信托为幌子,诈骗290名办理投资移民的申请者,其中大部分来自中国。随后,SEC对赛思及项目公司提起证券欺诈民事诉讼。
  截稿时,记者从投资人代理律师了解到,案件将在4月3日进行第三次听证,在此之前,SEC将向法庭提交一份主要针对退还50万投资款的讨论方案。但鉴于目前诉讼还只是审前程序,尚未进入正式的开庭审理阶段,尤其是在各方投资人诉求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投资款的返还在时间上并不乐观。
  而与此同时,在国内,参与推介此投资移民项目的移民中介机构也在上演不同的公关大戏,戏码迥异。
  习惯性筹码:有政府注资
  “2011年10月份,我开始筹划移民的事,当时也没什么其他途径了解信息,就首先在网上搜了一下,然后看到到处都是芝加哥会议中心EB-5项目(指美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者而设的投资移民政策)的宣传。”文义是一名私营企业主,最初想移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孩子能到国外读书。
  2011年12月9日,文义在北京万达广场索菲特大酒店参加了移民中介机构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鲲鹏国际)举办的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推介讲座。
  “在讲座上,他们讲这个芝加哥会议中心是全球唯一的零碳会议中心,酒店客房入住率达到42%即可实现盈利,而且喜来登酒店、洲际酒店等国际豪华酒店品牌会入驻,可创造新增就业8493个,远超过移民局规定的创造就业名额,等等。现在网上还有这些视频。”但文义强调,“让我相信这个项目的最大因素是鲲鹏国际总裁胡伟航介绍说这个项目是有州政府注资的。”事后证明很多信息并不真实。
  2012年3月份,文义与鲲鹏国际签订了中介协议。文义告诉记者,其间他也曾与另一家移民中介机构世贸通接触过,但最终选择鲲鹏国际的主要原因是胡伟航宣称其是北京因私出入境行业协会第一届副秘书长,第二届秘书长。
  之后通过鲲鹏国际移民顾问陆续签了认购协议、经营协议、私募发行备忘录、投资人资质调查问卷、银行托管协议、委托律师协议等一系列文件。
  “2012年7月份,我兑换了55.65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的投资款,4.15万美元的管理费,和1.5万美元律师费,通过在香港的美元账户,再打到美国托管银行的账户。”文义介绍,之后还提交了I-516申请的文件。
  但是,此后文义等200多名中国投资人迟迟没有等来I-516申请获批的消息。直到2013年2月8日,春节前两天,媒体报道,SEC宣布“芝加哥会议中心”涉嫌诈骗投资移民资金。
  “退款方案”:不等于投资款+管理费+赔偿金
  2月6日,SEC在公告前两天,正式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州北区法院(the U.S.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递交民事起诉书(文件号为13CV982),指控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的项目方涉嫌虚构事实和证券欺诈。
  2月20日,案件第一次举行听证。原告SEC提请法庭对被告赛思、芝加哥会议中心和芝加哥州际区域中心信托责任有限公司关于投资移民私募资金项目而进行的欺诈行为实施相关禁令。
  听证过程中,SEC披露了被告自2011年9月共计募资1.45亿美元投资本金加1100万美元管理费;截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账户中1100万美元管理费仅存150万美元,其中270万美元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底转入赛思在香港HSBC银行的私人账户,有部分款项(约62.5万美元)被转入赛思父亲的私人账户。SEC要求被告归还挪用的这笔发行费,并寻求法庭永久禁令和相关经济惩罚和补偿。此次听证以被告当庭接受证监会的禁令动议结束。
  3月11日,案件进行第二次听证。当天庭审的一个主要话题,就是“如何尽快、安全、准确地将投资款退还给原投资人”。
  在原告SEC 提交联邦法庭的材料中,附带了芝加哥华人律师王志东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位中国投资人及其他四位投资人的书面材料,主张被联邦法庭冻结的投资款应直接退还给投资人。该律师事务所的王志东律师、兰纳德律师(Bill J. Leonard)旁听了当天的听证。
  王志东介绍,根据当天听证协议,由原告SEC在大约10天内提出退款的讨论方案,然后再经各方参与意见。主审法官还问及有否可能就此案达成“早期和解”,被告律师表示目前还没有这种可能性。
  但由SEC提出退款讨论方案的事情进展并没有那么顺利。10天的时间已经过去,这一方案并未提交。原定于3月25日的第三次听证也推迟到4月3日。
  参与了方案讨论的王志东告诉记者,预计在4月3日听证前提交法庭,详细内容还不宜公开。但他透露,此次方案的主要内容还是如何将50万美元的投资款退还给原投资人,应该暂时不会涉及到管理费和律师费的追索。王还表示,SEC和被告在返还投资人投资款的问题上没有太大分歧,就投资款返还部分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尽管如此,投资款的退还实际操作并没有那么容易。“这一方案最终需要得到目前几方投资人代表律师的同意,并且没有新的投资人站出来反对,才能按照方案去执行。”王志东表示,而事实上,由于此案涉及投资人人数众多,每个投资人的意见诉求不一,方案的最终敲定并不会那么快。即便执行程序也牵涉到很多具体的问题,比如各投资人将款项汇进美国以及在美国境内或境外接收这笔款项的途径可能大相径庭。有的是一次性汇过来的,有的因为中国的外汇管制,是分十几笔汇过来的,这样就牵涉到要退到几个账户的问题,等等。
  另一位与美国律师所合作代表部分投资人的中国刘姓律师就向记者表示,SEC的方案中应该包括管理费和律师费的追索。甚至应该向被告提出违约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如果投资人现在放弃了这些诉求,以后就很难再争取这些权益了。”刘律师表示,目前项目资产还是有很好价值的。
  王志东也透露,SEC代表律师曾明确表示,之后会追索投资人支付的管理费和律师费,但此次提交的方案应该不会涉及。管理费和律师费的部分就会涉及项目资产以及赛思个人资产的评估等工作,会不会另外重新单独提起诉讼,还很难确定。
  “严格讲,追索管理费和律师费应该由投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SEC并无此义务,其职责主要还是制止诈骗行为,但是目前SEC掌握的证据对投资人能够提供很大帮助,所以之后是否仍由SEC继续代表投资人追索还要看事情发展。”王志东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美国法律程序,目前进行的还只是审前程序,尚未进入正式的开庭审理阶段。所以即便只是投资款,退还的时间也并不乐观。
  意外插曲:转投其他EB-5项目的动议?
  事实上,不同投资人不同的诉求已经成为目前影响这一案件进展的主要因素。
  在第二次听证中,就有徐姓投资人代表律师提出介入此案的动议,其主张将投资款留在信托账户,进行其它EB-5投资移民项目。不过,这一动议遭到原告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的一致反对。
  据有关此案的卷宗资料,原告SEC认为,徐姓投资人通过其代理律师,主张将投资款留在被告所设的信托账户或新设立的信托账户,并不真正代表所有投资人的利益。
  SEC指出,徐姓代理律师方与此案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即曾经在中国为此案被告招募投资人的一家私营公司(USREDA),聘请了两家律师事务所。这两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徐姓投资人要求介入此案。他们作为徐姓投资人代理律师方提出的投资款留在原信托账户的主张,是试图将此案受害投资人拉向与该私营公司(USREDA)相关的其它投资移民项目。另一位投资人在给证监会律师的信中指出,徐某把投资款留在美国以便转移到另一个EB-5项目的主张是一个“弥天大谎”,“歪曲了大多数投资人的真实意图”。
  被告律师方也反对徐姓投资人通过律师要求介入的动议,并在当天的听证中指出,徐姓投资人代理律师方至今尚未提供其代表的投资人的名单或任何可供查证的信息。
  在原告、被告双方律师表示质疑的情况下,徐姓投资人代理律师方要求法官暂缓对他们要求介入的动议作出裁决。
  王志东以及刘律师均表示,可以预见法庭会对此动议做出否决的裁判,不过这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这就需要时间。
  移民中介之惑,谁可信任?
  作为290名投资人中的一员,文义是很想尽早拿回投资款的,“因为我没有第二个50万美元可以办理投资移民了”。
  文义认为移民中介机构推介项目时存在欺骗行为,向当地公安局报了案。只是当地公安局经侦处认为案件在美国尚未审理结束,是否立案还模棱两可。
  有意思的是,事发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曾经参与推介这一项目的多家移民中介机构,表现出急于推脱责任的姿态。
  世贸通集团则公开声明2011年10月即终止与项目方的合作,并历数项目存在的问题。
  “既然项目有问题,为什么还推介,推介中发现问题自己退出了,为什么不告知投资人。”文义表示对于世贸通这种“马后炮式”的声明非常不满。
  而为文义办理移民的鲲鹏国际,却向投资人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且3月26日,针对媒体《鲲鹏等移民中介涉嫌虚假宣传》的报道声明报道不实,称媒体造谣鲲鹏涉嫌推广欺骗项目。3月初,记者就此项目问题到鲲鹏国际办公地,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
  北京投资移民律师孙长刚认为,如果中介公司存在与项目方恶意串通欺诈行为,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因为未尽调查义务,导致推广项目时存在虚假陈述,比如此次“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中关于政府注资”的陈述,也应当承担未尽责的责任。而在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项目失败,没达到移民目的,客户是不是也可以向中介机构、国外区域中心追究责任。
  刘律师也提醒投资人可以根据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中介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追索中介收取的佣金。但在目前中国移民中介管理极不规范的情况下,提起涉嫌欺诈的刑事诉讼很难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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