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uyin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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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抄袭举报] 震惊!!!重磅揭发多篇一稿多发,被举报者武大法学院博士生已回应并威胁采取法律手段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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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uyiniao 发表于 2013-4-20 15:06:1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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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楼主承认被打败了。半夜起来写这些东西。被举报者是法学副教授,懂法律。要起诉楼主。
楼主害怕了
楼主决定郑重申明:放弃对本帖的所有权利,全权交由本论坛处理。
如果本论坛斑竹害怕被本帖的被举报人起诉,就删了这个贴吧。那么这个论坛就关闭好了,就不要叫学术道德监督了。。。。。

鉴于许多人和被举报者都诟病说楼主用这个贴来骗积分不道德,楼主把要积分的话都删了吧
留下来的话全部是事实

我不是经济管理专业。但是也非常喜爱这个论坛,但从来没有想到过发帖什么的
但。。。我也慢慢会把我专业领域内的一些感悟发上来。。。经济管理类的筒子千万不要吐槽啊。我们非经管专业的现在也觉得这个论坛非常有用,也有很多人天天关注

为了。。。,我冒被以下两个期刊封杀的危险来揭露最新的一搞多发情况啊

事件主角:傅贤国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一发: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以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载《理论导刊》2013年第2期。该刊是月刊,应该2013年1月就出来了。该刊貌似是C扩,北大核心。该刊全文可以在CNKI上面下载。
第二发:《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 ——以贵州省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 》,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该刊是双月刊,C刊,北大核心,应该是2013年3月出版的。目前期刊网上还看不到全文,但是可以在该刊官方网站上看到,见以下网址http://nmgshkx.paperopen.com/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302018

楼主并不是个职业打假人啊,为什么知道并发现了呢?因为楼主也大概在同时期投过这两个刊物(当然是不同文章),且都毫无音讯(很悲催,但楼主是怪自己水平不行了),后来前一段时间浏览内蒙古社科的网页觉得这个篇名好熟悉,一查,果然中了。当时楼主真的好气愤,这个人怎么这么没有道德。一想,明白了。一定是他一稿多投,结果理论导刊先用了,他也同意,毕竟北大核心,对他在单位评职称和博士毕业都有用。但是又过了一段时间,C刊又来了,他舍不得,就决定冒险,同意了内蒙古社科(本楼主的推论应该不违法吧。楼主申明这只是推论哦)

当我决定揭发这件事的时候,我师妹劝我,说不要这么缺德(⊙﹏⊙b汗)了。楼主也曾犹豫,也曾一稿多投过,但是作为一个读书人和学者,还是遵守了最基本的学术底线,在面临几个刊物诱惑的时候,从来都拒绝了后来的刊物!!!!!!!哪怕这个刊物有多么好和权威。那种滋味的确很心痛,很难受。。。而且拒绝了的刊物一般以后也就是路人了。。。楼主身边的人也都是这样,但是都守住了良心和基本的学术道德底线!!!!!!!!!!!!!!!!!

我对师妹说,我这不是不道德,而是更大的道德。我们只有揭露这种丑恶现象,才会使更多其它学人受益,比如,如果傅贤国没有同意内蒙古社会科学,那么一定有一位新的文章和学人被选中发表。一稿多发是我们最应该抵制的,因为每个人的机会利益由此都收到了损害

然后我给两个刊物都去信了。理论导刊1小时候马上回信,说要把我的信报告给主编,他们的态度真的很好,还表示了感谢。但内蒙古社科至今毫无音讯,其实,他们也是受害者啊

不知道版友们是否认同我的观点,希望大家继续揭露这种丑恶的现象



另外:坛友们。对这种不负责任、对一稿多发者不处理的C刊,我们可以向南京大学CSSCI中心写举报信吗

希望坛友们也多回复啊。。。


补充说明:我和被举报者没有任何瓜葛啊。。。根本不认识。。。。希望理解了。。。。
但是,我的本意是揭露学术不端啊。我是为了学术正义,这个没有可怀疑之处吧。而且我发现了这个事实,讲出来提醒大家啊,大家都共同努力,共同监督,我们的学术环境是不是就会好很多呢,最后受益的也是我们学者啊

如果后面威胁要起诉的ID真的是被举报者,你可以把你的证据摆上来啊。把你的工作证,身份证,学生证都拿上来证明你的身份啊,这是一个客观的帖子。你可以讲你的道理啊。。。。。。

只是,无论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我们都不知道真假啊),你一稿多发了就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啊。。。
请坛友们来判断啊


再次申明:为防被被举报人起诉引发楼主恐惧,楼主把本帖所有权利转让给本论坛,本论坛可以自行决定本帖的生死存亡。。。。谢谢


再次补充:LZ震惊了。居然有那么多一稿多发,这个人疯了么

傅贤国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完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04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有限、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制、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傅贤国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扩大化》,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04期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傅贤国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02
傅贤国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2


傅贤国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4
傅贤国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A];当代法学论坛(二○○九年第3辑)[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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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稿多发 博士生 法学院 举报者 Article 积分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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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y2725 发表于48楼  查看完整内容

哎 逼良为娼的世道最起码的学术道德应该坚持下

gssdzc 发表于49楼  查看完整内容

学术道德,坚持,不做学术流氓

fxy2725 发表于44楼  查看完整内容

让法律学人汗颜 不禁让人想起了某个高喊 人权口号去中南海讲课的博导,却剽窃人家的文章 还不承认{:3_42:}

爱需要勇气 发表于45楼  查看完整内容

一稿多发是要抵制的

淼淼sah 发表于46楼  查看完整内容

佩服楼主

zxiong3 发表于31楼  查看完整内容

楼主摆事实,讲道理,有理有据,没办法,只能顶楼主,不顶都不行啊!

chxj415 发表于24楼  查看完整内容

揭发不好的现象值得肯定

jackiss 发表于15楼  查看完整内容

楼主讲的有道理,我们应该给自己做榜样!

victorttcc 发表于14楼  查看完整内容

说的 好,楼主很率真。没什么不好的。

核动力火锅 发表于8楼  查看完整内容

支持,好风气就是这样立出来的

千年孤独 发表于6楼  查看完整内容

支持楼主,敬佩你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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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hongbowhut + 1 精彩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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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2012 + 1 + 1 + 1 我觉得您更该关注那些改标题和摘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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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紫云金沙 发表于 2013-4-20 15:26:02

藤椅
d715528747 发表于 2013-4-20 19:09:40
这个也行。。。
d715528747

板凳
梦冰 发表于 2013-4-20 20:02:40
我也不懂

报纸
liuabcde 发表于 2013-4-20 22:02:38

地板
千年孤独 发表于 2013-4-20 22:54:41
支持楼主,敬佩你的勇气

7
JLUTravka 发表于 2013-4-21 00:08:07
揭露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取积分。。
楼主,想不鄙视你这种人都难啊。。。
君子厚积而薄发

8
核动力火锅 发表于 2013-4-21 00:32:41
支持,好风气就是这样立出来的

9
buyiniao 发表于 2013-4-21 02:25:16
JLUTravka 发表于 2013-4-21 00:08
揭露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取积分。。
楼主,想不鄙视你这种人都难啊。。。
请理解一下啊。我毕竟是新注册的新手。连回私信的权力都没有,请你帮个忙那么困难的吗

10
JLUTravka 发表于 2013-4-21 08:19:33
buyiniao 发表于 2013-4-21 02:25
请理解一下啊。我毕竟是新注册的新手。连回私信的权力都没有,请你帮个忙那么困难的吗
哎 就不能堂堂正正地去做点好事吗
另外,路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这么浮躁干什么
君子厚积而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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