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ks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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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关敏,谈私有财产与掠夺及不再分裂的社会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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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会 发表于 2007-11-30 12:05:00
很多事情不需要逻辑学也可以.常识足够了.只是,凡是既得利益者一般总是屁股决定脑袋.所以不是失去判断力,就是言不由衷.
不自由,毋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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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会 发表于 2007-11-30 12:05:00

很多事情不需要逻辑学也可以.常识足够了.只是,凡是既得利益者一般总是屁股决定脑袋.所以不是失去判断力,就是言不由衷.

kl

不自由,毋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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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会 发表于 2007-11-30 12:05:00
很多事情不需要逻辑学也可以.常识足够了.只是,凡是既得利益者一般总是屁股决定脑袋.所以不是失去判断力,就是言不由衷.
不自由,毋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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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会 发表于 2007-11-30 12:05:00

很多事情不需要逻辑学也可以.常识足够了.只是,凡是既得利益者一般总是屁股决定脑袋.所以不是失去判断力,就是言不由衷.

kl

不自由,毋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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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会 发表于 2007-11-30 12:05:00

很多事情不需要逻辑学也可以.常识足够了.只是,凡是既得利益者一般总是屁股决定脑袋.所以不是失去判断力,就是言不由衷.

kl

对不起,以上纯属操作失误,或电脑或网络问题..本人无意灌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30 12:10:40编辑过]

不自由,毋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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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会 发表于 2007-11-30 12:05:00

很多事情不需要逻辑学也可以.常识足够了.只是,凡是既得利益者一般总是屁股决定脑袋.所以不是失去判断力,就是言不由衷.

关敏的一些观点本人也认同.

其实,只要研究者不是带着感情色彩考虑问题,而是本着客观的态度,几乎每一个严谨的研究者的观点观点,都可能会有其正确的成分,-----完全正确怎么可能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30 12:08:42编辑过]

不自由,毋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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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7-11-30 19:49:00
以下是引用witswang在2007-11-29 16:58:00的发言:

   mkszyz同志,我还是建议你先把形式逻辑学,就是你所谓的逻辑学先学好一点再来辩论,否则你在辩论中表现出的逻辑错误实在让人看不出你是大学水平。

  首先,我声明我并非赞同私有产权,只是觉得你完全误会了关敏的命题,犯了逻辑错误,因此实在不忍心,故发言回驳你。我们这里只关注逻辑问题,不关内容的左与右。

  关敏的命题可以用假言条件判断的形式表述为:

  只有私有财产权制度,才能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

  这里关敏的意思很明确,“私有产权制度”(p)是“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q)的必要条件。

      这个命题有四种等价逻辑表述形式:

  p<-q:只有私有产权制度,才能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

       q->p:如果已制约了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那么(可能)已实现了私有财产制度。

       ~p->~q:如果没有私有产权制度,那么就不可能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

       ~q<-~p:只有在没有办法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时,才表明没有充分的私有产权保护制度。

  mkszyz反驳关敏:“你说的这些是没有常识的表现。难道有了财产的归属,于是就没有盗窃了抢夺了吗?”

  这正反映出mkszyz同志实在是缺乏逻辑学知识。

  关敏的命题是说p是q的必要条件,这是什么意思呢?私有产权保护制度是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无限欲望的必要条件,只是说明了没有p就没有q,但是并没有断定有了p就一定有q。而mkszyz却把对方理解成为了“只要p就q”。这显然是错把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当成了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了。

  因此,奉劝mkszyz同志再学习一下逻辑学,然后再来批判关敏同志,而不能随便瞎说,到处犯类似的逻辑错误,降低问题的讨论效率。

呵呵,那么公有财产就无法制约人们“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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