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根本无法证明。
劳资分配关系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至于经营过程则是只要人类社会经济运行存在,就会延续下去的。分析方法有庸俗的和经典的之分,那种认为劳资分配就是永恒合理的分配属于庸俗方法
可笑,自命不凡的理论被戳破就指称别人“庸俗”,自命“经典”,完全显现出楼主那种泼妇的本性。
工人所得,在私有制资本主义经营条件下就是可变资本的补偿。剩余产品是扣除了不变资本于可变资本后的剩余价值。
我们把总产品G分为三个部分:A=生产资料抵扣部分,B=劳方收益部分,C=资方收益部分。G=A+B+C。
作为资方单方收益核算,也是马论所言的“剩余部分”是C,而作为劳资合作双方的收益核算,“剩余部分”为B+C。哪种分析方法更合理更科学呢?作为分析劳资双方的收益情况,显然B+C更符合实际情况,而只看资方单方的收益,把劳方收益作为成本抵扣,显然只反映资方单方的收益,这种方法不是分析劳资双方,而是分析资方单方,掩盖了劳方的收益,显然是不合理的分析方法。因此,B+C才是正确合理的考察劳资双方的收益状况,因而更科学。剩余产品应该是抵扣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生产资料成本后的产品部分。
恰恰相反,如果资本家参与劳动,那么只有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资本家才可以取得超过其劳动边际生产力的所得,否则,资本家的劳动只能取得他自己的工资,这个工资决定于其边际生产力,而每一个资本家都不会给自己开出少于自身劳动边际生产力的工资。
如果资本家参与劳动,是劳动者,完全可以不需要凭借出资获利,只需要凭借复杂劳动获利就行,也就是上述的A+C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