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黑色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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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指标] 国民收入核算中的一点疑惑,敬请赐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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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ssky 发表于 2007-10-13 21:04:00

to sungmoo:我的话是针对您15,16,17楼的说法(引用太慢了)。

您可能根本都没有看那段话,或者没仔细看。否则您肯定能觉得出来我在看到您这三层楼的话时的表情。
关于这个问题,我不想再和您讨论下去了。就像那个所谓“悖论”不想和您讨论下去了一样。

再谢您的不齐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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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0-13 21:09:00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7-10-13 21:02:00的发言:我觉得:y=c+i+g+x-m 与y=c+s+t 中,c 的含义应该是一样的。都应该包含对国内外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消费。

如果这样,请务必说明s的含义;并说明“c+s”代表了“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那部分本国最终产品”。(注意,按你的说法,两边c一样,则c包含了针对外国最终产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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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0-13 21:12:00
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13 20:47:00的发言:如果说YC+S+T是收入法,则必须定义CS分别是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

关于这一点的分歧,咱们是早已明确的。正如,咱们早已指出的那样,这一点本不必继续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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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10-13 21:14:00
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13 21:04:00的发言:您可能根本都没有看那段话,或者没仔细看。否则您肯定能觉得出来我在看到您这三层楼的话时的表情。

我猜你还没有看到我在20楼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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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ayu 发表于 2007-10-14 21:54:00

高老先生《西方经济学》第四版第436页

lz已经明确说明是两部门,谈何国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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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菜鸟 发表于 2007-11-10 13:05:00
菜鸟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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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humao 发表于 2007-11-10 13:10:00
好激烈的辩论,我来看看,就不多嘴了!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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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_id 发表于 2008-9-14 21:37:00

顶上去,责无旁贷!

这个帖子看完,我的心得是:

1、也许争执各方都认为自己明白,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不是各有各的看法,而是基本观念没统一;

2、语言的科学哲学意义,真的需要学习一下;

3、我想用自己的话解释一下分析:

三部门下,支出法Y=C+I+G,收入法Y=C+S+T。

T意味着税,C意味着不含税的消费;

支出法中的C、G和I是有明确指向的,但收入法里面C+S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一起核算。

通过对工资、利息、租金、股息等个人收入的相加形成个人可支配收入,包括在C+S之中。

然后把未分配利润和折旧归入企业可支配收入(非本期消费),计入S。

所以,收入法中,想要很简约的直接指出C的构成内容是不可能的,只能用支出法中的C的定义。

之所以在多数教材中,使用Y=C+S+T的公式来分析收入法,只是为了研究的统一性。

我说的对吧,sungmoo版主?

礼之用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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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_id 发表于 2008-9-14 21:44:00

顶上去,责无旁贷!

这个帖子看完,我的心得是:

1、也许争执各方都认为自己明白,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不是各有各的看法,而是基本观念没统一;

2、语言的科学哲学意义,真的需要学习一下;

3、我想用自己的话解释一下分析:

三部门下,支出法Y=C+I+G,收入法Y=C+S+T。

T意味着税,C意味着不含税的消费;

支出法中的C、G和I是有明确指向的,但收入法里面C+S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一起核算。

通过对工资、利息、租金、股息等个人收入的相加形成个人可支配收入,包括在C+S之中。

然后把未分配利润和折旧归入企业可支配收入(非本期消费),计入S。

所以,收入法中,想要很简约的直接指出C的构成内容是不可能的,只能用支出法中的C的定义。

之所以在多数教材中,使用Y=C+S+T的公式来分析收入法,只是为了研究的统一性。

我说的对吧,sungmoo版主?

如果没问题,我下面就试图分析下四部门的国民核算体系,呵呵。

礼之用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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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9-15 08:38:00
以下是引用a_id在2008-9-14 21:44:00的发言:3、我想用自己的话解释一下分析:三部门下,支出法Y=C+I+G,收入法Y=C+S+T。T意味着税,C意味着不含税的消费;支出法中的C、G和I是有明确指向的,但收入法里面C+S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一起核算。通过对工资、利息、租金、股息等个人收入的相加形成个人可支配收入,包括在C+S之中。然后把未分配利润和折旧归入企业可支配收入(非本期消费),计入S。所以,收入法中,想要很简约的直接指出C的构成内容是不可能的,只能用支出法中的C的定义。之所以在多数教材中,使用Y=C+S+T的公式来分析收入法,只是为了研究的统一性。

分配给公众中的个人但未用于最终消费的GDP,也计入S。

分配给公众中的机构且用于最终消费的GDP,也计入C。

简言之,C与S的划分,并不看主体,只看用途,这是用C+S表示“公众可支配收入”的让人别扭的地方。

之所以用C+S+T表示“收入”,个人以为,主要是为了实现利用“(广义)储蓄与投资”的关系来说明宏观经济是否“均衡”。

(这里,“公众”指政府以外的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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