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这个概念的产生,事实上是ZF将投资、融资职能剥离而造成的,融资平台事实上是代表ZF意愿进行投融资活动的一个主体,说白了,就是如果ZF能够自己进行投融资的话(当然,现在已经在法律上禁止了)也就不会有融资平台诞生。
二、融资平台的运作模式
(一)融资模式
关于融资平台的运作模式,其实万变不离其宗,就是将ZF持有的经营性的(住宅楼、写字楼、仓库、厂房等有现金流的资产)、非经营性的资产(市政设施、桥梁、城市道路等无现金流项目)注入融资平台,做大融资平台的资产量,让融资平台进行直接融资(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或是间接融资(银行贷款等),注入的资产在融资中起到的作用如下:
1、企业债的发行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2、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审核的,当然还有别的产品,感兴趣大家自己去查,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的产品发行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
3、资产在银行贷款过程中当然是充当抵押物的角色,当然,抵押也可以是应收账款质押、土地收益权质押等方式。
4、当然还有人问融资平台工作人员的薪水怎么发,经营性资产的租金呗,肯定有的发,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
(二)投资模式
融资平台的投资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还有一些准经营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的建设。
(三)还款模式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还款好说,房子盖好再交工再出售,还款资金就来了嘛,土地开发整理贷款的还款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土地财政,土地出让的时候也就是受让者先交给土地整理者整理费用及一定报酬,再向土地局交土地出让金,他才能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而目前融资平台还款,没有把项目分那么细,不会说有一部分资金是还款资金就存放在银行账户中不用,等着还款用,一般都是统计每年还款金额,报给财政,财政安排资金预算,财政的资金来源就是税收、土地出让金收益、项目资金等等。该还款的时候,财政把资金拨过来,由我们还给银行。
(三)融资平台现阶段所遇到的尴尬局面
1、地方ZF大开发、大建设的目标遇到资金的压力;
各级ZF大开发、大建设,尤其是在今天城镇化的背景之下,资金需求量十分之大,其实有些项目可以放缓一下,集中建设完收回投资再建设下一个项目,你总不能拿个荒郊野岭的土地进行出让吧,谁买?买了有什么价值?买了能干些什么?总得需要七通一平及其他配套吧,由于开发摊子铺的过大,成熟土地较少,ZF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其实也并不多,即资金供给不均衡,对于这一项,这里不做过多阐述;
2、对融资平台融资限制越发强烈
这里有两个背离,一是ZF给融资平台的融资任务加大(建设需要资金加大),二是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收窄,下图列出近年来对规范融资平台的文件及主要内容,对融资渠道,融资项目,融资方式等问题都做出了重要限制。这里我看来是一个反身性逻辑,也就是说,融资任务大,融资势必会发生不合规现象,不合规现象继续出来,政策再进行打压,然后想各种途径规避监管,以此问题循环往复。
三、关于大家最感兴趣的问题:债权到底是谁的?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债权按照融资方式来进行分类
直接融资:债券 间接融资:贷款
企业债的投资者:商业银行、信用社、货币及债券基金、保险基金、社保基金、财务公司、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以通过证券帐户购买)
贷款当然是动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了,在银行报表里显示的是流动负债科目
在这里,我们看到,商业银行企业债投资资金来自于:
1、受托理财(理财产品)也就是理财产品购买者为债权人
2、银行自营,也就是储户的资金,但不是全部,银行的同学知道,商业银行要保留8%的核心资本,剩余的业务做自营赚取息差,当然我的表述不准确,但就是这个意思;
通过上述表述,我想大家可以看到,城投债和贷款和商业银行是有交集的,债权人有可能是储户或者是理财产品的购买者;
四、风险分析
下面,我想分析风险,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风险并不大:
1、关于理财产品投向年初国家做过规范,理财产品必须是资金专项管理,不能用资金池模式运作,也就是说,你买这个理财产品那么一定能看得到这个理财产品是否购买了城投债;而且,理财产品的投向不是单一的,产品资金可以用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货币基金等,具体投向还要仔细看理财产品介绍;
2、银行金融市场部也可以参与城投债认购,说白了,这部分资金最终债权人是储户;
3、如果你还在担心你的钱不安全,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债券本身,债券的发行是有明确的担保措施的,如果真的违约,那么可以向担保企业进行求偿,如果担保企业无力偿还,还要做发行主体破产清算,如果清算完成后还无力偿还,那么才做亏损确认,大致是这么一个程序。
4、关于说商业银行向城投公司贷款,贷款也是有抵押物的,现在的银行,抵押评估价值打个五折,即使无力偿还,抵押物肯定大部分足值;
5、最后一点,我想说,即便大家担心地方债务,但是这两年,城投公司还款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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