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上线后,发现其交易制度支持做市商,根据其规则,产生了一些想法,特向诸位求教。
1.某一挂牌公司的做市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其实也就是该公司的一些活跃股东吗?
比如,某公司按照新三板要求,确定了主办券商和副主办券商,那么他们在接受市场投资人买入证券的要求前,一定是持有该挂牌公司股票的对吧,那么他们就首先是该挂牌公司的股东,如何规范他们的持股比例?或者举个极端一点的假设,未来新三板挂牌公司数千家,某券商是这数千家挂牌公司的做市商,那么在这些挂牌公司同时开股东会的时候。。。
另外,既然这些券商被确定为某挂牌公司的做市商,那么他们如何保证手中股票库存足够供应给市场投资者?或者说,他必须一直保持拥有着某比例的某挂牌公司股票,在他为数家挂牌公司指定做市商的情况下,他如何降低“证券备付”所带来的机会成本问题?
2.做市交易实际运行中到底是怎样一种模式?
做市商提出某股票的买卖报价---->投资人根据做市商公布的价格进行买卖
如果该在该公布买卖价中,无投资者有买卖意愿,则做市商更新价格或拉大买卖价差,直到达成交易?
问题大概就这两点,还望众位不吝赐教,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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