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好像我在用研究方法来定义学科了,就像很多学者认为经济学的定义就在于它的研究方法,也即边际分析的方法。但其实我更赞同科斯的观点,一门学科最终还是应该由它的研究对象所决定。所以我这里讲的重点是,法经济学是经济学中的一个研究领域,它的研究对象是与法律相关的,而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它采用与其他经济学研究相同的边际分析方法。关于是否研究方法应该是一门学科的决定性因素,这里没有时间详谈,但我向大家推荐一篇科斯的比较老的文章"Economics and its contiguous disciplines",应该会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