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iub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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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打开洗钱的“黑匣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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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战胜

2007年7月3日

    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近年来已成为国际及民间的惯用语,据说早在圣经中即有相关记载,指的是人们试图隐藏或消弭其所拥有的不义之财及其来源。而洗钱在经济学上的观念看来,就是指把非法活动包括贩毒、侵吞公款、政治贿款及贩卖军火等的收入,重新引入经济和金融系统,以遮掩其来源,并获取利润。而法律社会学上的洗钱观念,指的即是在了解这类财产出自于犯罪活动或者是此类活动中的参与行动,以及为前面所提到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和进行咨询。

    普通百姓都很熟悉“赃钱”或“不义之财”之类的说法,但对“洗钱”可能还有些陌生。钱之所以要“洗”,就是因为持有者害怕人们认出其“赃钱”或“不义之财”。简单地说,洗钱就是把非法活动获取的钱财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换或转移的过程,是将犯罪性钱财转换或转移成看似合法的钱财。贩毒分子、走私分子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活动引发了大量黑钱或赃钱出现,他们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常常利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转换或转移这些黑钱或赃钱。经济金融全球化使国家间经济金融联系的渠道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发通畅,黑钱或赃钱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漂洗”也就越发便利。恐怖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恐怖活动需要巨额资金支持,而这些资金的转移就是通过洗钱来完成的。由于洗钱犯罪所涉及的非法所得的来源不断扩大,犯罪收益洗成合法收入这一模式也在不断丰富扩大:一是将合法资金转成用于非法用途的黑钱,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变成某人在赌场的资金;二是把一种合法的资金转成表面合法而实质非法的资金,如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侵吞国有资产;三是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合法化,如企业把偷漏税款通过洗钱转移到国外。

    世界上第一宗洗钱案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一个不法商人为得到好处,将贿赂资金以“贷款”名义打入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该受贿官员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笔资金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正式出现。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人员往来、商品交换、资金转移、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等日益国际化,洗钱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原来在一国范围内的洗钱犯罪活动也逐步发展成为跨越国界的跨国洗钱犯罪活动。20世纪50年代,跨国洗钱从分散的无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的行为逐步演变成具有专门分工的有组织的隐瞒犯罪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运作机制,洗钱犯罪活动逐渐超越了其下游犯罪的地位,成为一种专门的、相对独立的犯罪环节和行为。

    洗钱已经发展成一个全球性的犯罪问题,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据联合国方面的材料,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0000亿~30000亿美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DP的2%~5%,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使金融市场发生破坏性大动荡,同时还极大地破坏一国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是因为,洗钱在金融系统中的进出都是采取诡秘的方式进行的,完全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国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并有可能使利率和汇率产生异常变化,因此各国都将洗钱视为大敌。洗钱犯罪活动多发生在欧洲的法国、意大利、德国,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委内瑞拉、秘鲁、墨西哥,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香港,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经济全球化带来金融全球化,跨国洗钱日益利用全球化的电子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洗钱犯罪收入来源中,最主要的是贩毒、银行诈骗、信用卡诈骗、投资诈骗、预付款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财产犯罪和走私、贩运军火、非法赌博、恐怖活动、操纵卖淫、贩卖人口和敲诈勒索等。

    洗钱一般是通过金融体系完成的,所以它影响金融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也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商业银行是靠信用立足的,信用是其“生命线”,若商业银行为洗钱分子所利用而被揭露,公众就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那将严重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且,洗钱的资金流动无规律可言,往往会加剧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引燃金融危机的爆发。黑社会组织的洗钱一旦成功,黑社会的犯罪活动就越发猖獗,对社会的破坏范围、破坏程度也就更大更深。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洗钱往往造成大量资金外逃,危害国家的金融稳定和安全。如,在中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有统计表明,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居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

    洗钱总是与各种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全球性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就洗钱而言,可以说,银行不属于反洗钱一方,就属于洗钱的一方。银行不重视反洗钱工作,必然招来密切注视金融系统薄弱环节的洗钱者,实际上成为洗钱者的合伙人。一旦洗钱循环形成,银行要识别最初的非法存款是不可能的。因此,反洗钱的重点应放在第一个环节上。

洗钱分为传统方式和现代方式

    传统方式洗钱最主要的手段是贿赂收买,黑钱虽被分赃一部分,但大部分却可一步到位地变成“光明正大”的白钱,这自然是洗钱者最希望的简捷有效的办法。至于收买对象,小至政府机关办事员、银行职员,大至政府官员,甚至总理、总统。传统方式洗钱的另一手段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空间差”,将赃款从A国偷运出境到B国,也就是将犯罪收入所在地与赃款使用地分开来,由于法律不同,危险的赃款往往就变成了可任意挥霍的合法财产。现代方式的洗钱则更为复杂化、多样化、专业化与国际化。瞬息万变的国际资金流动、越来越自由化的金融管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的全球电讯网络、电子货币的运用,等等,都为洗钱创造了更为方便巧妙的手段和途径。 黑钱被洗白,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 :为了说明洗钱是怎样进行的,这里举几个较为具体的例子。

●在离岸金融市场设立空壳公司,并通过空壳公司之间的账户运作进行洗钱。

犯罪分子将黑钱转到具有“保密天堂”之称的国家或离岸金融中心,如瑞士、开曼群岛、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其他加勒比地区国家和南太平洋上的一些岛国。这些地方没有相关税收、外汇管制和规章制度的限制环境,再加上严格银行保密法和严格公司保密法,宽松的金融监管对建立金融机构没有什么限制,对于设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也敞开大门,洗钱分子就能够在这些地方进行匿名存储、设立匿名公司,使犯罪收益难以被发现。1991年7月被国际金融管理机构勒令关闭的国际信贷商业银行,创办于1974年,它看中了卢森堡的银行监管规则和税制自由,将总部设在卢森堡,并在7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控制着250亿美元资产,是一家名副其实的跨国银行。这家银行的高级主管利用离岸金融市场的方便,为哥伦比亚犯罪集团洗钱,金额高达3200万美元,发现后被罚款1500万美元,该银行因此得名“可卡因银行”。对此案的调查虽然花了整整三年时间,但仍没有完全掌握案情,可见,离岸金融市场确实是犯罪分子洗钱的天堂。开曼群岛这个仅有3.3万居民的地方,却有着550家银行的代表机构,世界50家大银行中就有47家在岛上开展业务,这些银行管理着5000亿美元的存款,世界上大约有7%的欧洲美元交易是通过开曼群岛进行的。开曼群岛当局曾对1992年生效的反洗钱法执行情况做了一次调查,结果是:从立法生效之日起,在公布的500起可疑交易中,80%被确定为源于犯罪活动。这些离岸金融中心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们享有一种治外法权,不受相关的财政、法律和税收条例的限制。20世纪80年代,由于金融制度非规范化,而偷税却逐步制度化,与此相联系的众多合法金融市场同时成了毒品洗钱的重要工具,因此,在一系列完全合法的经营中,融入了数额巨大的毒品美元。

●通过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制度和交易工具进行犯罪性洗钱。

犯罪分子利用证券市场的高度国际性、高度流动性来达到洗钱目的。在证券市场上,巨额交易的买卖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相互独立地在瞬间完成,而且有些国家允许经纪人或代理人经管客户的账户,再加上股价的涨落变化迅速而无常,这就使得证券市场成为一个新的较为安全的洗钱场所。1996年10月“金融特别行动小组”和国际刑警组织在香港召开的洗钱犯罪方法研讨会上,某国代表就提供了犯罪分子利用证券市场进行洗钱的案例:洗钱者首先以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了一个账户,把一笔真正的出卖地产的合同收入存进去,然后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了一系列虚假的“买进”和“卖出”交易。在获知主要证券的价格变化后,根据证券价格的涨落,来伪造买进或卖出的交易合同。客户当然在每一笔交易中都获得一笔“收益”,洗钱者通过这种方法“制造”了15.7万美元的收益,存入委托人的账户,并且使之在账面上作为证券投资的合法收益存在。洗钱者是证券交易人员,他通过虚假的委托人进行虚假的证券交易,获得虚假的投资收益15.7万美元来完成洗钱过程。这是一种极难防范和发现的洗钱方法,在此案中,洗钱者只清洗了15.7万美元,而警察调查此案却花费了1400万美元,近百倍的调查成本足以表明此种洗钱犯罪调查难度之大。在保险业中,洗钱者则常常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折扣的方式低价回赎,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了的钱。

●洗钱者也有可能利用资金密集行业,如赌场、酒吧或金银首饰店,将犯罪收益清洗为合法收益。 洗钱者可能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做保证金,申请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支付某项虚构的从乙国的进口商品交易,然后由乙国同谋(信用证受益人)用伪造的单据在乙国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票据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了手脚。

●用非法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或动产。

把非法收入冒充做生意的利润,直接用来购买大额的动产或不动产,如购置别墅、飞机、股票、债券等,然后再将其转卖从而套取货币现金,存入本国或外国银行。

原先在沿海地区活跃的日本山口组、韩国的圣高丽洁、英国的中国龙、美国的福州飞龙帮等帮派组织。他们所经营的工商企业、餐饮、娱乐服务乃至金融投资,即转变成为新兴的地下资金进出管道.

中国在谋求对外发展的今天,给予外资过多的结构失衡以及不对称的超国民待遇宏观调控政策,结果对其国内资本造成排挤外移、金融资产相对不足与金融安全风险升高的问题。因为欠缺独立的反洗钱,甚至于一个独立的司法体制,这主要是起因于其立法技术的欠缺与政权体制结构上的缺乏,它既是政治与司法也是政治与经济矛盾关系的反应,也说明了共党国家在缺乏严谨的政治纲领状况下,为维系其政权统治,它经常会型塑出若干抽象而又客观存在的政治利益,如同是一种缝合作用,在找出替代策略,为凝聚、充实其结构提供可能性。因此,缝合作用可能是权力机制作用下的结果,会让外界成为其权力、利益斗争下的风险承担者。但是在中共党人看来习以为常,因为严打犯罪是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也是政治阶级统治的基础,旨在透过政治调控让社会为国家提供了政治资源。这种在矛盾中又求发展的国家悖论。

另外,自亚洲金融风暴以来,我国资本外逃主要之型态可概括为二:其一是国有企业的资本外逃,主要包括两方面:国有企业利用资本外逃来逃避金融监管;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将其侵吞的国有资产转移到国外。其二则是私人资本外逃,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主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急剧增长,因为担心改革开放政策会发生变化,使其资产缺乏应有的保障而遭受损失,从而将资产想方设法转移到国外,甚至利用子女出国留学做为其资本外逃之途径

全球化与犯罪诸如贩毒走私、洗钱、非法移民、非法贸易、资本外逃、金融诈骗、贪污腐败等地下经济势力,经常是互相关联的,从某种程度上看来,全球化与地下经济存在的主要原因,经常都是起因于政府管制与权威的弱化。

目前两岸地下通汇业者系以两岸经营据点相互冲帐之方式经营,同业间亦彼此往来,相互支持协助冲销款项,使得大陆汇入与台湾汇出帐目达到平衡,舍弃过去兄弟爬山、各凭本事单打独斗的作业模式,而形成上下结合、左右联系的态度要合作工作要竞争型态。目前利用地下通汇管道者,不限于在陆投资设厂的台商,更多的政商科技新贵,也学会将其债留台湾,透过地下通汇业者进行对冲以进入大陆投资,所获之财物与利益则以在第三国置产或以其它衍生性金融商品、财产权利义务转让等多种方式来对冲。因此,目前两岸已经形成资金不出门,却能在全球运作之现象。这种地下通汇仅以若干密码或借条为凭据,时效快又隐密,没有像过去必须经由银行通路而留下纪录之顾虑。因此,形成不诚实的人竟彼此诚信相待(Two dishonest people are honest with each other.)的现象,这就是非正式银行通路(Informal Bank Circuit)的特性,形成无纸化的交易模式,不仅汇率优渥,更能在三、四个小时内完成汇兑,也已达企业化经营的地步。所以,只要两岸金融机构无法正常往来,两岸货币无法直接汇兑,地下通汇仍会继续成长。

洗钱犯罪最先出现在发达国家。统一后的德国,三年间有1.2万家企业被私有化,成为东方黑社会组织优先投资的领域。据德国情报机构估计,德国有3000亿美元的资金被洗,银行从中获得了30亿美元的利润。还有消息说,截至1994年底,黑帮集团在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洗钱720亿马克,占柏林墙被推倒后外国投资的1/3。据估计,自从20世纪80年代洗钱被看作是联合犯罪行为以来,为毒品利润进行洗钱的提成从6%提高到26%。法国等国银行界的许多高层人士都私下承认,他们的银行洗了大量来路不明的钱,从中提取了高达10%~15%的利润,而且,每年进行一次“重大洗钱”还要提取25%的中介佣金。毒品洗钱每年上千亿美元,而被专门机构查获的还不足1%。

洗钱犯罪正在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及经济转型国家对资金存在大量需求,在资金不断从发达国家或地区净流入的过程中,洗钱犯罪也随之从发达国家或地区蔓延过来,与这些国家内部的洗钱犯罪活动融合在一起。银行一直是最重要的洗钱渠道。一些海外的金融中心扮演了重要角色。西欧和北美大量的资金被带入加勒比地区存入银行后购买贵重物品,犯罪所得也通常用来盖豪华宾馆或超级市场,这样可以不费力气地将非法资金来源加以掩盖。

1994年在墨西哥私有化过程中,用来购买墨西哥银行的钱有1/4来路不明。被洗的钱是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因素,而贸易不平衡又反过来引发了墨西哥震动全球的金融危机,不仅导致墨西哥经济瘫痪,而且影响到其他国家。按常规估计,最近十多年来,每年大约有1/4的洗钱资金(即7.5亿美元~20亿美元)流向墨西哥银行部门,到1997年末,这个数字达到75亿~200亿美元(不包括即期利息),占银行信贷总额的8%~22%。

在俄罗斯以及其他独联体国家,洗钱活动极为猖獗,大量的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存入外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据有关人员估计,俄罗斯的25家大银行中,有10家银行可能同黑社会组织有关系。有迹象表明,俄罗斯的黑社会组织已扩展到东南亚地区,向那里提供俄罗斯妓女、投资购买真正的地产并涉足投机赌博活动。它们在国外设立掩护性的贸易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开立账户,然后以从原苏东国家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名义把黑钱从其他国家转入该账户。原苏东国家的犯罪组织相继在西欧投资真正的房地产、宾馆饭店和旅游企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国际刑警组织掌握的资料表明,尽管这些巨额黑钱被从东部清洗到了西部,但这些钱最终大部分又回到了俄罗斯,以用来满足犯罪组织需要。

在罗马尼亚的私有化过程中,“大量的公共财产被一些人有步骤、有组织地转变为私有财产。在这种充满欺骗和虚假的转变之后,不法分子总是千方百计地将其非法所得的赃款置于合法的外衣之下”。他们的洗钱活动主要是通过三种形式进行:一是把犯罪所获贵重财物走私出境,兑换成现金,在国内购置贵重动产或不动产;二是用犯罪所得开办企业;三是不法分子从国有经济单位盗窃了大量物资并卖掉后,迅速在黑市上把本币列伊兑换成德国马克或美元,然后用这些硬通货从国外购买服装和食品等,并在国内销售。

从拉美国家到后来的原苏东国家,一方面是以追求最大化收益为目的的短期资本流动,另一方面则是资本接收国的犯罪化(而这种金融犯罪化尤其加剧了资本投机趋向),这两者之间有一种相互的吸引力。如俄罗斯与瑞士的投资关系表明,外国对俄罗斯的部分直接投资和短期资本很可能是来自非法或犯罪经济所得。这表明,在投机横行和金融危机不断发生的背景下,地方洗钱与国际洗钱正逐步走向融合。

在当今网络银行、电子交易、电子结算等全新的金融概念出现后,洗钱者直接进行电子货币转账,使洗钱犯罪活动更加隐秘。黑钱在国际上四处游动,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存在管理漏洞,黑钱就乘虚而入。随着国际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及跨国经济犯罪(跨国偷税、跨国贿赂、跨国诈骗、跨国走私等)的日益猖獗,跨国洗钱也越演越烈。更值得关注的是,许多具有专门行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金融顾问等也参与到洗钱犯罪中来。

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腐败分子将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巨额钱财通过各种渠道“漂洗”以掩盖其犯罪行为。如,在广西成克杰贪污案件中,成克杰就是通过香港的渠道来实现对数千万元财产的非法侵占;有的贪污腐败分子将腐败得来的钱移至境外后又以外商的名义投资中国内地,享受外资优惠政策,形成了权力与金钱相互依存、里应外合的洗钱链,对国家和社会财富构成赤裸裸的侵占。目前中国有超过4000名的外逃贪官,据最保守估计,有超过5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有调查显示,1997年至1999年三年内,中国累计资本外逃530多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为职务犯罪非法所得。某市计划局财贸处的处长王建业,利用掌握着某市每年的进口物资免税指标和外汇额度审批大权,大搞权钱交易,多次将这些指标和外汇额度卖给他人,所收受的上千万人民币的巨额贿赂款几乎全部兑换成美元,转入其海外账号,并伙同其情妇办理外国护照,周游美国、洪都拉斯、荷兰、瑞士、泰国等地,大肆挥霍。

中国当前存在着大量隐秘的洗钱行为。据权威部门保守估计,中国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流失渠道有11个方面、34种表现形式。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和渠道转化成部分人的金融资产。一些暴富的人通过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和偷逃税款致富。近年来,中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案件,每年为国家追回几十亿元的资产,这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曾被犯罪分子用假名、化名或亲属的名义存进了银行。有些腐败分子把贪污、受贿和侵吞的巨额不义之财,分别存入几个国家的银行;有的则在国外和港澳等地购买豪华住宅、地皮以及国外公司的股票;还有的腐败分子作案后,巧立名目,公开将赃款转入外单位账户,然后据为己有;有的假借他人名义投资经营,掩盖赃款性质。在金融部门,银行给国有企业的贷款大约占银行贷款总额的70%,其中30%以上的低息贷款却又被国有企业以高出两倍的利率贷给了非国有部门。据官方估计,自1985年以来,中国每年损失的国有资产达80亿美元,接近同期每年外流的资本。据中国政府估计,外流资本每年为65亿~85亿美元。人们普遍认为,香港在内地直接投资的20%~30%,即1200亿美元中的240亿~360亿美元,是属于流出内地之后再回流到内地的资本。

由于目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没有包括腐败犯罪,一旦贪官卷款外逃,我们很难依据反洗钱的国际公约、条约请求对方的司法协助,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这又是反洗钱立法面临的最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反洗钱报告》,披露了五大典型洗钱案:

第一案为“海南九家企业洗钱案”,是央行通过对人民币可疑交易的监测发现的。经查,海南省定安县顺兴废品收购站等9家企业在短期内大量支取现金,涉嫌虚开发票金额和税额,骗取出口退税近3000万元。

第二案为“浙江8·27赌资洗钱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监测发现,8位浙江居民在外汇交易中存在利用银行通存通兑系统,实现异地外汇资金划拨现象,且外汇交易量呈快速放大趋势,累计达到了1688万美元。原来,这是澳门赌场放贷公司向大陆赌客放贷,来大陆将收回的人民币通过外汇黑市兑换成港币,并经由珠海等口岸转向澳门。

第三、第四案均为“地下钱庄案”。“山东金权在地下钱庄案”是公安机关破获的首起外国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件,韩国人金权在自2001年以来每年为中韩两国企业及个人非法跨境转移资金数额高达2.4亿元人民币;“海南3·12李奎德地下钱庄案”中,李某雇佣他人非法经营台币、港币、美元与人民币兑换业务,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达5.2亿元人民币。

第五案“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是我国第一起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汪照协助他人用毒资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运送毒资作为转让款。后又将上述公司更名为立新公司,以经营林木为名,采取亏损账目的手段,将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既称典型洗钱案,为何只有极少数才被定以“洗钱罪”?众多可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洗钱犯罪又该如何发现和证实?

央行反洗钱局负责人表示,虽然洗钱活动很多,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定义过窄,并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洗钱活动多以“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定罪。

著名金融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指出:洗钱犯罪是高暗数犯罪,也就是说,在实际生活中的发案率很高,但是被发现、被证实、最终被定罪的机会又比较低,这和洗钱犯罪本身的特点有关系。 洗钱犯罪不是传统的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比如抢劫、盗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都有直接被害人,会比较及时发现,也会比较快地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有些犯罪在犯罪学上叫无被害犯罪,没有典型的被害人,比如说贿赂犯罪、洗钱犯罪。没有哪一个明确的被害人因洗钱犯罪受到了直接的侵害,也就没有人会直接去报案,司法机关就很难及时发现和证实这种犯罪。 现在洗钱活动主要有两大管道,一是金融业,二是购物、贵重金属买卖、博彩等,金融业中的洗钱行为更多一些,特别是金融电子化使洗钱变得越来越方便。他认为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金融机构虽然身处反洗钱的前列,但作为企业,追求利润往往被认为是第一位的。如果像西方国家反洗钱对银行业要求“了解你的客户”那样,对每一笔大额现金交易都要问明来源、去向,保留记录,金融机构会担心反洗钱过于积极而吓跑了客户。所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积极与否,也是影响洗钱犯罪被发现、被证实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上,在一些反洗钱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对可疑交易的定罪率也只有千分之几。

反洗钱往往被认为是政府的责任,通过打击洗钱犯罪,发现、证实、打击、控制上游犯罪,是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四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被界定为“黑钱”,对这些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转换、转账等行为就是洗钱。我国虽然在刑法中规定了洗钱罪,但和国际上的标准还有差距。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对“黑钱”的定义有三种,一种是“小黑钱”,专指贩毒所得;一种是“大黑钱”,指所有的犯罪所得;一种是“中黑钱”,即指定几种犯罪所得。我国的立法接近“中黑钱”模式,但范围还是偏小。

国际反洗钱特别工作组(FATF)对世界上通行的反洗钱国际标准作了建议,其中建议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至少包括20多种犯罪,除了我国刑法已经规定的四种犯罪外,还包括腐败犯罪、人口犯罪、国边境犯罪、证券犯罪,以及一些传统犯罪如诈骗犯罪。“要取得司法协助,就应该在最大程度上认同这个标准。多数案件并不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四种上游犯罪之列,而是涉及更广范围。特别是目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没有包括腐败犯罪,一旦贪官卷款外逃,我们很难依据反洗钱的国际公约、条约请求对方的司法协助,挽回国有资产。这是我国反洗钱立法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所以,我们一直在呼吁,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所幸的是,现在各方面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在开始调整。将腐败犯罪特别是发案较多的贪污、受贿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将是一个有效地遏制腐败高发的举措,也是立法的可喜进展。

建议将洗钱和帮助洗钱分别规定为犯罪

刑法对洗钱罪的完善还应该考虑:上游犯罪要不要作为洗钱犯罪打击的对象?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是洗钱罪,但贩毒者、走私者拿着黑钱到金融机构去清洗反而不构成洗钱罪。”白建军对此辨析道:前者其实严格地讲,不是洗钱,是帮助洗钱;后者在刑法理论上讲叫事后不可罚,类似盗窃后销赃,只去评价其盗窃,并不去追究销赃。当然,世界各国并非都这样做。如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是既规定了洗钱罪,同时又规定了帮助洗钱罪。比如贩毒分子把贩毒所得拿去转换、隐匿,构成洗钱罪,金融机构为他提供账户、协助他将资金汇往境外,则构成帮助洗钱罪。这样的规定使法网更加严密。所以,白建军建议,在刑法的完善时可考虑将洗钱和帮助洗钱都规定为犯罪。 罪刑罚应该均衡,贪污、洗钱,应一罪一罚、数罪数罚。为什么又贪污又洗钱,只罚贪污、不罚洗钱呢?但愿把反洗钱法磨砺成反腐利器。

除此之外,在反洗钱行动上仍难于避免出现国家职能悖论现象,也就是其党政统治领导部门、反腐廉政机关与从事于改革开放事业者,甚至中国人民银行若干金融外汇管理阶层本身,可能同时又是要被“坚决清除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对象。这种做为统治、管理与改革开放者—,同时却又是被查处与被改革的对象的悖论现象,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犯罪或刑事政策层面的问题,而是对其政治经济发展与政权维系的严重威胁。因此,也莫怪乎我国政治领域内因职务犯罪导致的腐败案件,会以每年一万件的速度增加,而每年透过地下钱庄洗钱之金额,达到人民币两千亿以上,其中即包括走私、贪腐、外资逃税、逃避监管等犯罪所得的汇出,也多与职务犯罪有关,但却多非洗钱罪的前置犯罪。因此,打击洗钱犯罪可以被看做是,当其政治权力得不到制衡时,也就是说是在政治体制结构上的一种缺乏下,打击洗钱犯罪所延伸、投射出来的所谓内在监督等等严打与统战策略行动,反而是重新凝固其政权统治的必要手段。这好比是一种缝合(sutured)的观念,它旨在说明运用特定的替代方式,固然是因为结构上的缺乏,但是替代它同时又还有凝聚、充实结构的可能性 ,这讳莫如深般的缝合的权力机制隐喻(metaphor),岂非识者所该重视与深思者。

这些隐喻主要是政治权力机制(political power mechanism)与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以及其面对全球化进程时的两难抉择等等因素,相互关联与激荡所不断投射出来的。因为,反洗钱与司法改革原本就是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而且具有特殊的政治经济意涵。一方面,在司法机关的地位与作用日显重要的背景下,司法改革相对于其它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显得最为迫切,又是收益最大风险最小的改革行动,因而它完全有可能走在其它政治体制改革的前面;另一方面,由于司法体制在许多情况下与国家的其它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不可能是急风暴雨式的改革,只能循序渐进。所以这种模式,已然成为其重新凝固政权统治的必要手段,也是我国上层客观抽象的政治利益反应。尽管多只是一种替代甚至形式,却又还有凝聚、充实政权统治的可能性。这对我国国家安全利益产生冲击可谓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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