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管理方针,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管理工作由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质量管理目标: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70%。确保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项目管理论坛
第四条 质量管理工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质量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质量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二章 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第八条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与施工的优化配置,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各项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详细的施工措施,施工中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工程的工期和质量。
第九条 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总公司、项目公司相关领导与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单元、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质量专题会总结质量管理效果,对质量控制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和技术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标书文件、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控制质量。
第十三条 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各方的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公司)的职责
1、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什交底和图纸会审。
3、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6、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公司物资部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总公司物资部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9、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公司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生产保障措施,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生产管理机构和质量保障体系进行检查,并督促其完善。项目管理者联盟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发现存在质量事故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及时报告。
6、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职责
1、施工承包单位是质量生产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遵守质量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承担合同约定的质量生产责任和义务,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立健全质量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质量员。质量生产管理机构和质量生产管理人员的名单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备案。
4、编制所承包项目的质量生产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公司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公司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10、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公司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配备工种齐全的专业施工技术力量。对于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种(如爆破、焊接、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运行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证上岗,特殊工种的上岗人员名单应报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备案,并接受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检机构和配备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质检人员,专职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保持工作相对稳定,质检机构的设置及专职质检人员的名单应报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碍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正常职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引伸控制网点的测量及关键部位施工放样的测量,均需拟定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对测量成果反复核对,并将测量成果报监理单位审签,监理单位亦应做必要的抽查复测,以保证测量放样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或外协与所承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实验室,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资格认证。检测项目与检测频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向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含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各部位与各层次的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措施等),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并报项目公司备案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 主体工程有关项目开工前,如有必要应进行相应的工艺性试验(如坝体填料的开采、铺层厚度、洒水量、碾压机具与碾压遍数等),通过试验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并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控制,充分发挥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严格控制好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