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oyotomi
870 1

[质量管理] [轉貼]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推广有奖]

贵宾

大师

1%

还不是VIP/贵宾

-

TA的文库  其他...

商学院英文书籍

威望
3
论坛币
492811 个
通用积分
66.1357
学术水平
1058 点
热心指数
1455 点
信用等级
1031 点
经验
127830 点
帖子
6622
精华
5
在线时间
284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12-29
最后登录
2022-3-11

初级热心勋章 初级学术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中级热心勋章 中级学术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高级学术勋章 中级信用勋章 特级热心勋章 高级信用勋章 特级学术勋章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网 作者: 时间:2012-07-06


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管理方针,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管理工作由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质量管理目标: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70%。确保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项目管理论坛

  第四条 质量管理工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质量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质量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二章 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第八条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与施工的优化配置,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各项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详细的施工措施,施工中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工程的工期和质量。

  第九条 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总公司、项目公司相关领导与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单元、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质量专题会总结质量管理效果,对质量控制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和技术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标书文件、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控制质量。

  第十三条 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各方的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公司)的职责

  1、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什交底和图纸会审。

  3、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6、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公司物资部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总公司物资部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9、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公司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生产保障措施,对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生产管理机构和质量保障体系进行检查,并督促其完善。项目管理者联盟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发现存在质量事故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及时报告。

  6、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职责

  1、施工承包单位是质量生产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遵守质量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承担合同约定的质量生产责任和义务,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立健全质量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质量员。质量生产管理机构和质量生产管理人员的名单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备案。

  4、编制所承包项目的质量生产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公司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公司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10、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公司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配备工种齐全的专业施工技术力量。对于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种(如爆破、焊接、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运行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证上岗,特殊工种的上岗人员名单应报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备案,并接受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检机构和配备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质检人员,专职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保持工作相对稳定,质检机构的设置及专职质检人员的名单应报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碍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正常职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引伸控制网点的测量及关键部位施工放样的测量,均需拟定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对测量成果反复核对,并将测量成果报监理单位审签,监理单位亦应做必要的抽查复测,以保证测量放样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或外协与所承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实验室,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资格认证。检测项目与检测频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向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含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各部位与各层次的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措施等),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并报项目公司备案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 主体工程有关项目开工前,如有必要应进行相应的工艺性试验(如坝体填料的开采、铺层厚度、洒水量、碾压机具与碾压遍数等),通过试验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并按照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控制,充分发挥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严格控制好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开发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 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 有限公司 水电开发 质量管理

I am looking for a talent scout who may appreciate me...

>>>>>>>生产和运营管理<<<<<<<
沙发
Toyotomi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3-9-2 00:48: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必须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相关单位要共同见证。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验收程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或下一单元或下一分部或下一阶段的施工。

  第三十条 对防渗墙、趾板、面板、闸室、泄槽、框架结构等关键部位以及各种设备安装的作业过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质量生产实施细则,明确质量责任人,加强现场质量生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做好现场设计服务工作。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以适应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至少应有一名可以协调各设计专业、并对重要设计问题可及时做出决策的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中兼职。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项目管理,明确各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岗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四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 工程材料、设备由合同约定的单位供应。采购前应当对可能供货的厂家进行调查和考察后,尽可能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厂家。调查和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厂家资质等级和生产许可证书、质量体系状况及质量保证能力、质量检测手段、供货能力、产品性能以及采用标准、产品适用于本工程的试验论证资料及其在同类工程中的使用记录证明、质量历史及用户反映等,其中属新产品、新材料的还应有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资料。采购前应将拟确定的供应厂家的包含上述材料的调查考察报告提交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并应把保证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放在采购工作的首位。严禁为追求降低成本以及为获取企业经济利益而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或向无生产资质和质量信誉不佳的厂家采购无质量保证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 重要设备要进行监造。监造应对设备制造厂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监督,对设备制造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与监督,严格履行设备制造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及重要阶段的监造质量检查与签证手续。设备的出厂验收,应组织有关单位或专业部门共同进行,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严格验收外,还应特别注重设备制造与安装能否在质量、技术、工艺上顺利衔接和过渡。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司定期到主要工程材料(水泥、钢筋、钢材、粉煤灰、火工品材料等)及中间产品生产厂家进行质量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生产厂家限期整改,必要时终止采购合同。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第三十九条 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也应进行抽样检测。未经监理单位审签的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施工;被监理单位确认为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必须立即清退出场,不得与其他合格材料混放。

  第四十条 进场工程设备由项目公司组织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监造单位进行交接验收。设备交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数量清点、外观检查、必要的检测以及设备制造竣工资料的审核与移交。制造厂(或采购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同时提交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并经监造单位审签的设备出厂竣工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要进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对现场的施工质量要经常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竣工验收均不减轻、不替代设备制造厂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发现的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仍应由设备制造厂在监理单位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相关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各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点,对关键工序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理”。现场监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质量检查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事故检查和验收检查。

  第四十六条 施工准备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对有关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组合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下达开工令,并报项目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行“三检”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和项目部终检),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单位终验,监理单位接到终验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进行终验时,建设、设计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

  第五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参加,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书上签署意见。

  第五十一条 工程验收前做好项目现场的检查及资料整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工程截流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建设质量评定

  第五十三条 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评定标准和评定规程组织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监理单位认证,监理单位将认证的结果定期报送项目公司。

  经检测评定不合格的单元,不予以支付工程款;若经返工、处理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支付。

  第五十四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关键部位、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小组评定其质量等级。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对重要施工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要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外观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要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第五十六条 在工程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

  第七章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质量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生产性事故。

  第五十八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十九条 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及处理办法:

  一般质量事故:指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不超过1个月;事故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较大质量事故:指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3个月的;事故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指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300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事故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由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或建设部)核备。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特大质量事故:指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的;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超过6个月的;事故处理后影响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的。由水利部(或建设部)组织调查。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或建设部)备案。

  第六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项目公司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为了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水电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总则》,各项目公司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第八章 奖惩及附则

  第六十二条 按照“重奖重罚、奖惩分明”的原则,对质量生产做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总公司将会定期、不定期的对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当月绩效考核挂勾,以促进工程质量的实施。

  第六十四条 总公司每年按照以下几项控制指标对各项目进行考核:不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工程验收资料齐备,单元工程合格率95%以上、整改合格率100%;完成则每项奖励3000元,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则全部否决。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控股所有项目建设期间的质量管理工作。由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联盟会员:杨铭伟



I am looking for a talent scout who may appreciate me...

>>>>>>>生产和运营管理<<<<<<<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5-1 0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