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执业的审计师进行监管一直以来主要是HKICPA的责任,是自其成立时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所赋予的监管权力。在过去十年,国际上呈现了审计师的监管责任从专业机构转向独立监督组织的趋势。全球多个国家(包括美国和英国等)均已建立了符合欧盟委员会(“EC”)等效要求及独立审计监管机构国际论坛(“IFIAR”)成员资格的独立审计监督体系。然而在香港,由于仍然是自我监管体系,因此香港目前既未达到欧盟委员会等效资格,亦非IFIAR的成员。
据了解,香港ZF的立场是,为了维护香港资本市场的信誉及据此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需要引入一个独立的监督体系以实现获得欧盟委员会等效资格及更为重要的是符合IFIAR成员资格。香港ZF已与HKICPA及FRC合作开始制定改革建议。改革的总体关注重点有两个方面:建立一个独立的审计监督机构(假设是FRC);及创建一个有效的上市公司审计监管体系,以使FRC直接行使特定的监管职能,同时将某些其他职能委派HKICPA执行(须接受相应的监督)。
建议的框架涵盖审计监管的六个领域:注册、检查、调查、执法,标准设定及持续专业教育,其建议独立审计监督机构将直接行使某些特定职能,而其他职能将委派HKICPA执行(须接受相应的监督)。HKICPA在咨询文件中表达其观点,虽然其认可上市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职能应由FRC直接执行,但最适当的是能够保留HKICPA对注册、标准设定及持续专业教育的日常控制。对于执法,HKICPA认为该职能应当由独立于HKICPA及FRC的独立纪律委员会或审裁处执行。
HKICPA的咨询文件及相关资料可从HKICPA网站查阅:http://www.hkicpa.org.hk/en/communications/regulatory-framework/。
为促进审计监管改革建议的制定,FRC于本年初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一项国际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该研究针对上述审计监管的六个领域提供了涵盖6个司法管辖区(包括欧盟、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有关上市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监督体系国际实务的概况。此外,该研究还包括两项差距分析,其将香港现行的审计监管体系与(i) 欧盟委员会等效要求和IFIAR成员资格要求;及(ii) 上述除欧盟外其他5个司法管辖区的审计监管体系进行比较。研究报告汇总了所识别的现行香港审计监管体系的主要差距,并同时向FRC提供了针对中国大陆审计监督体系的单独讨论。2013年10月10日,FRC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独立审计监督的报告。
Report on Independent Audit Oversigh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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