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制度障碍、技术进步与增长 吴敬琏/文 《财经》杂志/总142期 2005.09.19 16:15 技术进步不是可以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去组织完成的,在技术本身和制度设定两者之间,后者重于前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增长模式并没有能够按照党政领导多次决定的要求,实现向集约增长方向的转变,因而增长的质量不高,人民得到的实惠也不够多。一方面,适合于传统增长方式的体制安排和政策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缺乏效率的发展趋势,握有很大资源配置权力的官员动用土地、信贷等资源,往往去发展那些并不具有比较优势但产值大、税收多的产业;另一方面,有利于资源有效利用的现代市场体系和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还不能有效地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转变增长方式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以效率不断提高为前提的经济增长。在市场经济制度下,需求是价格的函数,市场价格的变动又会导致技术的改变和供给的变化。当一种要素的稀缺程度提高时,反映相对稀缺程度的要素价格会诱导出使用更少资源的技术变革。这种技术变革,源于追求利润的企业家用相对更便宜的资源替代更稀缺的资源来降低生产成本的努力;因而,资源将向着发现和利用新资源、提高稀缺资源使用效率的方向进行配置。
当市场有对新技术的需求时,技术进步有赖于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成果出现,包括对现有技术的利用,新技术的发明、引进和转化。科学技术人才是实现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新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出现后,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制度,保护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利益不受侵犯。但我们现有的体制安排恰恰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甚至起着极大的制约作用,妨碍着从教育、基础理论研究到实用技术转化的各个层面上各类人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在苏联等原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着一种对技术进步源泉的误解,以为只要加强领导和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新的技术发明就会源源而来,新材料、新产品也会不断涌现。殊不知,技术进步不是可以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去组织完成的,技术进步也不是一种从发达国家自动“溢出”和从外国简单引进的外生变量。在技术本身和制度设定两者之间,后者重于前者。
从静态的观点看,现有技术设定了经济发展所可能达到的上限,但实际上能达到多少,则是由制度决定的。从动态的观点看,良好的制度能够推动技术可能性边界不断扩大,而不良的制度只能造成技术进步停滞不前。
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在制度安排有利于智力创造的情况下,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活动才会广泛开展,否则就会出现“苏联现象”;即苏维埃国家虽然拥有世界上规模最为宏大的官办教育体系和科研体系,但其民用技术的进步仍然十分缓慢,经济增长方式非常粗放。究其原因,在于它建立了一种封闭、僵化、等级制和官僚化的科研体制,抑制了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员创造性的自由发挥。与此同时,集中计划经济体制扼杀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因而,它的经济增长只能依靠由上而下的计划指令和资本等资源的大量投入来支撑。
针对这种情况,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变而来的国家,推动技术进步、实现集约增长方式的根本出路,在于消除体制性障碍,使能够促进人力资本积累(即人的知识和技能积累)、激励技术创新的机制制度化,加快内生的技术进步。对于科学研究而言,最重要的是形成独立和自治、自律的“科学家共同体”,由这种共同体来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学术规范,实施以科学发现优先权为核心的奖励制度。
对于技术创新而言,由于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热情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活动是否规范,对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足够有力。在“你创新,我仿冒”的环境中,新产品刚一上市甚至尚未上市就遭到仿冒,企业和专业人员很难有投资于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要改变这种情况,最重要的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证发明家、技术人员和企业家从发明创造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使个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相接近。
总的来说,在培育科学家、技术人才、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要打破行政化和官本位等压抑人们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体制,真正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加快培育有序竞争的市场和加强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催生一种有利于推动学术繁荣和技术创新的良好制度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技术进步,才能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