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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实务] 香港子公司的分红纳税问题分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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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good 发表于 2013-12-27 15:13:55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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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大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我国香港和内地的税制存在众多的差异。香港税制为适应“投资者乐园”的自由市场经济,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在进行案例分析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香港、大陆两地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利得税相当于我们通常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要缴纳税差8.5%的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对境外应纳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香港子公司的分红纳税实例


根据上述第一点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国内母公司境内盈利,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的纳税,于税率低于国内,因此不存在抵免限额的问题,可直接计算境内应纳税额加上境外应纳税额8.5%的差额部分。

然而,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母公司在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且其对应的所得税可抵扣金额甚至大于分红对应的应补缴所得税,首次接触这一情况时,公司曲解了税法的规定。假设母公司分红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100万元,当年其香港子公司分红100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编制了如下错误的所得税清算初稿:

上述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考虑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当期的可抵免限额。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所得税清算时税务部门最终认定的清算步骤是:

虽然两个过程的计算结果都是可抵扣所得税额173.2万元,但是结果有着本质的区别:最终的可抵扣所得税额173.2万元只能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不论在这五年内其抵免限额是否超过当年应抵税额,并且以后各年的抵补顺序为先抵免当年的,当年有余额时才能抵补以前年度的结余。错误的计算步骤是将173.2万元作为普通的境内可抵扣所得税额,在以后年度用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去抵补。错误的结论将会导致错误的分红决策,甚至导致抵免限额过期而产生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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