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关于风险投资公司和浦发银行及被投资公司三方在签署委托贷款合同时的下列种种不合理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它们确实违法违规,应该由那些部门监管和介入,被投资公司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摘取合同部分内容请相关朋友和论坛人民给予帮助(被投资公司称甲方,风险投资公司称乙方,浦发银行称丙方)首先这是正式合同的补充协议,上面有浦发银行和投资公司的齐缝章,我下面举例的几条都是我认为不合常理的条款。
一、贷款期满一年后,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提前还款,经乙方同意可提前还款,但每月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壹仟万元,如一次性还清,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叁支付违约金。
二、为便于相关手续的办理,乙方委托丙方与甲方或第三方签订相关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为委托贷款的从权利,为乙方享有,并不改变委托贷款性质的依据,也不作为丙方到期行使担保权利的必然条件,但丙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行使诉讼权。
我想请问几个问题,请各路大神散仙给予帮助解答。
一、该投资公司的补充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漏洞。
二、其它投资公司或从事相关的行业人员怎么看待该投资公司的运行模式。
三、浦发银行与其它国有银行的区别,如果这份合同的丙方是其它像工商、农业、建设、人民这些银行的话这份合同是不是就不会这样签署。
四、该投资公司是不是和浦发银行有其它甲方所不知道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