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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
对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委派程序、待遇、职责与权限、任免及考核奖惩等,各试点地区的做法也不相同,且是最复杂、最敏感,也是最难处理的部分。
1.任职资格
包括对委派会计的学历或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南京市委派的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是:担任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大型一类企业的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高级会计(审计)师职称,或担任过相当于行政处级以上职务、具有财务大专以上学历和10年以上财会、审计专业工龄;担任区(县)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大型二类以下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有会计(审计)师以上职称,或担任过相当于行政科级以上职务、具有财务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以上财会、审计专业工龄。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委派机构会同同级组织部门认定。
南京市委派的会计主管的任职条件是:(1)担任中型企业的会计主管,一般应具有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后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2)担任小型企业的会计主管,一般应具有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2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或具有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4年以上的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经历。(3)担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一般应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或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职务,并有取得助理会计师或取得主任科员职务后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经历。会计主观的任职资格由委派机构认定,并准备对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制度。
可见,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应该"因地制宜",根据被委派单位的性质和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而定。
2.委派程序
即委派会计的推荐、选择或考核、审批、任命及聘用等委派程序。
如涟水县的委派会计由被委派单位向县会计中心推荐,填写会计人员推荐表报财政局,经财政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由会计中心办理委派手续。
南京市委派会计主管的委派程序是:委派单位根据单位的规模,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一般不少于两人,供被委派单位选择。被委派单位应在选中的人选推荐表正式签注同意接纳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送委派单位。委派单位根据被委派单位确认的人选,下达任命书。会计主管人员由委派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业务工作受委派机构的财务部门指导。
从各地试行的委派程序看,一般是由委派机构或被委派单位推荐,委派机构审核批准、正式任命后,向被委派单位委派。其中,委派机构和被委派单位在委派会计的人选确定上一定要协调好,以利于委派会计今后顺利、有效地展开工作。
3.职责与权限
委派会计应认真履行其委派机构规定的职责和付与的权限。各地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大同小异,主要差别在于详略程度不同。已南京市委派财务总监为例,其主要职责和权限有:
(1)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后报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国有资产产权部门;
(2)参与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的资本运做和财务状况;
(3)参与拟订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基建和技改方案、筹资融资计划等;
(4)参与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贷款担保等重大决策活动;
(5)对经董事会、上级部门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和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派出机构报告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
(7)监督检查企业的合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可进行延伸检查,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或法人代表提出审计建议。
此外,建立总经理或法人代表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和资产抵押业务,提取大额现金等重要经济事项,须经联签批准后方能生效。凡属联签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财务总监先行签署意见。
南京市对委派会计职权的规定还是比较具体可行的,其他各试点地区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但还应注意职权的细化问题。
4.待遇
包括在委派会计的编制、工资福利、住房及保险、经费来源等方面的规定。
如涟水县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从所在单位中划出归县会计管理中心,其人员原性质不变;工作福利待遇暂按原单位标准执行。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经费由财政部门从其原所在单位的预算拨款中或预算外收入统筹交由会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根据月份考核情况统一发放。
南京市委派的财务总监属企业编制,其工资、医疗和福利待遇比照事业编制执行或按委派机构相同职称(务)的待遇执行。其退休养老保险由委派机构统一办理、参加统筹等。财务总监在企业享受行政副职待遇,其办公、通讯、交通等费用由所在企业提供。
南京市对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聘任制。委派至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其编制相应划归委派机构,聘用期间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享受有关工作、劳保、福利待遇;委派至企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其有关工资、劳保、待遇由委派机构决定。
"待遇"这一问题一定要妥善处理,因为它关系到委派会计、被委派单位和委派机构各方的利益,处理不当会影响改革的推行。现在各试点单位做法很不统一,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知道意见,规范其运作。
5.任免及考核奖惩
包括对委派会计的任免机构、考核奖惩方式、法律责任、执业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如涟水县的委派会计由县会计管理中心任免。会计管理中心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将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求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法收支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被委派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收支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财政局提出书面意见,否则会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会计人员故意刁难单位领导或其他人员而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或以权谋私的,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委派的财务总监又委派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委派机构财务部门指导。对财务总监实行严格的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工作又委派机构负责。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2)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同意的计划、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4)对不同意的计划、决策,未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而造成损失的,承担渎职责任;(5)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6)对联签的事项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7)对因泄漏企业商业机密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部分试点地区(如南京江宁县)的委派会计由委派机构和被委派单位双方共同定期考核,也不失一种较为全面、公正的考核方式。考核的具体内容各试点地区均有具体规定,主要有会计业务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职业道德、被委派单位经营绩效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五)改革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推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还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完善法制
推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完善有关法规,强化外部监督的约束力。应在《会计法》中进一步补充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目前本省部分试点地区已制定或已颁发了改革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在根据时间经验进行充实、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就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增强改革的法律依据和效力。同时,注意适应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并充分发挥会计的服务功能。苏州用直镇的做法就是一个成功的典型。
2.细化职权
在关于改革的"暂行规定"中,部分试点地区对委派会计的职责与权限规定得较为抽象、笼统,很少有明确的定量规定,不便于委派会计具体执行。南京在这一方面做得较好,对委派财务总监在联签制中应把关的主要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量化规定,便于在实际中操作。
3.把握重点
推行会计委派制应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推广,不能搞"一刀切"。不同性质、不同体制、不同规范的企业等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选择试行与否认以及试行何种模式的会计委派制。对国有独姿或控股企业、有国有资产或集体产业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作为试行的重点,如我省南京,苏州、涟水等地的做法。面对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则不宜推广。
4.配套实施
任何一项改革的实施,都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跟上,否则改革在环境不佳、相关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极易"流产"。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时也应考虑其配套问题。因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人事和财会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反腐偿廉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有一套统一的、完整的制度,并通过正式立法,方能有效地推行。因此,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央应尽快制定出指导性意见。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出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在推行改革的同时,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尤其是单位领导人的法制观念;建立健全会计职业团体,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规范、评价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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