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是人对自然法则、物质运动规律和存在形式的一种正确认识。说是对自然法则、物质运动规律和存在形式的一种正确反映还不够,因为反映只是被动的,认识才具有主动性,被动的反映未必能成为人的主动认识。
人的认识怎么才能称为正确的呢?比如,肚子饿了,人的生理就会要求进食,饿了进食这种生理现象就是自然法则和物质运动规律。人认为这是一种不能改变的道理,这种道理认识就无疑是正确的了,因而这种正确的认识就叫真理。
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世界划分为物质和意识,自然法则、物质运动规律和存在形式是物质部分,人的认识是意识部分。真理是人的认识,那么真理实际上是一种意识。
自然法则里,生命体存在着弱肉强食、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现象,我们称这种法则叫“动物现象”。人还处于动物状态,还没有从动物演进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时候,那么对这种法则的认识仍然是真理。但自从人开始走向文明,脱离动物的野蛮状态,区别于动物的时候,人就开始寻求和尊重相互间的一种平等权利。从此,人对“动物现象”这种自然法则的认识就由真理向谬误转变,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尊的道理就成为了正确的认识,成为了真理。
或许有人会质疑,既然弱肉强食、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为什么人就可以违反,对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现象认识就不是真理了呢?上述分析到,之所以这种认识不是真理,是因为这种认识是来自于“动物现象”,既然人已经脱离了“动物现象”或野蛮状态,那么人的认识就会发生变化,就不能把自己视为动物。
这似乎是一种悖论,不符合自然法则的认识反而是真理。不过,人由野蛮向文明演进,由低级向高级转变,这种演进和转变,包括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世界的存在形式,且符合物质的运动规律。
其实,观察动物之间的同类,也未必都是按上述自然法则行事,比如具有血缘关系的后代和近亲,两代之间的关系也未必就那么“不讲道理”。人是万物之灵,具有主观能动性,既然已经走向文明,相互间的关系处理肯定要比动物略高一筹。相互间不但会“讲道理”,而且还能主动的订立协议,共同遵守,规范相互间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真理也是一种人类专有的认识产物,但必须严格的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超越这个范围无一不是谬误。正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人之外的事物可以欺我凌我,是真理,但其他人就不能,其他人欺我凌我就是谬误。
我们把上述真理认识运用到实际中,用实践来检验一下。
马克思称,资本家光出资不干活,是“不劳而获”。实际上,如果资本家身兼出资人和经理人,经理人就是劳动者;如果仅为出资人,那么出资人作为股东行使股东的权利就是一种劳动,出资人同样是劳动者。因此,资本家无论是哪种身份都是劳动者,是凭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成果。马克思的认识是谬误。
马克思称,资本家无偿的占有了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因而“剥削”了工人。实际上,工人的劳动没有脱离资本家的生产工具,劳动产品是劳动力要素和资本要素共创的结果,没有迹象表明是当中任何一个要素可以单独创造的。其次,产品分配是劳资两个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协议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政治地位和权利地位不平等,也因此不存在谁“剥削”谁的现象。此外,产品分配资本家获大头,工人获小头,是双方按生产要素作用贡献大小协议认定的结果,双方认为合理的就是合理的,不存在也不需要第三方充当上帝的判官来评判。因此,马克思的认识不可能是真理。
马克思称,工人的“必要劳动”来自于工人的“生活必需”,而工人的工资收入仅仅是“生活必需”。实际上,工人的工资收入不仅能养活老婆孩子,自己还能抽象喝酒,时不时下下馆子,性趣来了有的还去看戏喝茶逛窑子。远的不说,看看民国时代的工人生活就可以了,一个纺纱工人,一月收入8块大洋,比一个警察公务员的收入还高。显然,马克思对世界或物质存在形式的认识不一,他的认识也不可能是真理。
至此,真理是人主动、正确认识世界的意识产物,同时是为相互间关系处理共同订立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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