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jc1975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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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码第三方支付监管 余额宝或被限1年买1万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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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3-17 11:33:2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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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7 07:09:26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暂停网络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之后,央行拟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更强力监管的消息,让支付企业惊出一身冷汗。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央行已向第三方支付企业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或被认为“杀伤力”最大的内容,是对个人支付账户的转账、消费额度设限。

一名支付公司人士感叹:“如果真的实施,那第三方支付行业基本上就不用干了。”

“现在下发的这个,仍是在征求意见,目前并不能确定最终稿是什么样。”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早在2012年,就《管理办法》央行就曾征求过意见,目前已经进行过多次修改。

但央行加码网络支付监管却是不争的事实,强度甚至出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意料。

“(央行)突然来的通知。”一名腾讯内部人士对记者说,“最开始我们没有收到央行的相关通知,只是看到网上传的消息。”直到上周五下午,腾讯才确认央行暂停虚拟信用卡产品与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

监管风暴背后

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了解到,央行人士在此前做调研时并不认同打车软件等支付模式,这可能加速了央行对于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观察期”的结束,监管加码的态度开始变得明朗。

就在上月底,第三方支付机构被邀请参加了《管理办法》的意见征求会议,会议是由支付清算协会主持召开的。有参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告诉记者,会议要求对征求意见稿“不准拍照也不准做笔记”。

“看到这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之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反弹很大。”上述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也表示,上月末,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召集在一起,讨论过《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当时争论确实非常激烈。

外界流传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版本,拟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支付机构应对转账转入资金进行单独管理,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若这些条款落实,意味着用户数已超过8000万的余额宝,转入转出将受到影响,一年累计的购买额度不能超过1万元。而数目更为庞大的淘宝用户,也将在使用支付宝账户支付时,额度上受限。

“对数额设限,央行的初衷应该是,将支付机构个人支付账户往小额消费账户上去定位。”一名支付公司人士称,但在当前这个时代,这点额度根本不够用。

该支付公司人士称,“得账户者得天下”。上述办法如果实施,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能作为银行支付渠道的一个补充,没有挑战银行的机会了。

拟对支付机构个人账户转账、消费额度设限之后,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质疑迅速升温。加上3月13日,央行还发文暂停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也暂停了二维码支付,一时间批评央行偏袒银行、银联的声音四起,央行也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针对央行暂停虚拟信用卡产品以及二维码支付,中金公司就点评认为,这些新业务完全架空银联,导致银联的利益受到损害,动了银联的奶酪是暂停的主因。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是由松往紧的方向发展。”前述支付公司人士则称,早在两三年前,支付企业的影响力还不大。但2013年余额宝出来后,互联网金融概念一下子火爆异常,这给银行震撼太大,一下子银行也紧张起来。银行素来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这半年监管机构听到的来自银行的声音就更大了。

但银联对此给予了坚决否认。银联称,央行此次暂停上述业务,完全是从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支付风险出发和考虑的。

据上述接近央行人士称,3月14日,央行暂停网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的消息出来后,银联方面也是向各处打电话询问是否真出了这个文件。“可见银联其实也不知情,更别说去推动这个事情。”

“如果把此举看作是为了保护银联的利益,那就把央行的监管举措看得太狭隘了。”还有央行官员表示,暂停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业务,并非封杀互联网金融,更不是为了保护银联的利益,主要是出于目前法律体系下风险防控的监管要求。

安全与创新之辩

目前支付市场正处于大变革之际,各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但风险问题亦日益严峻。

根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近日发布的报告,通过二维码传播恶意程序的比例在2013年增长迅速。这一方面是由于二维码应用越来越广泛,扫二维码已经成为很多手机用户的日常习惯,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多数二维码扫描工具并不具有识别恶意网址的能力,只是简单将二维码翻译成网站地址。

还有网络安全专家对记者表示,二维码支付的确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有些欺诈者将钓鱼网站链接或者病毒木马伪装成促销二维码,网民一不小心也可能会上当造成资金损失。

“线下POS是铺设专线的,风险相对可控。”上述接近央行知情人士称,此外,线下支付有一整套成熟的机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较为完善,但线上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不足。

除了安全等技术层面的问题,根据上述支付公司人士的说法,支付机构的发展,在某些方面也与央行的预期存在偏差。

该人士解释称,在央行的设想里,是希望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更多地在金融基础设施缺乏的地方提供支付服务。但牌照下发后的这几年,支付机构却在抢占发达地区的市场。

上述支付公司人士称,支付机构更热衷在金融资源积聚的大城市跑马圈地。“前不久,腾讯和王府井签署协议,在微信支付服务上进行合作,这个事情就对央行触动很大。在央行看来,这个地方的支付服务已经十分充分了。”

前述央行官员上周表示,线上支付和线下支付业务分属不同的领域,把线上业务延伸到线下环境,“在法律和金融风险方面,将来可能会有些麻烦事儿。”

但也有业内人士对于监管可能打击创新保护垄断等问题感到忧虑。宏源证劵研究所副所长易欢欢对记者表示,央行紧急暂停二维码支付和网络虚拟信用卡并非永久停止,不能认为是完全把口子堵死,建议监管层运用底线思维监管新技术,在运营的过程中调整纠正问题。

“安全始终是个相对词,真正的安全在于攻防之间、复杂业务场景之间的不断优化和改进。腾讯、阿里等新业务的出台应该经过长久的设计和试验,监管层应该在运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再及时优化和改进。”易欢欢说,“新技术环境下匹配行为监管理念的应该是监管系统的大数据化智能化,也要更具有底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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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余额宝 互联网金融概念 第一财经日报 网络支付监管 第三方支付 信用卡 手机支付 征求意见 网络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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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3-17 11:36:17
举双手赞成央行正确的决定!早就应该收拾支付宝之类的伪创新了!
这些没有经过严格实验、严格验证的产品漏洞实在太多,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交易。

藤椅
叮当的口袋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3-17 11:45:18
支付宝也变伪创新!!!

板凳
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3-17 12:00:21
不要以为央行不知道你某云是什么人的代理人,等你把高盛、日本软银的股份除掉以后再说在中国的发展吧!

报纸
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3-17 15:59:29
技术上来看,以线下支付、支付宝、淘宝账号诈骗,存在多种玩法:

  原理一:条码支付可以把支付宝账户信息转换成可视化的条形码,商家用条码枪扫一下,即可实现支付宝账号之间的付款交易。在条码支付过程中,确认过程简单,黑客可以使用数据接口远程发起交易并劫持程序直接确认刷钱。

  原理二:盗版“淘宝”缺乏验证:该病毒伪装成淘宝客户端,骗取用户淘宝账号、密码以及支付宝密码发送到指定的手机号码。

  原理三:不法分子将恶意网站或者病毒软件进行伪装,让用户看起来或是一张图片,或是一个二维码,用户如果不当心轻易点击下载安装,就会导致病毒进入手机,信息因此外泄而造成财产损失。

  “自行”背景下的安全缺失

  支付宝官网上超过13000字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出现频率最多的关键词之一,是“自行”。前后一共出现了22次。

  •您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应自行判断对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交易或转账给对方等,且您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

  •您与交易对方发生交易纠纷时,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自行判断并决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

  •使用即时到账服务支付货款是基于您对交易对方的充分信任,一旦您选用该方式,您应自行承担所有交易风险并自行处理所有相关的交易及货款纠纷,本公司不负责处理相关纠纷。

  •对于因密码、身份信息、校验码等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支付宝用户信息是由用户本人自行提供的,本公司无法保证该信息之准确、及时和完整,您应对您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

  •您经由本服务之使用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资料之下载而导致您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资料流失,您应负完全责任。

  有两个“自行”则给予支付宝公司绝对的权威,“本公司有权对您名下支付宝账户或资金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冻结(本公司依据自行合理判断认为可能产生风险的),如您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或限制------本公司有权依照自行判断来决定是否同意您的申请。”

  与22个“自行”相伴的,是客户服务体系的缺失,使得消费者的消费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对于淘宝-支付宝平台的投诉,目前是21世纪网消费者平台出现的最多投诉之一。

  另外,百度百科收录的“余额宝”词条中所公布的余额宝人工服务热线实为诈骗电话,已导致多地的用户受骗,在21世纪网于3月5日发布相关报道前,尚未得到更正。

  击碎虚幻的城墙

  本次人民银行的《意见函》,堪称是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次重大安全警示。也足以让消费者看到线下支付那堵虚幻的城墙。


地板
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3-17 20:41:31
暂停十几年吧!

7
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3-25 21:38:16
互联网金融这样的金融革命只是传统银行发展的垫脚石。
外国资本的中国买办!

8
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3-29 10:00:34
支持对支付宝的严查!太坏!

9
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4-17 13:11:53
两部委再规范第三方支付 网购快捷支付将受限



2014-04-17 11:37:21 来源: 网易财经

网易财经4月17日讯 金融监管人士今日向网易财经证实,俗称“10号文”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文件已于本月10日下发。

据今日财新网报道,银监会和央行已于近日联手下发俗称“10号文”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试图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方面,10号文要求首先银行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在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至于限额是多少、临时期限有多长,由银行自己决定。

10号文再次重申了客户身份认证的重要性。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此前86号文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认证客户身份,5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识别。10号文再次强调银行在用电子渠道验证客户身份时,应采用双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

在赔付责任方面,1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求对客户通过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对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要及时通知客户。从银行账户划出的支付交易资金,遇到交易终止、失败应划回原银行账户。

在银行人士看来,此次10号文的主要十八条要求中,其中至少十条都是针对支付机构在以往操作中不配合银行的违规行为。比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屏蔽本银行的支付界面与接口。前述银行人士反映,他们发现,支付机构没给客户提供可以选择的银行卡支付界面,或者银行卡支付网关在不显眼的地方。“这是支付机构人为制造银行和用户的矛盾”。

在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方面,要求银行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要逐笔监测。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如果专线连接、VPN通道等),制定安全边界(如部署防火墙、DMZ隔离区等),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

据银行人士解释,所谓越界访问,是指支付接口原本只是用于缴纳水电煤费用,但购物也从这个通道走了,“支付机构就偷偷摸摸的干了。缺少银行的授权和监督,没法合规地做。”

中金公司今日就此发布报告指出,该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和数据共享面临挑战,但实际效果取决于执行力度:

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功能将受到进一步限制。继四大行下调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后,此次10号文提到了两点,可能会对快捷支付,包括余额宝等的申购产生影响:

a、快捷支付用途受限。10号文指出,“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所谓越界访问,指快捷支付的功能超出了银行的授权范围。据我们了解,银行普遍对支付接口的用途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缴纳水电煤气费,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操作中存在扩宽支付接口用途的行为,比如将之扩宽到购物。

b、快捷支付开通受限。10号文指出,“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而实践操作中,开通快捷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鉴别。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2、第三方支付需要和银行共享客户和交易信息。10号文和去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指出,“收单机构应当...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但实际操作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银行的信息并不包括二级账户的信息,即银行只能看到这有一笔钱通过支付宝[微博]交易,但无法得知资金具体流向和用途。我们理解,客户和交易信息是大数据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资产,如果未来被迫和银行分享,将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数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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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4-17 13:13:56
两部委再规范第三方支付 网购快捷支付将受限
2014-04-17 11:37:21 来源: 网易财经
网易财经4月17日讯 金融监管人士今日向网易财经证实,俗称“10号文”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文件已于本月10日下发。

据今日财新网报道,银监会和央行已于近日联手下发俗称“10号文”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试图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方面,10号文要求首先银行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在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至于限额是多少、临时期限有多长,由银行自己决定。

10号文再次重申了客户身份认证的重要性。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此前86号文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认证客户身份,5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识别。10号文再次强调银行在用电子渠道验证客户身份时,应采用双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

在赔付责任方面,1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求对客户通过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对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要及时通知客户。从银行账户划出的支付交易资金,遇到交易终止、失败应划回原银行账户。

在银行人士看来,此次10号文的主要十八条要求中,其中至少十条都是针对支付机构在以往操作中不配合银行的违规行为。比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屏蔽本银行的支付界面与接口。前述银行人士反映,他们发现,支付机构没给客户提供可以选择的银行卡支付界面,或者银行卡支付网关在不显眼的地方。“这是支付机构人为制造银行和用户的矛盾”。

在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方面,要求银行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要逐笔监测。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如果专线连接、VPN通道等),制定安全边界(如部署防火墙、DMZ隔离区等),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

据银行人士解释,所谓越界访问,是指支付接口原本只是用于缴纳水电煤费用,但购物也从这个通道走了,“支付机构就偷偷摸摸的干了。缺少银行的授权和监督,没法合规地做。”

中金公司今日就此发布报告指出,该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和数据共享面临挑战,但实际效果取决于执行力度:

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功能将受到进一步限制。继四大行下调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后,此次10号文提到了两点,可能会对快捷支付,包括余额宝等的申购产生影响:

a、快捷支付用途受限。10号文指出,“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所谓越界访问,指快捷支付的功能超出了银行的授权范围。据我们了解,银行普遍对支付接口的用途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缴纳水电煤气费,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操作中存在扩宽支付接口用途的行为,比如将之扩宽到购物。

b、快捷支付开通受限。10号文指出,“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而实践操作中,开通快捷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鉴别。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2、第三方支付需要和银行共享客户和交易信息。10号文和去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指出,“收单机构应当...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但实际操作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银行的信息并不包括二级账户的信息,即银行只能看到这有一笔钱通过支付宝[微博]交易,但无法得知资金具体流向和用途。我们理解,客户和交易信息是大数据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资产,如果未来被迫和银行分享,将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数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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