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经济理论,若含义着产权对人类的行为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都是谬论。
蚝是在海滩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过半的时间浸在海水之下。蚝是不会走动的;若海滩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随意拾蚝,而这海滩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蚝的数量一定不会多。若海滩是私有,投资养蚝的机会必定较大。同样的人,同样的海滩,同样的天气,同样的蚝,不同的产权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为。
当然,养蚝是可以国营的。ZF养蚝,以法例或甚至武力惩罚拾蚝的人,又是另一种制度。国营蚝场既非公用地,也非私产,它有着不同的困难,不同的经济效果。养蚝若是国营,投资多少由谁决定?用甚么准则决定?蚝类的选择由谁决定?用甚么准则决定?蚝的收成时间由谁决定?又用甚么准则决定?决定错了谁负责?而惩罚多少又以甚么准则来决定的?
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有肯定的答案、作决定的人是蚝的拥有者,或是租用蚝场而养蚝的人。投资的多少,蚝类的选择,收成的时间,都是以蚝的市价及利率作指引而决定。不按市价,不计成本,不顾利率,养蚝者是会亏本的。作了错误的判断,市场的反应就是惩罚。亏蚀的大小是惩罚的量度准则。我们怎能相信ZF是万能的,怎能相信官员的判断力会在“不能私下获利”或“不需私人负责”的情况下较为准确,怎能相信他们错误的判断会一定受到适当的惩罚?
美国西岸的华盛顿州,是一个养蚝的胜地。这可不是因为天气适宜养蚝的。正相反,这地区在美国西北,天气较冷,对养蚝是不适合的。冬天若结冰过久,蚝会受伤害;夏天不够热,蚝的成长速度会减慢。为甚么华盛顿州是养蚝的胜地呢?主要的原因,是这个州不单准许私人拥有海滩,就连被海水浸着的地也可界定为私产。所以这地区虽然海水奇寒,不适宜养蚝,但在那些海水较暖的海湾,养蚝者比比皆是。
华盛顿州的胡德海峡(Hood Canal——原字是Channel,但最初发表时拼错了字),长而狭窄,两岸有山,海峡有尽头,所以海水较暖。海滩既是私有,养蚝是海边房子拥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峡,公众可用的海滩,蚝就很难找到了。
私人的海滩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们还可看见开了的蚝壳被有计划地放回滩上(让小蚝附壳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开蚝、(让蚝中液体的营养留在原地);蚝与蚝之间有空隙(让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会吃蚝的)。这些小心翼翼的行为,没有私产保障,怎能办到?
商业化的蚝场,蚝床面积以亩计。被选用的海滩都是极平坦、海水浅而风浪不大的地方。商业养蚝的品种,都是长大较快的。养蚝者用竹枝插在浅水的蚝床上,作为产权的界定,也用以作为收获分布的记号。有不少商业蚝场的海滩是租用的;也有些海边住户将蚝滩卖掉。
若你要在华盛顿州的海边买房子,你要问海滩谁属?海滩的私地是用那个潮水位量度?若你见海滩有蚝,你也要问,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滩是租了出去的,你应再问,租蚝滩的合约中有没有容许业主采食少量的蚝?养蚝者有没有权走过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产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是黑白分明的。
点评:
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人的行为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不同的产权结构下,收益—成本体系对组织中雇员和所有者的冲击是不一样的。
在私有产权制度下,报酬和费用更直接地集中在对它们承担责任的每个人身上;报酬和费用的更高集中明显地意味着每个人的财富更加依赖于自己的活动。设想在一个社区里有100人,掌管10个独立的企业。设想每个人把十分之一的时间用于作为所有者的某个企业,就能创造1000元的报酬或利润。因为每个人只是所有者的1/100,他将获得到10美元。再假设在他占有1/100财产的10个企业的每个企业里,他都如此办理。那么他的财富收益金额将是100美元。其余的9900美元分给另外的99个人。如果另外的99人也按同样的方式工作,他将因此而得到增加的财富9900美元。(990000/100=9900)。这样他得到的收益总数为10000美元。这与他的产品价值其中绝大多数分给别的所有者)是完全相等的。
然而,如果个人只拥有一个企业的1/10(这意味所有权已重新分配)即从将所有企业按比例分成等份,10个人掌管一个企业,每个人只掌管一个企业。企业总数依然相等)。可以假定他把一年中的全部时间投入一个企业,这样他又生产出10000美元。由此他得到1000美元。其余的9000美元由其他9/10的股分所有者得到。像他们那样,他也得到其他所有者生产的相应部分,他从自己企业的另外9个联合的有者那里得到9000美元(10000*9/10=9000),总计10000美元,这同上面的例子完全相同的。区别在于:现在这1000美元是由他自己的活动得来的,而以前由此得到的只是100美元,或者说更恰当些,取决于其他人活动的收入总数从9900美元减到9000美元。
如果最后,这10个企业被分成100个,每个人都是一个企业的惟一所有者,那么他一年的财富总量中增加10000美元都将取决于自己的活动。第一个例子是同公有制相符合的,第二个例子适合于联合的私有制(或合伙制),第三个例子适合于一人的业主制(私有制)。
得出以下结论:较之在私人产权制度下,在公有制下的任何决定或选择的费用较少地由选择者全部承担。换句话说,这种成本——收益激励体制是朝着较高费用方向变化的。这个结论的逆命题是:对任何所有者来说,从任何成本—节约活动中得到的利益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这并不意味着真实成本有所减少。这意味着,在由任何选择者承担的费用与做出某项特定选择的费用之间的相互关系更松散了。类似地,进行这些行动的所有者捕捉利益的能力也降低了。
如果在公有产权制度下,采取同样的行动,所有者要比本来的情况更少地承担成本。根据这个原理,为了抵消或平衡这些减少的成本负担,人们可以期望公共机构将把特殊的额外费用或限制强加到公有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身上。这些被授权花费公有资金的公共代理人应该受到用额外限制形成的更严格的制约,这恰是因为他们行动的成本并不能非常有效地强加在他们头上。由于这些额外约束,或由于这些约束的费用,与私有财产机构相比,公有安排的费用将变得更高(意味着较低效率)。
在私有产权制度下,报酬和费用更直接地集中在对它们承担责任的每个人身上;报酬和费用的更高集中明显地意味着每个人的财富更加依赖于自己的活动。所以私有产权会激励人们的行为,使他们的行为朝着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向努力,使资源得到更优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