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政治自由,资本一定会奴役被雇佣者
传统的理论认为,资本和被雇佣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奴役和被奴役的关系,资本家因为拥有资本而获得了奴役工人的专制特权,否定私人资本,就是对这种人奴役人的专制特权的否定。这样的理论,有其正确的地方,但更有其偏颇的地方。任何理论的正确与否,都要看其理论适用的范围,都要看提出该理论的前提。不考虑其适用的范围,不考虑其前提,就对该理论本身下一个确切的结论,说自己是最正确的理论,那只能是自欺欺人的狂妄做法。
资本天然会奴役工人的理论就是如此。它的正确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正确,在一定的前提下正确。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资本一定会奴役工人?我们说,只有在专制社会里,即是说,没有政治自由的社会里,资本才一定会奴役工人!
在专制社会,资本很大程度上本身就为政治专制者即官员和君主所有,专制者利用资本雇佣被雇佣者,在使用资本的过程中,专制者会自觉不自觉的利用手中的专制特权,对被雇佣者进行压榨,全部篡夺被雇佣者的劳动果实,而只给被雇佣者以最低的维持生活的费用。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肩有国家重任的人(专制者,总揽行政权和司法权),纵令无何等腐败观念,他总以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有时就有可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也是事在必行的”,“而这种职权(司法权)如系君主或首长自己行使,虽再滥用,也无法矫正,因为他是最有权势的,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他。”既然在无腐败之主观观念下,政治专制者都有可能随时牺牲个人权利,而且个人无制度上的申诉、伸冤权力,那么当不受约束的权力拥有资本的时候,资本对人的损害,自然也是事在必行的!
在专制社会,资本被政治专制者官员和君主以外的人所拥有,这些人在利用资本雇佣劳动者时,为了篡夺更多的利益,他们往往试图和政治专制者联合,借助政治专制者的专制特权,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
当然,在专制社会,会有个别的有良心的资本所有者不会利用政治特权剥夺和伤害被雇佣者,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被雇佣者在被剥夺和被伤害之后,他们能得到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效保护!在专制社会,由于没有政治自由,被雇佣者,没有结社的自由,没有罢工的自由,没有言论自由,政治专制者可能随时牺牲个人权利,而且个人无制度上的申诉、伸冤权力,总之,被雇佣者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他们的劳动果实即使被人篡夺了,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即使受到伤害了,他们也求告无门!曾记得一位官员对着电视台记者说 :“那些讨薪的农民工,既可怜,又可恨”!这简单的一句话,就道明了专制制度下官与民之间的最基本的关系,让这样的官来为被其厌恶的农民工讨薪,结果如何,可想而知!由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个人的没有任何权利,为资本剥夺个人提供了最佳的机会。
因此,我们说,在专制社会,资本一定会剥夺和伤害被雇佣者,不仅仅是指在这样的社会里,存在着实质性的对被雇佣者的剥夺和伤害,更是指被雇佣者在被剥夺和伤害后,个人权利几乎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而相反,有了政治自由,被雇佣者的政治地位提高,人与人在政治上、法律上获得平等的地位,资本所有者就不能利用政治特权为自己利用资本剥夺被雇佣者。
资本是要牟利,这无可厚非,但是资本在牟利的过程中,是否要侵害人,就要看,它在一个什么样的环境下被使用。我们说,任何国家政府权力的使用,都是以暴力为基础,但是,暴力能否伤害所有人,能否只伤害它该伤害的人,而不伤及无辜,就要看暴力使用的环境,看暴力被限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使用。这样说来,暴力本身只是工具而已,只要使用得当,就会产生好的效果!同样,资本本身也是工具,工具能否受害人,就要看谁在使用工具,谁在一个什么样的环境下使用资本!环境对了,比如,有了三权分立制度,以暴力为基础的权力的使用就得到了限制,就不能再随便害人了!一样,资本的使用环境对了,资本的使用受到限制了,资本就不会奴役人了!这就和公有制理论所强调的要把资本掌握在集体手中,实行公有制一个道理。可是,公有制的实行,不仅没有把被雇佣者从奴役中解放出来,而且更使被雇佣者丧失了基本的政治自由,这样看来,只要有了政治自由,生产资料掌握在私人手里,不仅不会奴役被雇佣者,而还会使资本和劳动的结合,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为什么有了政治自由,资本、尤其是私人资本就不会奴役被雇佣者,道理很简单,被雇佣者与资本的所有者,在政治上,法律上是平等的,资本所有者无法利用专制特权、政治特权亦即利用国家暴力随意剥夺被雇佣者;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有了政治自由,被雇佣者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在分配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补偿,得到制度以及法律的保护!资本的所有者,即使想利用资本制订出只有利于其自己、损害被雇佣者的所谓的工厂“法律”,姑且称它为“法律”,也会因为在政治自由的环境下,他所制订的所谓“法律”,决不能违反整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而不能使他的想法得逞!之所以有些资本所有者能够利用他所制定的私人“法律”,来盘剥被雇佣者,就是因为,被雇佣者无政治自由,不能参与社会法律的制定,不能通过社会立法来制止工厂主的个人“立法”,不能有效地控制资本对人的伤害。
有些国家尽管也制订了很多针对资本的、防范资本害人的法律制度,比如什么类似于中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之类的旨在保护被雇佣者的法律,但是,由于工人没有政治自由,这些法律制度基本上是形同虚设,也因此被雇佣者的权利自然得不到有效地保障。有人拿厂房失火、工人被烧死说事,来证明工人被资本天然奴役,试问,假如工人有政治自由,可以自由地组织自己的组织,可以和资本家进行平等的谈判、议价,或者他们对资本家恶劣的“私人立法”的申诉得到了迅速回应,得到了迅速处理,他们的诉求得到了有效及时的法律制度保障,他们能会在劳动过程中一而再再而三的面对其合法利益被损害的事情?连厂房的大门不该上锁这样的事情,工人都无法申诉、反映,这样的企业不出事才怪!也因此,在这样的国度里,被雇佣者的被损害是必然的,假如他没有被损害,只能说他运气好,或者说,暂时,只是暂时,他还没有被伤害,而不是说,制度、法律保障了他永久的不被损害!
只要有了政治自由,资本就不会奴役被雇佣者,即使资本奴役、损害了被雇佣者,被雇佣者也会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补偿!可是说,是自由的政治制度,把资本的使用限制在了合理的范围内,把资本有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了最低程度!
当然,如果有人继续拿着剩余价值理论,来证明资本天然就在奴役劳动者,对于这样的谬误,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作于2013年6月14日下午 于从吾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