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xg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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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资源] 【保险观察】理财型保险产品:适度监管为开放铺路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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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ghp 发表于 2014-10-8 15:11:54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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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型保险产品:适度监管为开放铺路2014年10月08日 11:25:55来源: 金融时报


  [摘要]在互联网保险发展得如火如荼、为行业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要高度关注风险,坚持底线思维。
  肖扬
  今年以来,网销理财型保险产品以较高的收益率在互联网领域收获颇丰。然而,进入9月份以来,一轮理财型产品的“下架潮”在众多保险公司的官网与淘宝网店中轮番上演。尤其是国华人寿、珠江人寿、弘康人寿等网销大户在天猫旗舰店全线下架无一幸免。
  尽管一些保险公司发布公告称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客户,服务系统将进行更新升级作业”,但这些所谓的“升级”实为托词。正值如火如荼的网销理财型保险产品被叫停,究竟是如何触碰到了监管底线呢?
  4月,保监会在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50%以上的寿险公司才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且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字样并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对于高现金价值产品,保监会亦设置了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的下线。而此次被下架的网销产品的共同特征均属于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范畴,现金价值较高、期限较短、预期收益率集中于5%至7%。
  近两年来,随着互联网保险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前赴后继地开拓官方网销渠道,尤其是部分中小险企在银保渠道受阻之后,也把更多的资源转向网络渠道上。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50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了网销经营业务,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年化规模保费达到102.11亿元。其中,二季度保费达75亿元,较一季度增幅达到185%。依靠网销冲规模已成为中小保险公司“不二的选择”。
  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监管层始终采取的是“积极、开放、包容”。但是随着网销保险规模的突飞猛进和竞争加剧,“过分强调收益、忽视保障功能、过分重视营销”等已经触及到监管红线,并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经过保监会对一些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梳理后发现:“在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过分宣传预期投资收益率”、“万能险产品销售误导”、“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其他问题”等诸多问题,因此责令下架并进行整顿。
  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作为传统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其快速发展中也蕴藏着不可小觑的风险。尽管今年上半年网销渠道保费收入规模已超过100亿元,但占行业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仍然较小,为1.33%。在国外,互联网保险占传统保险保费规模已达30%。可见,国内保险网销才刚刚起步。
  显然,网销保险模式在为险企开拓一条“新路”的同时,也让一部分险企渐渐走上了另一条“拼高收益、冲规模”的道路,但这与互联网保险所强调的“创新”本意南辕北辙,更偏离和忽略了保险的本源。
  近两年来,为了冲规模,部分中小险企已将网销转为“主战场”,网销业务发展非常快,某中小保险公司内部甚至打出一年网销“100亿元规模”的口号,直逼银保。但是这种“激进”的行为,在业内专家看来无不担忧:“冲规模的盛宴一起,不仅上演劣币驱逐良币,更会导致多种潜在风险的爆发,监管部门及时的介入是必要的,应避免网销变成第二个银保。”
  当前保险业的风险特征主要包括高现金价值业务风险、偿付能力风险、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等五大风险。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思路,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提出应该坚持四条原则:第一,对于互联网保险要抱有鼓励和包容的态度;第二,要建立风险防范的底线思维;第三,要坚持一致性的监管原则,线上线下适用同样的监管法规,在需要体现网络特点的时候,延伸现有监管范围;第四,要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此同时,他还强调,保监会正在抓紧起草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围绕放开经营区域限制、产品管理信息披露、落地服务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重点问题明确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
  应该说,互联网保险是保险与互联网的深度整合,传统保险的风险依然存在,而这些风险也会因为互联网的传播被放大和加速,从而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因此,在互联网保险发展得如火如荼、为行业营造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也要高度关注风险,坚持底线思维。掌握好“开放有度、监管适度”,才是行业稳健发展的硬道理。
  (金融时报)

(原标题:理财型保险产品:适度监管为开放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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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财型保险 保险产品 劣币驱逐良币 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 淘宝网店 理财型保险 保险公司 互联网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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