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明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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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抄袭举报] 抄袭太明显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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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南 发表于 2014-10-27 23:10:47
dangfl 发表于 2014-10-25 18:44
能直博的话,应该也是很有才的,估计有客观因素吧。抄袭不是好事情,但我们要用宽容的心来看待,如果因为一 ...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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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南 发表于 2014-10-27 23:11:50
laolang415 发表于 2014-10-25 16:56
这个有点过分了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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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南 发表于 2014-10-27 23:13:33
zhangfeng214 发表于 2014-10-25 14:12
本科生,算啦,要是硕士博士论文抄袭,才应该往死了举报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此学生已入中科院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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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南 发表于 2014-10-27 23:14:40
hcc2004 发表于 2014-10-25 12:44
我感觉此事必有蹊跷:第一,此文章分别由王某某发表于《长江流域**》2013年第10期,其收稿日期为2013年1月; ...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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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南 发表于 2014-10-27 23:15:18
W¤就是→我 发表于 2014-10-25 13:04
这个确实,其实,对于教师和科研人员们又何尝不是如此,只要有利益在,对于那些通过正常合理合法的方式 ...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page=1#pid270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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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夷大将军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4-10-27 23:16:17
我想问楼主举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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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深度 发表于 2014-10-28 00:21:18

关于楼主明秀南观点的3点质疑。路见不平,必拔刀相助。

  看了此人最近的一篇帖子,有诸多疑点,概括如下。

1 没有证据凭空捏造。楼主并没有拿出直接并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谁是抄袭者。更多是靠凭空的想象,如:(以这样一篇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收集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若是没有课题资金资助难以完成,地处北京高校的一位本科学生能来有能力来完成呢?)楼主原话,楼主的意思是,没有钱离得又远,我就敢说你抄袭。原来楼主是以有木有钱来判断的能不能写成一篇文章的。那么你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判断杨某的经济能力呢?

2混淆视听不许质疑。当有会员对楼主提出质疑时,又马上混淆会员HCC2004的对楼主的质疑,如(较好的期刊投稿需要初审、外审等一系列程序,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期刊与作者都难以有效监管,那么就很有可能产生剽窃学术知识的问题)楼主的对于不同观点敷衍程度可见一斑,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问题关键所在:杨某投稿时,文章还没发表,请问楼主,去哪里能抄袭一篇尚未发表的文章?请拿出有力证据,不要混淆广大会员的视听。

3蓄意诽谤触犯法律。楼主说:发帖并无任何针对个人与学校单位的意思,只是让我们去关注目前科研反腐,反伪环境下科研的所存在的一个事实。楼主称,不针对个人单位,却在没有证据的前提的下,恶意攻击他人,如:中国农业大学优秀学生,抄袭这么严重。更有楼主熟悉会员一起蓄意诽谤如:会员:征夷大将军 分别在83楼,84楼声称(我知道了,为什么楼主这么激动,原来楼主是实名的,楼主也是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和被抄袭者同单位的。 我又发现,楼主和被抄袭者用的是同一个基金号,可见被抄袭者可能是楼主的导师 )那么问题来了,你怎么知道谁抄袭了谁呢?更有9楼会员:李攀,各种回复各种支持楼主观点,言语之恶毒,让人想起长舌妇。

如果他们认定抄袭,损害了楼主的利益。为什么不走正规渠道。他们躲在这里蓄意攻击,背后一定有见不得人的勾当。

楼主已经涉嫌触犯法律,请自求多福。

关于楼主的IP,会员征夷大将军声称楼主来自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据我所掌握的信息,暂不认同该会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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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深度 发表于 2014-10-28 00:23:50

关于追责: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解释:20139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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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深度 发表于 2014-10-28 00:33:04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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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深度 发表于 2014-10-28 00:34:26
楼主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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