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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09:02:32 来源: 金融时报(北京)
本报北京11月3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明确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号:保险集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不仅首次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了保险集团监管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保险集团特有风险的监管要求,并建立了监管干预和监管协作机制。
“混合保险集团是指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为非保险机构,拥有两家及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保险公司的企业集合。”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股权交易的日益便利,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日益增多,而混合保险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不受资本监管的非金融机构,甚至没有显性的单一控股法人实体,因此集团化风险更为突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混合保险集团首次纳入监管范围,将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计划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与偿一代下偏重定量监管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相比,偿二代下的保险集团监管的内涵更加丰富,规则设定更加科学,尤其是资本计量更加科学和全面。在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考虑了保险集团整体的风险聚合效应和风险分散化效应,增加了保险集团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使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最低资本要求挂钩,同时增加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要求,以反映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水平,从而更加科学和全面地计量保险集团的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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