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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信仰抵制王权专制而保障自由<br/>进入迦南后,以色列人在历次反抗外族的侵略中都没有王,他们的成败不是靠军事组织和国家政权,而是靠上帝兴起的士师,士师是法官、是军事与宗教的领袖。士师中有一位勇士叫基甸,在讨伐敌人取得巨大胜利后,他有了空前的权威;当以色列人奴性发作,求基甸和他的子孙做他们的王。基甸说:“我不管你们,我的儿子也不管你们,惟有耶和华管理你们”。这是华盛顿拒绝做皇帝的远古典范!自由不仅是不被别人辖制的自由,自由更深的含义是不去辖制别人。基甸就是一个拒绝辖制别人的人。<br/>自由是上帝赋予人的。上帝照他自己的形象(神性)之一即自由意志来造人的。神是自由的;所以人也是自由的。自由这崇高的品质是从神来的。<br/>圣经宣告:“第50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利未记25:10)。为保障人的自由,圣经严格限制土地的集中。在禧年(七个七年后的第五十个年份为禧年),所有被买的土地都要由原卖主赎回。卖主一般都是由于贫困才出卖土地,而买主所得到的其实是土地在禧年前的使用权。这样,以色列的社会平等与公正就受到有效的维护。<br/>神说: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在你们所得为业的全地,也要准人将地赎回。你的弟兄(弟兄指本国人)若渐渐穷乏,卖了几分地业,他的近亲就要把弟兄所卖的赎回。若没有能给他赎回的,他自己渐渐富足,能够赎回,就要算出卖地的年数,把余剩年数的价值还那买主,自己便归回自己的地业。倘若不能为自己得回所卖的,仍要存在买主的手里直到禧年,到了禧年,地业要出买主的手,归回自己的地业(《利未记》)。在这一年,那些卖身为奴的人要全部得回自由,出卖地业的人要重新得回自己的产业。社会公平在这一年就会得到一次有效的调整,使社会经过五十年的贫富分化后,再经历一次公平的调整。所以这是禧年,也是“宣告自由”的年份。<br/>圣经中不仅在每隔五十年的禧年有这样的对于基本生存资料的土地有调整,在每七年末的安息年中对于人身自由也有这样的调整: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信仰一神论宗教的犹太人社会不允许有奴隶制度的存在,这是基督教之所以能够传遍罗马帝国并最后征服罗马帝国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br/>1056年,一位女伯爵在释放一个女奴时说:“我们皆是从土造出来的,应当互相可怜……凡所交付我们的,应使他们自由。”一位自由人在释放农奴时说:“原始的时候我们的主上帝立一个乐园,放人在园里面,给他美满和完全的自由”(杨昌栋:《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第96页)。1310年一位英国普通法法庭仪仗官说,开始时,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中世纪英国的约翰.保尔在攻击贵族时说,“如果我们同是父亲亚当和母亲夏娃的后代,他们又怎么能断言或证明他们比我们更应当做主人呢”?1535年一位英国主教说:“最初的时候,人皆是自由的。”英国大法官约翰.福特斯鸠在15世纪下半叶写道:“自由乃上帝植根于人类本性之中。因此,当一个人自然的(天生的)自由被剥夺后,它总想回归。因此,不赞成自由的人是不虔敬的和残忍的。”乔叟借笔下人物的嘴说,有权有势的人不该为他们的权势而感到十分光荣,因为在本来的自然状况下,他们并不是人家的主子,并不能奴役别人,草民们的先祖也就是权势人物的先祖(杰弗里.乔叟:《坎特伯雷故事》,第761页)。<br/>圣经认为:人的生命应该直接对上帝负责,“人人皆祭师”,可“在真理中顺服”,享受人的天赋自由。当人的心中失去了这一份自由,要求受专制奴役时,就是一种堕落。<br/>没有上帝信仰的民众,没有人的权威就会心中不安,没君王也要去找一个王来管辖自己,所谓“想作奴隶而不可得”也。以色列人失落了他们对上帝的敬畏后,他们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士师撒母尔为他们立王治理他们。上帝对撒母尔说:“他们不是厌弃你,而是厌弃我,不要我做他们的王”(《撒母尔记》上8章7节)。上帝对以色列人警告:你们要立的王将使你们受专制的痛苦。撒母尔也警告以色列人:你们要立王,是在上帝面前犯了大罪。<br/>犹太人借他们的先知所传达的上帝之声来诅咒世俗的掌权者。信仰的权力属于上帝所立的先知,他们在地上的君王面前保持独立性,甚至君王也要由先知来膏立。君王的行为就受到了信仰系统很好的监督。多少君王因为犯罪被先知当着众人撕破老脸,低头认罪,从而有效地阻止了专制君王的恶行。<br/>在希伯来,律法是摩西带领希伯莱人与耶和华立的约。在犹太民族分裂成以色列和犹大两个王国之后,裁决法律争议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是祭司。祭司宣扬上帝的指令,国王是他的仆人,而不是主人。国王一般只作为国家的代表主持仪式,是一个作为摆设的名义领袖,没有实权。按照犹太祭司的阐述,神圣的指示是特意降临给祭司而不赐予给国王。这便是独立于政权的宗教体系形成的开端,也为日后基督教国家法律独立于世俗政权、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埋下了伏笔。犹太人像罗马人一样献身于法律。他们把法律看作是上帝制订的,在它的统治下,所有人——从国王和高级僧侣到牧羊人都是平等的:公元1世纪伟大的犹太哲学家“亚历山大的菲罗”称犹太教是一个“神权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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