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nhen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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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才是商品最准确、最严格、最正确的定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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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46:33
前人他人,对“使用商品”是有许多认识、许多阐述的。古今中外的人,也都知道,购买东西,那就是为了支配它,利用它。

例如马克思说,商品有使用价值(其中,主要是用来消费)。这里的使用,就是对商品的使用的行为过程,也是行为自由。


但是,前人他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突出强调“权利”、“自由”,也没有进一步地深入探讨。
但,在较长时间之前,就有许多人重视“权利”、“自由”(使用某物的权利,关于某物的自由)等等了,具体的我不熟悉,但是,肯定有。例如法律学术界,等等。


重点是在于,如何用适当的数理方式,来很好地刻画“行为空间”呢?

同样使用数理方法,有的人做得不够好,有的人做得好。关键在于做得很好。


所谓做得好,其中包括,能够和很多知识点,衔接起来,有接口。其中还包括,能够改进认识,改进分析方式。等等。
当然,基础的根本的一条,是能够比较全面比较关键地把握住人类行为过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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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48:32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2:16

商品是主体或主体性组织自愿拟用来交易、同时在技术上也可以被交易的行为空间。个人和主体性组织拥有的行为空间包括:技术上可交易行为空间和技术上不可交易行为空间。行为空间也可以分为(需要与他人交互作用才能实施的)社会性行为空间和(不需要与他人交互作用也能实施的)私人性行为空间。商品(交易前后)可以是社会性行为空间,也可以是纯私人行为空间。行为空间是一系列潜在可实施行为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后果的综合。行为空间集合包含“商品集合”、“权利集合”、“义务集合”、“权利义务束集合”、“产权集合”以至一切资源集合”。行为空间是一个与商品、财产权利等相关概念相类似的基础概念。行为空间比这些概念更本质,更基础,更普适。

用来交换的物品,叫做交换品,其中包括商业化的劳动产品(简称商品。这包含各种劳务。),也包括非劳动的其他物品。

人们购买交换品,是用来使用的-----广义的使用。,。。。。。。。。。。。。。

用数理方式来表达“行为空间”,则是如下:。。。。。。。。。。

13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3:52:20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24
李老师好。

1,李老师的定义,一是对商品的深化,二是对商品的细化。
一个商品,多种交易,多个价格,合适?

:)

14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3:53:41
leijy 发表于 2014-11-12 23:27
楼主是老师啊?
  在此信口开河,误人子弟。
欢迎就问题本身说您的高见。

洗耳恭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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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54:51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3:52
一个商品,多种交易,多个价格,合适?

:)
那不是同一个商品了,那是各种不完全的商品。


例如,同一个房屋,可以出卖,可以出租,可以免费参观,可以免费试用,等等。

在这里,当出卖它的时候,是交换品A。当出租它的时候,是交换品B。

16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3:56:40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33
我个人任为,鉴于有关的看法已经为前人他人阐述过,所以,重点不在于如何定义商品(这同样必要,但不是重点 ...
拙作第一篇是基础。为什么要引入行为空间,这个要慢慢阅读,这非常基础而重要。

拙作第二章有所涉及对行为空间诸多“维度”描述努力和一定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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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59:54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3:56
拙作第一篇是基础。为什么要引入行为空间,这个要慢慢阅读,这非常基础而重要。

拙作第二章有所涉及对 ...
建议,对为什么引入行为空间,篇幅短一些,开门见山。

其实,我想,即便在古罗马时期,等等早期社会,人们早就认识到所有权了(亦即各种行为的排他的自由,包括有限制的不完全的自由)。


关键还是在于,如何很好地刻画“行为空间”、“权利束”、“行为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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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3 00:03:11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54
那不是同一个商品了,那是各种不完全的商品。
居住权出让的价格是出租的租金。
冠名权这种商品也有价格。
修缮权,可能会被ZF拿走或在初始转让合同中被原房主保留,如果要,得再次购买,也是新的不同商品。
是否可以典当
上述诸多权利包袱的整体交易权,也可以成为商品。
。。。。。。。

这是不同的商品。但关联物只有一个——房屋实在物(原来大多被错误地当做商品)


很清晰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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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3 00:05:16


感谢您的讨论。

我花了几年时间的成果,需要慢慢的,更充分的阅读。

:)

20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3 00:07:17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59
建议,对为什么引入行为空间,篇幅短一些,开门见山。

其实,我想,即便在古罗马时期,等等早期社会, ...
有充分论述,所有权(ownership)不是一个严密的经济学,甚至法学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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