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nhen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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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才是商品最准确、最严格、最正确的定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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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1:51:1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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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商品,或者说商品的定义,在本人拙作《从商品、产权到行为空间》第一篇《从商品、权利义务束到行为空间》有较详细的论述。


鄙人非常希望能够见到,在这个问题上,有比这更深刻、正确、到位的论述。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36423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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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老师

沙发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2:15:58






物品,并不是商品交换(交易)的标的或内容,最多只是交换(交易)的标的或内容的关联物。交换(交易)的标的或内容才是商品。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一栋房屋这个实在物,可以有很多与之相关的交换(交易)的标的或内容,比如居住权、居住权出让权(出租权)、冠名权、典当权、修缮权、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交易权等等,每一种权利的交易价格都不一样,这就是说,与房屋相关的商品可以有多个,而实在物——房屋就一个。你不能说,一个商品,多个交易(交换),多个价格。



这就是说,无论马克思,还是现代经济学,在商品定义这个最首要的问题上,都是肤浅的,甚至说是根本错误的。

李健老师

藤椅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2:16:41






第一篇 从商品、权利义务束到行为空间

在推出并分析一个从来没有出现过、或许比较抽象突兀的经济学研究对象之前,需要对导入这个新对象、新工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足够的交代。本人非常清楚地知道,引入一个或许多余,或许混乱,甚至漏洞百出的概念或范畴,故弄玄虚,不但于科学无益,反而大大有害。但是,如果一个概念或工具,相对于既有的概念和工具,能够同时具有更高效、更严格、更普遍适用等诸多优点,毫无疑问,这应当是一个重要的理论突进。在本人看来,相对于商品、权利、财产权利、权利义务束等诸多相关概念而言,“行为空间”正是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或研究对象。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请您先阅读下面一段或许一下子并不十分好理解的文字,它可以帮助您了解本篇后面将要大致阐述的一些内容。不太理解的读者也可以跳过这段后面将有详细阐述的文字——


商品是主体或主体性组织自愿拟用来交易、同时在技术上也可以被交易的行为空间。个人和主体性组织拥有的行为空间包括:技术上可交易行为空间和技术上不可交易行为空间。行为空间也可以分为(需要与他人交互作用才能实施的)社会性行为空间和(不需要与他人交互作用也能实施的)私人性行为空间。商品(交易前后)可以是社会性行为空间,也可以是纯私人行为空间。行为空间是一系列潜在可实施行为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后果的综合。行为空间集合包含“商品集合”、“权利集合”、“义务集合”、“权利义务束集合”、“产权集合”以至一切资源集合”。行为空间是一个与商品、财产权利等相关概念相类似的基础概念。行为空间比这些概念更本质,更基础,更普适。


在最终给出“行为空间”概念之前,这里先给出一个比目前“商品”、“产权”概念更严格、更有效同时也更具普适能力的过渡性概念,这就是“权利”或“权利义务束”。之所以说“权利义务束”是一个中途过渡性概念(或者说临时性概念),是因为“权利义务束”也仍然存在一些粗糙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行为空间”则比“权利义务束”更精炼,同时也具更普适能力。关于这一点,本书后文自有详细而多层面的阐述。


下面,我们以商品以及商品的定义为起点,先分析“权利”或“权利义务束”。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目的是为了过河,或更接近彼岸,桥或舟本身并不那么重要,因此即使这个临时性的桥或舟存在一些小漏洞也不甚要紧。“权利义务束”是我们这里的桥或舟。当然,您也可以一直使用这个比先前的更安全、更高效的桥或舟,用它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经济问题(但并会不是全部)进行经济学分析。因此您可以将本篇以下之论述理解为我们摇舟渡河过程中的涟漪。当然,我希望这些论述能够帮助您更靠近经济学的“彼岸”,即便这里将要阐述的“行为空间”事实上可能只是一个更远的“江心洲”。



1.1寻找商品更合适的定义


...........



李健老师

板凳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2:17:47




商品是主体或主体性组织自愿拟用来交易、同时在技术上也可以被交易的行为空间。个人和主体性组织拥有的行为空间包括:技术上可交易行为空间和技术上不可交易行为空间。行为空间也可以分为(需要与他人交互作用才能实施的)社会性行为空间和(不需要与他人交互作用也能实施的)私人性行为空间。商品(交易前后)可以是社会性行为空间,也可以是纯私人行为空间。行为空间是一系列潜在可实施行为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后果的综合。行为空间集合包含“商品集合”、“权利集合”、“义务集合”、“权利义务束集合”、“产权集合”以至一切资源集合”。行为空间是一个与商品、财产权利等相关概念相类似的基础概念。行为空间比这些概念更本质,更基础,更普适。






李健老师

报纸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2:21:02





我们可以(暂时[ 这里的“暂时”是相对于商品的“行为空间定义”而言,但它依然具有相当高的严密性。])对“商品”给出如下过渡性定义


商品是个人或主体性组织自愿拟用来交易、同时在技术上也可以用来交易的权利义务束。这种“权利义务束”是特定权利和特定义务以特定方式的组合。这既是商品的本质,也可以被当作为商品的定义。



李健老师

地板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2:23:27




如有学友想讨论、商榷或批评,恭请移步原帖——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364238-1-1.html


李健老师

7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24:01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2:15
物品,并不是商品交换(交易)的标的或内容,最多只是交换(交易)的标的或内容的关联物。交换(交易)的标的或内容才是商品。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一栋房屋这个实在物,可以有很多与之相关的交换(交易)的标的或内容,比如居住权、居住权出让权(出租权)、冠名权、典当权、修缮权、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交易权等等,每一种权利的交易价格都不一样,这就是说,与房屋相关的商品可以有多个,而实在物——房屋就一个。你不能说,一个商品,多个交易(交换),多个价格。


这就是说,无论马克思,还是现代经济学,在商品定义这个最首要的问题上,都是肤浅的,甚至说是根本错误的。
李老师好。

1,李老师的定义,一是对商品的深化,二是对商品的细化。

通常的观念当中,购买商品是为什么?是为了使用它------所谓使用它,例如它是房屋,就是说,可以拿着这个房屋来居住,来当仓库,来出租,来闲置,等等等。换言之,购买房屋,其实购买的是针对房屋的有关使用行为的自由。进一步说,其实购买房屋,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当中,对他人对此房屋的有关使用行为自由之限制,之排他。

------那么,这是一种深化,也是细化。

2,上述定义,和古典定义,是平行的,不是冲突的。换言之,这些还不构成对古典定义的否定。

8
leijy 发表于 2014-11-12 23: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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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31:27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2 22:21
我们可以(暂时[ 这里的“暂时”是相对于商品的“行为空间定义”而言,但它依然具有相当高的严密 ...
我建议,

1,还是按照通常的古典式的定义方式,去定义商品等等。

2,当定义完了,进一步说明,商品,购买商品,其实是人际关系问题,是人们的行为自由问题,等等等。

10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33:31
我个人任为,鉴于有关的看法已经为前人他人阐述过,所以,重点不在于如何定义商品(这同样必要,但不是重点),重点是在于,如何用数理的方式,来表达“行为空间”呢-------这是创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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