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从商品、权利义务束到行为空间
在推出并分析一个从来没有出现过、或许比较抽象突兀的经济学研究对象之前,需要对导入这个新对象、新工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足够的交代。本人非常清楚地知道,引入一个或许多余,或许混乱,甚至漏洞百出的概念或范畴,故弄玄虚,不但于科学无益,反而大大有害。但是,如果一个概念或工具,相对于既有的概念和工具,能够同时具有更高效、更严格、更普遍适用等诸多优点,毫无疑问,这应当是一个重要的理论突进。在本人看来,相对于商品、权利、财产权利、权利义务束等诸多相关概念而言,“行为空间”正是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或研究对象。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请您先阅读下面一段或许一下子并不十分好理解的文字,它可以帮助您了解本篇后面将要大致阐述的一些内容。不太理解的读者也可以跳过这段后面将有详细阐述的文字——
商品是主体或主体性组织自愿拟用来交易、同时在技术上也可以被交易的行为空间。个人和主体性组织拥有的行为空间包括:技术上可交易行为空间和技术上不可交易行为空间。行为空间也可以分为(需要与他人交互作用才能实施的)社会性行为空间和(不需要与他人交互作用也能实施的)私人性行为空间。商品(交易前后)可以是社会性行为空间,也可以是纯私人行为空间。行为空间是一系列潜在可实施行为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后果的综合。行为空间集合包含“商品集合”、“权利集合”、“义务集合”、“权利义务束集合”、“产权集合”以至一切“资源集合”。行为空间是一个与商品、财产权利等相关概念相类似的基础概念。行为空间比这些概念更本质,更基础,更普适。
在最终给出“行为空间”概念之前,这里先给出一个比目前“商品”、“产权”概念更严格、更有效同时也更具普适能力的过渡性概念,这就是“权利”或“权利义务束”。之所以说“权利义务束”是一个中途过渡性概念(或者说临时性概念),是因为“权利义务束”也仍然存在一些粗糙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行为空间”则比“权利义务束”更精炼,同时也具更普适能力。关于这一点,本书后文自有详细而多层面的阐述。
下面,我们以商品以及商品的定义为起点,先分析“权利”或“权利义务束”。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目的是为了过河,或更接近彼岸,桥或舟本身并不那么重要,因此即使这个临时性的桥或舟存在一些小漏洞也不甚要紧。“权利义务束”是我们这里的桥或舟。当然,您也可以一直使用这个比先前的更安全、更高效的桥或舟,用它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经济问题(但并会不是全部)进行经济学分析。因此您可以将本篇以下之论述理解为我们摇舟渡河过程中的涟漪。当然,我希望这些论述能够帮助您更靠近经济学的“彼岸”,即便这里将要阐述的“行为空间”事实上可能只是一个更远的“江心洲”。
1.1寻找商品更合适的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