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中税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报关单位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出现《报关差错项目表》(详见附件)所列情事的,海关按报关差错予以记录。报关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
特此公告。
附件: 报关差错项目表.doc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18日
|
楼主: 中税网
|
1713
1
[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报关差错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初中生 42%
-
|
| ||
|
|
jg-xs1京ICP备16021002号-2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