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改从开始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非流通股锁定
例如,甲在2006年持有一只将要股改的股票,在股改的当日,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股,分红的方式补偿给甲,换取自己股票的上市流通的权利,甲得到了实惠,非流通股股东也给市场做了补偿,对持有这只股票的任何一方都算公平(至少流通股股东通过表决的方式同意了这家公司的股改方案),但为何没有在股改日之后就马上全流通?????结果要搞出一个锁定期,结果甲在得到补偿之后,把股票卖给乙,结果乙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承受着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对市场股票价格的冲击!!正所谓应该甲挨的板子结果打到了乙的身上,这样做还叫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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