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此前向国税总局请示,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是否应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给予回复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缺少细则 难以操作
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方法为,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处正在制定细则,有望在11月3日正式披露。
《京华时报》文章称,国税总局的这一纸批复让多数网络游戏公司高管一头雾水,“要对虚拟货币加价交易收税,该怎么操作?”该疑问现在很具代表性。目前来看,因为缺少细则,征收“虚拟货币交易税”就像曾经宣布的“网上开店办执照”一样,恐怕只能是说说而已。
七成网民认为征税不合理
虚拟货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消息披露后,某网站“你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是否合理”的在线调查显示,截至30日晚21时,共有3000余人参加投票,其中,70.21%的人认为不合理,认为合理的占24.6%,对此表示“不好说的”占5.19%。
不少网民对征税表示质疑。一位广东网民建议,“应先建立保护虚拟财产法规”,山东临沂一网民表示,“应该加强行业监管,惩罚那些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
对于征税的对象,有网民提出,出售虚拟货币的大头是运营商,还有一些倒卖的商家,应该向他们征税,而不是个人。
对此,国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表示,所有取得收入的网络交易行为都应该缴税。“既然是因为卖东西而有了收入,那就是要征税的。”而且还应根据卖家是经营行为还是偶尔转让行为,按不同项目征税。如果是纯粹经营行为,应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项目征税。如果是偶尔转让物品,则按照财产转让税项目征税。
流通虚拟货币达数十亿元
自2002年腾讯公司推出Q币这种虚拟货币以来,短短几年时间,网易POPO币、新浪UC币、魔兽世界等各种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纷纷亮相,往往都可以和法定货币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因此也就滋生出了一批兑换的网站,和进行倒卖的商家。资料显示,当前国内互联网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虚拟货币在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