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的定义_CDM的核心内涵_CDM项目的自我评估和交易成本
清洁发展机制的定义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
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APA。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使京都机制在2000年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历经几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7月在COP6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根据缔约方大会达成的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议,围绕CDM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属于决议所规定的能力建设范围。通过系统的能力建设活动而建立和发展有效的CDM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提高发展中国家开发、设计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是CDM项目环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项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还是通过CDM项目获得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连带效益的重要条件。CDM产生的效益将在国际CDM项目投资者、承担国的有关经济部门和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分享。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COP7上,围绕CDM的谈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使CDM的实施前景更为明朗。尽管由于谈判最终妥协的结果,使附件I缔约方对CDM所产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诺期比原来普遍预期的数量大为减少,但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国际社会防止全球变暖的长期进程中,CDM的实施将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因此,围绕CDM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在内的排放。
《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有:1.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2.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3.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0.25%。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上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的发展。
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即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
CDM的核心内涵
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
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
CDM项目的自我评估和交易成本
CDM项目的自我评估
初步判断是否符合CDM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
判断条件一:项目类型
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CDM项目要求:
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
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
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包括炼焦窑炉,高炉节能技术改造
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钢铁,石化,建材工业等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高效风机水泵,绿色照明,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电热炉改造等,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节能建筑设计,建筑能源系统优化,免烧砖新型建材
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包括天然气燃料车,燃料电池车,高效车辆引擎等,混合燃料电动车,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
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
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燃气发电供热,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集中供热,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
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
太阳能PV发电场示范项目
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
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
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
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
其它高GWP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判断条件二:项目进展阶段
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CDM项目要求
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ZF部门的批准
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
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
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
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
CDM项目的交易成本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很难准确估计交易成本的大小。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达20万~25万美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
项目搜寻
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
准备相关技术文件
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
准备CER购买协定
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
注册费
监测
核查和核证费用
适应性费用(总CERs的2%——国家收取,详情参考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以及第二十四条)
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这其中的一些费用是一次性的,包括: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CER购买协议、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等。而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和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则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一直发生的。当然,有些费用的发生与东道国的要求紧密相关,如果东道国没有这方面的额外要求,相关的费用也不会发生。例如,如果东道国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与一般建设项目相比额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则这个交易成本中就不会包括这部分费用。
有些费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东道国ZF能够与投资国ZF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则项目搜寻成本可以大为降低。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CER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业参考,因此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
越早进入碳市场的企业,因为相关的市场经验较少,面临的交易成本越高。晚进入市场虽然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有可能会错失很好的项目合作机遇。考虑到第一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加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项目只有在开始运行后才能产生减排量,尽早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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