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行业的进入壁垒主要包括行业准入管制、资本壁垒和人才壁垒三个方面。
1、行业准入管制
目前我国对于证券行业的准入管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证券公司需要行政许可。《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经营各项证券业务均须获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证。《证券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另外,证券公司经营单项具体业务,须根据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获取相应资格。
(3)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结合市场影响力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将新业务、新产品的试点资格与评级结果挂钩。根据中为咨询分析报告资料,对于管理规范、在分类监管中评级较高的证券公司,其保持现有业务优势的持续能力较强,获得创新业务资格的可能性也较大。
2、资本壁垒
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规定的资本规模才能从事相应的业务,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挂钩。资金投入构成证券行业的初始进入壁垒。
《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公司从事不同业务所需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为防范风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将所开展的证券业务与净资本规模挂钩。根据中为咨询分析报告资料,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部分指标
3、人才壁垒
首先,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必须满足法定最低证券从业人员数量的要求。其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任职资格,并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第三,证券公司开展单项具体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相应业务的专业人员。根据中为咨询分析报告资料整理,除满足以上法定要求外,证券公司主要通过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获取收益,其竞争更多地体现为人才的竞争,这要求证券公司通过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来保持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