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为董国礼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的文章,网上虽然有繁体版,但看着不方便,也有简体版,但是没有相关图表,不完整,此外不多数排版也惨不忍睹。
因此,特传一份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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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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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繁体字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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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1949—1998年50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2]变迁作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induced change)和强制性制度变迁(compulsive change )。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土地产权制度,每次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都会引起产权的重组。
制度非均衡(institutional non-equilibrium )及变迁理论构成了本论文的主要架构。我们将1949—1998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迁的过程。1949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对于新掌握政权的共产党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来说,是非均衡的,于是便开始了1952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相对于工业化等的制度安排,又显得非均衡。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便随之而到。1958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它的创制者如愿以偿。制度的非均衡依然显现,60年代初大饥荒的痛苦经历教育了农民及ZF必须在现行制度安排之外寻找生存机会,来自底层的制度创新——“包产到户”又引起短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这一短暂调整的流产,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得以重演:人民公社体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 集体经济效率的长期徘徊,引起农民的再次“反抗”,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满足农民收益的要求,他们不得不在现存的国家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边界之外寻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年代初期的经验,“包产到户”作为制度选择集合中一个又应运而生,于是又一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到来,即70年代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梨园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及产权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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