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媒体相关报道转摘
转摘一:
反思金融危机 完善竞争性监管 —访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昆明中支行长杨小平 《金融时报》,2009年3月12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关联性不断加强。此次源于次贷的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进入衰退,我国经济发展势头也受到冲击。对此,从事金融工作近30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向全国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提出了完善金融竞争性监管的议案。 杨小平认为,金融竞争性监管已是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重点。世界各国在剖析金融危机的成因后,强烈呼吁强化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过于宽松的局面。从美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来看,金融竞争性监管已然成为监管革新的重中之重。20世纪末美国通过制度变革推倒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业“隔离墙”以来,混业经营成为全球潮流,金融竞争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白热化历史时期。任何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必须伴随着与之相切合的制度变革,但是此次金融危机的事实表明,金融监管并没有对混业经营时代的来临做好充分准备,出现了重大制度缺失,忽略了对作为金融风险本源的竞争的必要监管,忽略了对本应保持平衡的金融竞争力量的必要规制,更忽略了对本应实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和投资者预期的必要保护。次贷危机正式升级为金融危机后,美欧两大经济体除采取降息、注资、政府保证等举措救助市场外,格外突出了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监管。 总结国际金融监管的教训,杨小平对中国亟待完善金融竞争性监管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近年来随着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我国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与各国联合对抗金融危机的国际责任。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党中央、国务院一年来不断出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宏观调控措施的效应已逐步显现。在诸多有力措施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其中,透彻梳理金融竞争性监管,全面分析我国现行竞争制度格局,及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金融竞争性监管主要具备三方面战略意义。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二是提升金融产业实力并保障民生金融。三是确保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贯彻。 杨小平分析了我国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的现状。特征之一是综合监管。特征之二是行业监管。因此,杨小平代表提出了完善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的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借鉴国际金融业的竞争监管动向,充分考虑混业经营的全球趋势和我国现行的竞争制度及金融监管现状,协调竞争监管与功能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关系,尽快完善我国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
转摘二:
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认为,应尽快完善金融竞争性监管机制 《中国产经新闻》,2009年03月9日 2009年3月,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两会”的召开正值全球经济遭受金融危机肆虐全球,如何“促发展、保民生”,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国家战略规划成为会议热点。对此,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代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反观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尽快完善金融竞争性监管机制已迫在眉睫”。 杨小平代表认为,从金融监管本源来看,次贷危机是金融领域倡导自由竞争、放松规制和监管制度缺失的结果。传统金融监管紧紧锁定金融业的风险性,忽视了金融风险产生的本源是金融竞争。他还表示,美国一直以来保持“银行、证券、保险”分业式的金融监管三角模式,美联邦和各州还存在一定的监管差异,分业监管时,如此的细致化监管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但是,随着上世纪末通过制度变革推倒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业隔离墙,金融竞争日益加剧却伴随着金融风险的大量积累,该类模式很难从根本上对混业经营时代的来临做好充分准备,金融监管的着力点将调整为“金融竞争”,这已经得到了证实。 “次贷危机恶化为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一改数十年来弱化金融监管的思路,突出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监管。长期来看,锁定金融竞争为监管目标必将对全球金融制度产生实质性影响。”杨小平分析。 杨小平代表强调,就我国金融实践和未来发展而言,金融竞争性监管基本上具备三方面战略意义。意义之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安全性居于国家经济安全之首。金融竞争性监管可从金融风险的本源-竞争出发,对金融市场准入和运作行为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意义之二,提升金融产业实力并保障民生金融。金融竞争性监管是构建金融生态的重要制度基石,其通过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不断完善金融产品定价制度,进而提高金融机构运营绩效,以此增强金融产业竞争实力,最终保障金融消费者福利和投资者预期能顺利实现。意义之三,确保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贯彻。金融竞争性监管能有效疏通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传导路径,增强金融市场透明度以维护金融稳定,拓宽竞争性融资渠道,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高效发挥保险市场作用,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 杨小平代表指出,我国现行的竞争性综合执法机制已基本形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等3家部门分别承担职责,在制度上尚未将金融业竞争作为监督特例。但是,金融业属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变化迅速的行业,目前的金融监管当局的法定职责未能完全覆盖金融竞争性监管内涵,客观而言,制度设计中还有不少亟待完善之处。要形成我国较为完善且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金融竞争性监管机制,还须有效整合现有的竞争性综合执法和金融业监管资源,通过“护金融竞争”,实现“强金融发展”,最终保证“达金融民生”的战略远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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