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rzxct在2009-3-19 20:44:00的发言:以下是引用yunws在2009-3-19 19:46:00的发言:先前说的不对,自己修改下
楼主说公司贪污是侵吞公司股份,我不懂公司贪污究竟是怎么定义的,但我觉得以下这种行为应该也称作贪污,把本来用于公司再生产的款项个人占据了。
国民收入被国家征收了一部分,当中包括用于官员分配的行政支出和用于人民的公共支出(比如保险,公共设施)贪污侵占了后者,直接侵犯人民的利益,怎么会与普通人民无关?
当然国家的官员如同股东的一样可以随意支配这部分国民收入,可以随意削减公共支出,但这个权力是官员们集体拥有的,他们决定了总的分配,这是公布出来的,比如多少用于农业==,这是人民必须接受的(当然人民也不总是愿意接受,比如很高的行政开支,军费等等),但不能接受的是,官员中有人暗中破坏这种分配,进行第二次分配,再次将国民收入中的公共支出削减,变成行政支出,这是违反他们自己的规则的,这在我看来,是贪污,侵犯了人民的利益。
楼主提到发达国家的高税收,但高税收并不是都给政府的官员消费了,而是高福利的来源。
其实,我觉得国民收入该如何分配本来就是很复杂的问题,中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权力完全在官员手中。
我在写上面的内容时,没注意到这里您又写了。对此非常抱歉!
您在这里理解的意思和我的意思差不多一样的了。但是我否认官员贪污那些被官员用于发展经济的钱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这就好比,一个公司想用钱来扩大生产,其中的某个股东把这部分钱侵吞了,你说主要损害了谁的利益?显然,主要是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不要忘了,在增加的产值中,国家会征收更多的比例,这就好比如果企业的效益好了,工人的工资增加是有限的,但是股东的利益却暴涨一样。
因此,我认为官员贪污经过大多数官员决定的用于经济建设的钱,是破坏官员内部和谐的行为。而且我想如果一个地方的长官计划发展经济,而其下级却想着贪污归自己的话,该地的经济就不能发展,官员的正当收入就不能增加。但是如果一个地方长官决定委托一个单位负责一个项目,预算是1000万,该单位用了500万就做完了这个项目,而把其他的500万私分了,我认为这对单位外部来说是不和谐的行为,而且这也就是单位之间彼此竞争的根源,但是如果这500万在内部分的相对公平,那么我认为内部人对此不会有什么意见,至少问题不会在内部发生,而且使得该问题被追究的概率大大降低了。而如果该单位的领导独吞了,那么该领导的未来将是危险的。当然,我认为如果该单位把这笔钱拿出来和兄弟单位一起分了是最好的,不过这可能让地方长官知道。由于分钱不符合全体的官员的总意志,所以拿出来分大概不合适。
呵呵,我觉得您说的从理论上来说是可能我挑不出什么问题了。
不过如果从另外一个层面来思考,这样的比喻还是有问题的。国家的收入分配究竟该依据什么?公共财产按人头分配我觉得蛮合理。。。官员和公司比较的话,个人感觉相当于高管的收入分配应该是最合理的,大股东是谁?呵呵,我也不知道,貌似没有。在中国董事会理应是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吧,不过。。。当我们的官员成为这个国家的大股东的时候,贪污的本质在我看来就是楼主您所说的。
所以贪污背后的问题,也许国家制度的不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