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众对于贪污问题抱有错误的看法,而且我近来对政府部门进行了相当程度的观察,所以我决定来讲述政府的性质和贪污的本质。
一般的看法是贪污是害了人民,而学生们也是经常把矛头指向贪官污吏的,民众总是以为自己是贪污的受害者,而对惩治贪污的呼声最高。但是我认识贪污是与民众无关的事情,贪污问题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事情。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决定从股份公司说起。譬如一家股份公司,有两个参股人A和B,B把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据为己有,这与公司员工有关吗?显然没有!因为员工的收入是劳动的报偿,假如B贪污了公司的财产,是指侵吞了公司股份,这部分股份本来应该属于A的,所以B的贪污损害的是A。
国家官员的贪污与股份公司是类似的性质。为了说明这点,我先说明国家税收与股息收入类同的地方。首先,对股份公司来说,一个人占有的公司有多大,那么他就可以获得多少收入,也就是说他的收入与股份公司的大小成正比例,而国家的税收也是这样的,我国的增值税是17%,也就是说我国政府从国民经济中抽取了17%的份额,其二,这个人的收入还与公司的生产力有关,公司的生产力越高,利润越多,他的收入也越多,而目前世界各国政府中,发达国家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0%以上,而落后国家的税收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以下。
从以上关于税收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的税收是对国民经济的剩余价值的攫取,一个国家越落后,那么可供攫取的剩余价值越少,所以税收的比重也越低,一个国家越发达,那么可供攫取的剩余价值也越多,所以税收的比重也越高。又据我国的某位专家研究,我国政府的官员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唐朝时是300人养一个官员,现在则是十几个人养一个官员了,这也说明,是由于剩余价值的增多,导致官员的增多,如果我国还处于非洲那样的落后状态,那么我国这么多的政府官员会被饿死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证明,政府具有和股份公司类似的性质,所以官员的贪污是对于其他官员的损害,而不是对于民众的损害。
以上从理论上分析了贪污的本质,下面让我们看一下具体的情况。据我所知,如果严格追究,贪污是普遍存在的,譬如,如果领导到下面调查,下边给领导每人送一箱葡萄酒算不算贪污?如果逢年过节,单位集体挪取资金为单位的成员购买福利算不算贪污?实际上,我们发现这种情况从来没有被视为贪污。特别是,目前我国政府允许地方政府用地方财政给官员发放阳关工资,这种阳关工资,在某些地方还被分类为车贴,房贴,等等。显然这种地方政府用不断扩大的税收发放阳光工资的行为和股份公司给股东发放股息是类同的。但是在一个最基层的单位内部福利,到地方政府的阳光工资,再到国家财政的基本工资,都不过是一层层的分红体制。
目前,我国存在的贪污现象极端严重,包括很多富裕的村庄,官员集体勾结,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极少被惩治,为什么呢?如果仔细发现,就是这种贪污是每个官员都有份的,分红的依据,一般以官位的大小有所区别,但是不会出现某人分不到的情况。譬如我知道一次事件,某会计从村子征用一块土地建小型工厂,这块土地被以很便宜的价格给了他,所以他就给每个当官的以煤球回报,其中支部书记是500块煤球,村长400块煤球,治安和保管各300块煤球,实际上村一级政府就是这五个人是所有会议的必然成员,妇女主任经常不参加会议,所以没分到。
一个明智的官员,绝对知道好处要大家共享的必要性,只有那些愚蠢的官员,才会把公产独吞,譬如就是这位征用土地的会计,后来独自侵吞了3万款项,结果此事被当官的说了出去,结果遭到村民围攻,要杀了他全家,迫使他养了大狼狗保护自己,后来他不得不搬到城市里去住,去年终于得癌症死掉了。
一个官员对于村民的大肆搜刮,是损害了以后继续剥削村民的能力,间接损害了其他官员的利益,而他对政府税收的独吞,则是直接损害了别的官员的利益。由于我国的村民不可能去调查政府的财政使用情况,所以即使官员贪污,也不会有人知道的,除非是内部有人跟群众说明,而如果这位想贪污公产的官员,给每个人都分一份,而且相对公平(我是指按官位大小有一定差别,但不能太悬殊),那么就不会有人把事情捅出去的。贪污问题的出现,都是官员内部矛盾导致的。
正常的贪污状况,如果是村一级的贪污,一般会照顾到乡镇的领导,有的可以直达市级的领导,而这些市级的领导会在自己贪污时照顾到省一级的领导。目前,如果一个人能够把市级领导打点好了,即使贪了很多,那么也很不容易出事的,当然村民要杀他除外,我是说不会受到法律惩治。理由是如果被告发,市长会让人把该案子定为小案子,这个案件就在基本法院审理,起诉人可以再次起诉两次,则分别在市级中级法院和省级高级法院审理,这些法院都可以通过省长和市长的关系搞定的。
我国政府处理上海的陈良宇事件 ,不应该被视为利民的好事,而某些人说陈良宇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这是很对的。一个政府的官员,最忌讳的就是搞内部斗争,企图独吞利益,或者支持错误的党派。又,我国政府一次次的惩治贪污的案件,也不过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以便于保证国家的税收。我国中央政府一次次的税收改革,都是为了平衡内部官员之间的收益的结果。
综上所述,官员的贪污事件,应该被视为官员内部的事件,是与人民群众无关的事件,因为官员才是国家财产的所有者,拥有对国家财产收益的实际享用权,这种实际享用权实际上等同于所有权。无论官员是否贪污,政府的政策都是以尽可能提高自身的收入为目的的,官员贪污与否不会对群众的生活造成影响。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和一个贪污腐败的政府都从群众那里获得相同的收入。所以所谓的惩治腐败,以及发动群众检举腐败,大概不过是政府官员平衡内部利益的举措。一个地方的腐败案件越多,说明该地的官员内部分配越不均匀,一个地方的腐败案件越少,说明官员内部非常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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