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房屋、建筑推倒重建或改扩建,原资产净值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抵扣?
咨询问题:
我公司2001年初建成一座小办公楼,当年开始使用并按20年计提折旧, 2015年,该公司办公需要,将其推倒重建,在账面办公楼原值260万元,5%残值率,折旧172.9万元,资产净值为87.1万元。企业新建厂房实际成本为1200万元。原办公楼的资产净值,是否可以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为: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贵公司原办公楼推倒重建,属于上述“推倒重置”,因此,应将原办公楼净值并入新建办公楼的计税成本(即:实际建设成本,一般税务局会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含造价)。新办公楼计税成本1287.1万元=新的办公楼实际成本1200万元+原办公楼净值87.1万元,新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统一计提折旧。
王淼财税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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