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者,何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
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
中国古代社会实行的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即一个丈夫只能娶一个妻子。如《宋刑统》说:“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如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座”。但这种形式并不限制男人同时还有别的女人,即妾、婢等,但无论如何妻子只能有一个,除非妻死后再娶。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本节将分析妾和婢女等与一夫一妻多妾制相关的制度安排背后的经济理性及一夫一妻多妾制对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的影响。
为什么妾的地位要低于妻?
“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妻有传家事承祭祀。即具有六礼,娶者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在中国古代,妻、妾和婢女不同的地位。同时,妾、婢女与妻子之间的地位也不能互换,妻不能变为妾,妾也不能上升为妻子,婢女则只有在有小孩而且从良的情况下可以上升为妾。如《宋刑统》这样写道:“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两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以正”,“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
妻大妾小也不是个别现象,在其它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社会也大多如此,如韦斯特马克这样写道:“在一般情况下,显然都有这样的规定:在诸妻之中,有一人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被视为正妻。在大多数情况下,享有这一殊荣的,都是最早娶来的妻子”(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在妻妾制下,正妻享有妾所没有的地位,妾以正室为女主,因此,妾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承担婢女的角色,如要侍候好正妻,做好正妻安排的工作,生的小孩子地位也没有正妻的高,如王位或官职的继承上普遍采取“立长不立幼,立嫡不立庶”的制度。同时,妾、婢女与妻子之间的地位也不能互换,那么为什么要人为的区分各个妻子的不同地位呢?
我们假设社会上不存在这样的制度,即在几个妻子之间不存在长幼有序,我们可以预想到的是:每一位年轻美貌的女性都在等,等某位有钱男性的正妻年老色衰时嫁给那位男的,利用自己的年龄和美貌优势在家庭中的各个方面取得优势,这导致的结果是没有女性肯做正妻,组织家庭的交易成本增加,家庭乃至社会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也正是在《铡美案》中,连皇帝老儿而不能改变秦香莲为大,而公主为小事实,最终不得不将负心的陈世美一铡了事的真正原因。
同时,从婚姻契约的视角看,正妻在嫁给男方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丈夫以后会娶小妾,而小妾则知道在自己之前还有正妻,因此,正妻的婚姻合同的风险要高于小妾的婚姻合同,为此,正妻所索取的价格也应该高于小妾,而在家庭妻子内部实行长幼有序是对正妻合同风险的一种补偿。
“主妾无等,必威嫡子”,与婚姻关系相对应的是的继承制度。尽管中国历来在分家时实行有子均分的原则,但毕竟在官职的继承、家族地位、祭祀等方面实行嫡子继承制,况且,在分家的习惯上,一些家庭也实行长房长孙继承与诸子继承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妾之间的地位可以转换,也就意味着嫡庶子之间的地位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就会增加家庭继承制度运行的成本。
小妾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中国社会一直存在底层向上层流动的空间,科举制的实行更是为社会阶层间的流动提供了制度保证。良好的阶层流动性有助于社会机体内部的调节和更新,成为维持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的重要力量。与面向男性的科举制度类似,妻妾制度的实行也为生女家庭提供了一条社会地位上升的通道。
自愿的市场交易有利于提升交易双方的福利水平。对于有女儿的家庭来讲,面临着将女儿嫁给谁的决策。嫁给门当户对的家庭是一种选择,攀高枝则是另外一种选择。但你想嫁别人还不想娶,怎么办?以妾的形式进入是一种好方法。《世说新语》中有这样的记载。周浚作安东时,行猎,值暴雨,过汝南李氏。李氏富足,而男子不在。有女名络秀,闻外有贵人,与一婢于内宰猪羊,作数十人饮食,事事精办,不闻有人声。密觇之,独见一女子,状貌非常;浚因求为妾,父兄不许。络秀曰:“门户殄瘁,何惜一女!若连姻贵族,将来或大益。”父兄从之。遂生伯仁兄弟。络秀语伯仁等:“我所以屈节为汝家作妾,门户计耳。汝若不与吾家作亲亲者,吾亦不惜余年!”伯仁等悉从命。由此李氏在世,得方幅齿遇。
因此,对于女方家庭来讲,宁愿将女儿作为妾嫁入社会地位高于自己的家庭也不愿意将女儿作为正妻嫁给社会地位相当的人,可见,前者给女方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后者。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古代结婚是合两姓之好,而妾与所谓的丈夫之间并不存在(完整的)婚姻关系,从理论上讲,男方与妾的娘家之间并没有相对应的社会义务。但即使是不对等关系也会提升女方家庭地位,原因之一是将女儿卖作小妾可以得到一笔货币收入,有一些家庭甚至为将其女儿买个好价钱,而作针对性的训练。宋代廖莹中这样写到:“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壁擎珠。弗长成,则随其资质,教以艺业,以备士大夫采拾娱侍”。另一重要原因是妾所生的儿子在男方家庭中具有的继承权,母以子贵更是常见现象。对于此,尹沛霞(《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这样写到:“女仆可以利用年龄优势吸引主人的注意,多半可能升格为妾。妾可以专注于赢得并保住主人的宠爱,得到礼物和实惠;或许还可以和主人的母亲、妻子、婢女打成一片,是自己在家里有一个较好的处境;她们还可以把精力用于当一个好妈妈,盼望着孩子最终能眷顾她们”。因此,在古代农业社会缺乏社会流动性,妾婢制度为生女家庭从较低阶层向较高阶层的流动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也增加了社会的稳定性。一个稳定的社会,既要存在下层民众向上流动的空间,也需要上面民众向下层流动的可能性,妻妾制度的存在也为富有的大家庭社会地位向下流动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造成这种可能性是中国历代实施的均分家产制度。如明清时的律令规定:“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而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生养小孩的数量往往会多于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能买得起小妾的家庭往往是处于社会上层的富裕家庭,经过几辈的分析家产,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家庭可能会因为子女众多而降低家庭地位,这可能是中国相较于实行首子继承制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社会流动性更强的原因所在。也可能因为这个原因,为防止家庭财富因为多子女而受到伤害,在清代一些晋商家庭的家规中就规定禁止子女买小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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