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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许多公司的股权结构,我们从一些小型非上市公司很容易观察出一个特点:许多公司的持股人清一色全是法人持股,很少有自然人持股,更奇怪的是这些持股公司的信息很难查到。难道这些公司注册的目的不为别的,就是为了持股?这个猜想极有可能是对的。
在解释这一问题之前,先让我们看一下什么是“金字塔持股结构”,它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间接持股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链,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也就是,实际控制人想要控制A公司,他首先控股B公司,再用B公司控制A公司。
下面的表述涉及到两个概念,一是现金流权,是指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代表的的收益权;二是控制权,可以理解为投票权,按照一股一票原则,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应该一一对应,但对于处在控制链中的控制人来说,可以背离这种一股一票的原则。因为公司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计算方法不一样,终极控制人通过这种链式结构,可以实现“两权分离”,用较少的资金来得到更大的控制权。比如:
图中箭头上的数字代表前者对后者的现金流权,在这一链条上,控制人对A公司的现金流权的计算方法是控制链中各层级的现金流权比例的乘积,此处的现金流权即为60%*40%=24%;而终极控制权是各层级现金流权比例的最小值,控制人对A公司的控制权即为40%。控制权远大于现金流权,实现了两权分离。
终极控制人控股一个较小的B公司60%较容易,然后用B公司整体控股大公司A的40%。根据以上计算,他的现金流权(收益权)并没有改变,但对A公司的控制权却得到了放大。理论上来说,这一链条层级可以很多,使得终极控制人可以用极少的钱得到极大的公司控制权。
这一操作方式在大型上市公司也非常普遍,是当年唐万新的新疆德隆集团进行“产业整合”的方式之一,德隆控股、参股公司多达177家。德隆的违规操作过多,风险过大,最终德隆帝国倒塌,但利用金字塔控股结构增加控制权的形式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普遍。我计算了一下,2012年我国沪深上市的非金融公司,两权分离度指标(控制权减现金流权)均值为5.4,最大值29.2,指标大于1的公司占4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普遍的两权分离现象。
这种“两权分离”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金字塔结构中终极控制股东有较大的控制权,却承担着相对较小的风险,这使得他们有动力利用千丝万缕的企业间关系并通过关联交易、过度融资、股利政策和管理者的安排等机制进行大规模资金运作,将公司的风险推高。
当然,存在本身就应该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一开始提到的一些公司的创始人团队也会用这种方式来增加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以免大权旁落,所以出现一些没有具体业务、专门注册用来持股的公司也不足为怪了。
图:漫画版 德隆 唐万新
图:客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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