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感到这里有生造之嫌吗?
能分配的只能是劳动!这里说的所有权指的是:在公有制生产方式上的个人劳动成果所有权。所谓公有制生产方式中的公有制,除了生产过程的共同占有关系外,还包括对自然即土地的关系,当然还包括生产过程外的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也即从个人角度说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
拙搞从《宣言》等著述看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结论中的两段相关论述:
2、社会主义所有制同“一切社会”形式一样,并无例外的是主体性的也即人为性的、有赖于个人这一永恒社会主体的生产和交往而存在的历史形态。它不仅具有一般个人财产形式的主要特征内容,而且其不同于资本主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或特色还在于:这种真正为新的客体生产条件所需要的“新的生产组织”,就是再向前一步;即从根本的区分点上说,不是在生产过程以外或不是按资分配,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是循着“实现个人所有权”这一历史趋势,而在产品的直接生产过程这一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关系层面上,也即在“共同劳动”或“社会劳动日”中重建、分配、给予、分享个人财产(以某种簿记形式随时计算并扣除他“私人”在产品生产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对他个人份额以外的社会生产资料的使用费用,等),由以自下而上诞生的“真正民主制度”(《马恩选集》第二卷第377页)。在直接生产过程产生的这种直接选举、随时撤换的高度灵活的组织形式中,奴役他人劳动的资本关系和凌驾个人利益之上的特权关系,是绝不存在的。——虽然这种最初的形式而不是在其发展了的、即确切的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形式中,还遗留着某些要加以限制的旧法权关系,但那已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
3、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总体上看是所有个人的“共同占有”,个体上看是每“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抑或如原始个人所有制的个人占有、分散生产方式是原始公社时代的最高成就一样,不过是把囿于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局限性“共同占有”方式,理性地提升为全社会的原则,从而彻底打破私有制生产的重重社会束缚及其狭隘眼界罢了。这一原则除了前述内容,现在略强调如下特征。(1)生产:联合劳动者个人(或生产的最小单位)的符合全社会共同占有原则的生产活动,一方面排除了生产资料支配人、奴役人的可能性——如果“不变资本”是联合劳动者的个人财产,那么一份过去劳动就是一份过去劳动(其特殊性使用费用由生产的需要确定),因而物不再成为生产的主宰力量;另方面,个人专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即使其生产不采取直接的集体活动方式,也不再像私有财产那样只在可能性意义上是具有社会性,而毫无例外的属于全社会生产的部分——“直接的社会财产”——社会总劳动的一个直接构成部分。(2)分配:撇开计量的具体形式不说,社会总劳动中的个人产品份额的分配,一方面,“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恩选集》第三卷第11页)等一般社会生产分配的规律性。另方面,社会生产生活的不同需要,对任何个人的产品份额进行他们共同商定的各项社会基金的扣除。其次,自然的土地和表现为人类历史共同性的劳动产物的社会财富,既在本质上属于每一个人,也由于现代社会生产本身的共同占有规定性要求,生产过程的这些外部条件——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另方面条件,即一切科研成果的普及、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费用,应由社会支付:按劳、或更进一步的给予这些部门的生产者按(生产的)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