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杭州飙车命案近日又有新进展,受害者父母获得113万元民事赔偿,但对外界关注的肇事者可能“花钱买刑”的疑问,他们明确表示拒绝“刑事和解”。
5月20日晚间,杭州市公安局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的侦查已经终结,肇事者胡斌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受害者父母获赔约113万元。根据受害方与肇事方双方代理律师提出的申请要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持了该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双方于18日达成协议,由肇事方向受害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4.2613万元。另经双方家属及代理律师协商,肇事方母亲与受害方父母还达成了补充协议,肇事方自愿另行补偿给受害方父母今后的生活费人民币48.7487万元。
目前,受害者谭卓父母在善后事宜妥善处理后,于5月20日晚离杭返回家乡。
谭卓父母的代理律师魏勇强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透露,双方5月17日开始首次赔偿调解,次日谭卓的遗体火化后,双方在交警部门见证下进行了第二次调解,签订了协议。
魏勇强介绍,调解过程中,谭卓的父亲谭跃明确表示,“决不做交易,不能用钱来买刑”。最终的113万元赔偿是肇事者胡斌的父母提出来的,谭跃夫妇接受了这个赔付方案。
实际上,随着杭州飙车命案进入民事赔偿协调阶段,外界担心受害者家属收到赔偿后被“封口”,事情进而一步步“大事化小”。对此,魏勇强介绍,赔偿协议中没有交换条件,对谭跃夫妇没有什么约束,“民事归民事,刑事归刑事,两者是不同的程序。对于接下来的刑事程序,不存在追究不追究的问题。”
受害者家属的这一表态,也意味着本案已经没有进行刑事和解的可能。
所谓刑事和解,其主要方式是,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面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被告人方给被害人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被告人可以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刑罚。
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刑事和解的明确规定,不过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逐渐推进,近年来在不少地方已经有所实践。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刑事和解的实践。之后,刑事和解已经被包括上海、浙江、湖南、江苏、云南、吉林、广东、福建、山西等地的省级或地方司法机关所采用。
例如,2007年太原市检察院制定的《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轻微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能积极主动地通过认罪、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经检察机关确认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过,刑事和解自实践以来,一直面临着“以钱换刑”“以钱买命”的质疑。很多人担心这可能助长富人的“为非作歹”,导致司法不公。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2006年开始尝试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实践,就被外界解读为“赔钱减刑”,引发广泛质疑。
东莞中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加强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如果被告人在民事部分调解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做出经济赔偿,其悔过表现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这一做法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都有相关规定。
不过,杭州飙车命案目前并未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肇事者家属即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而受害者家属“决不做交易,不能用钱来买刑”的表态,意味着明确拒绝了“刑事和解”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