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诠
构建一个适格的制度表诠,除了理论上的考量之外,亦不能忽略其日常语意维度。韦森多年来反复强调了“均质欧洲语”(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中“institution”的语意以及与中文语境中的“制度”之间的差异,认为“‘institution’一词的核心涵义是《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的一种定义,‘the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即“‘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由此所有的事物均被调规着’”,因此主张“将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理解为从‘个人的习惯(usage)→群体的习俗(custom)→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convention)→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 constitution, …)’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
结合“制度”一词的日常语意及其内在的理论逻辑,笔者提出如下的制度表诠形式。
存续期间T内,在某一社群(社群人数n≥2)内或多个社群间,持续稳定存在:
C1:行为的常规性(a regularity ofbehavior);
C2:遵循行为的常规性(following theregularity of behavior);
给定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知晓上述事实(facts),且存在:
C3:遵循行为常规性的意向(the intentionto follow the regularity of behavior)。
则上述事态我们称之为“制度”。
对于这一制度表诠形式还需进一步作些解释。
首先,尽管制度可以还原为个体行动的结果,但其通常表现为集体形式,所以我们承认制度的社会(社群)属性。但是,群体对于制度事态的知晓(know)不等同于充分信息状态。即群体中的每个人不需要时刻意识到身边的制度,或是同一时间集体知晓制度的存在。因此,前述“给定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知晓上述事实”仅指在制度存续期间内,行为人至少在某个时间点知晓自己以及社群中其他人的行为常规性,即满足制度事态的要求。由于遍历制度存续期间T社群中每一个人都会经历这一知晓时间点,所以称“每一个人知晓”。
其次,条件C1是对“规则”概念的替换。出于之前已经讨论过的理由,笔者将“规则”进一步分解。在此“行为的常规性”这一用语借用的是哈耶克对“规则”的解释,“a regularity of the conduct of individuals(个人行动的常规性)”。若只是一种“行为常规性”的设想而无实际行动,如事例1.1和1.2.a,那么这还不是制度,所以需要加上条件C2。不过要补充的是,这里的“following”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包括“遵守”和“违反”两类行为。前者不难理解,后者则常见于制度坍塌的境况下。
最后,条件C1加C2仍不能构成制度,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条件C3。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制度依赖于个人行为,而人的行为不同于机械运动或是动物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其是有意识(consciousness)的行为。所以遵循机器运作的规则(事例5.1)不是制度,遵循生理本能的自然规则(事例6.1)也不是制度。
但是本文没有使用“意识”而是使用了“意向”一词,“意向”可以简单理解为“对于一种当下心灵状态的摹写(description)或表达(expression)”。笔者的理由是根据塞尔有关“意识”和“意向性”(intentionality)关系的阐释。意识“内在的、质的、主观的”的特征赋予人类行为和制度的主观属性,“意识和我们人类必须想象世界上的物体和事态的能力之间有一种本质的联系”。但也正是由于意识的内在特征,仅凭借意识还不足以将人的心灵与现实联系在一起,更弗论将自身与他人联系在一起。“我的主观状态使我与世界的其他部分相联系,而这种关系的一般的名称就是‘意向性’。……‘意向性’是表示心灵能够以各种形式指向、关于、涉及世界上的物体和事态的一般性名称。”
换言之,条件C3确定了制度的本质是人自身。社会制度不同于自然法则的唯一区别在于心灵的作用:制度是人类心灵所创造的实在。而心灵用来联结我们同世界的特殊方法,即为意向性之所在。
以上是本文提出的一种制度表诠形式。最后要提及的是该表诠形式并没有否定之前我们讨论过的各类制度解释,而是一种兼容:制度的规则涵义包含在条件C1、C2中;制度的文化涵义则包含在条件C3之中;同时也可将其改写为更形式化的定义,以符合博弈分析的需要。
四、结论
在缺乏清晰的制度理解之前,就去寻找度量制度的工具变量或是构建最优制度,是一种理想。通过对几类具有代表性的制度解释的探讨,本文提出了一种制度表诠形式。当然这不是说该制度表诠解决了社会制度研究中存在的一切问题,而只是提供了一种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依据本文给出的制度分析框架,至少可以澄清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制度的建构论和演化论不存在必然的矛盾,而是可以整合到统一的制度逻辑之中。作为人类应对客观环境和主观需要的设计,制度必然包含着建构的成分。在前述的制度表诠形式中条件C1和C2皆可在某种程度上进行建构。但问题在于个人行动的意向,即条件C3是无法建构的,因此设计出来的制度是否能获得普遍的遵循,需要经历演化的过程。
第二,条件C3——制度的主观特征(观念结构、文化属性)——是理解制度的关键。人类行为的外在表现可能高度相似,但内在动机(意向)却千差万别。在不同社会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相似的制度,例如,西方社会有产权中国传统社会也有产权,西方有契约中国也有契约,西方发展出了理性的科层制度,中国的科层制度出现得更早。但形似而神异,这些制度本质上是两类不同的社会制度。社会制度研究中重要的不是“外生冲击”,而是人类在面对相近的“外生冲击”时所产生的不同反应及其应对措施。正是这种主观认知上的差异性使得拥有相似制度的社会却在长期发展中出现了“大分流”。
第三,社会制度研究应从制度的效率(交易费用)分析转向制度的适应性(fitness)分析。“最优”制度的追寻是经济学中的“辉格派”,认为制度是降低交易费用的效率产品,人类社会总是在进步。可现实是残酷的,那些看似无效率的制度总能得到人们长期的遵循,而理论家设计的“最优”制度往往因为得不到遵循而沦为空想。因此笔者提出“适应性”这样一种分析规范。“适应性”在本文给出的制度分析框架中即为条件C1、C2和C3之间的一种动态契合度。简言之是通过意向性表达的,人类意识同外在世界的对象或事态之间的相适程度,即个人实施遵守或违反制度行为的意愿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现实中的制度往往处于变动过程之中,亦即适应性高的制度会出现持续的自我增强过程,而适应性低的制度则可能自我坍塌。
“有一些世界的特征完全不依赖于我们人类和我们的态度、活动而独立存在;另外一些则依赖于我们。……一般来说,自然科学涉及不依赖于观察者的特征,例如力、质量和光合作用等;社会科学则涉及与观察者相关联的特征,例如选举、收支平衡问题和各种社会组织等。”制度无疑就属于这类社会科学研究涉及的世界的特征,所以本文的制度理解亦属于一种社会科学分析框架中的表诠。通过这一表诠形式,笔者希望能够为一种社会制度的“深描”(thick descriptions)理论奠定分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