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oxia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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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哲学] 黑格尔《小逻辑》解读之【第一章 存在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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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6-6-15 18:05:1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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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

  §84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在黑格尔的哲学中,作为最高抽象的“存在”除了“有所在”外,一无界定。】【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概念”是全体,是“绝对”,是完全展开、完全实现了的“至高存在物”。】【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存在”会一步步的自我展开、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直至成为“概念”、“理念”。因此,他才说“存在”是潜在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是去指谓。【现实中的“存在者”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从黑格尔的逻辑学来看,只是“存在”所增附的进一步“规定”,因此可以说“存在”是**(“规定”)。以黑格尔的逻辑学来看,诸“规定”是“存在”向外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诸“规定”向“存在”增附、回复的由头。】把存在的这些规定分别开来看,它们是彼此互相对立的。【“存在”的诸“规定”纷然杂陈、相互独立。】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过渡到对方。【诸“规定”是相互联结、共存共生的,可以归并为一,因此可以通过共有的“存在”这一中介、联结点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过渡,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贯通、相互转化。】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向外的设定,因而是潜在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离开此“规定”,过渡进入彼“规定”,因而是此“规定”的对外展开、向外设定。】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向内回复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为“存在者”乃是诸“规定”的统一体,因而诸“规定”的相互过渡,也是其分别“向内回复或深入其自己本身”的过程】。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存在”的诸“规定”是其诸“内容”】,同时也要扬弃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扬弃其最高抽象性即仅“在”无它性,而设定显现更丰富的内容】


【说明: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存在着一个在逻辑上不断自我展开、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主体”或“实体”,这一“主体”黑格尔称之为“概念”、“理念”、“绝对精神”(后者比前者更高级)。“概念”有诸多的“规定”或“范畴”(后者更高级些),其在逻辑学上的起点是“存在”。“规定”都是高度抽象的,除了此一“规定”的固有内含外,决不包含任何其它内容。(范畴是某些规定合逻辑发展、辩证的综合的产物和阶段性成果)不同的“规定”既相互外在、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相互过渡、相互转化。黑格尔逻辑学的任务和使命,就是发现并提炼诸“规定性”,发现并揭示诸“规定”之间的静态关系和动态过程,并在诸“规定”向外展、向内回复和相互过渡、辩证综合、相互转化、辩证发展中发展出诸“范畴”;进而发现并揭示诸“范畴”之间的静态关系和动态过程,并在诸“范畴”向外展、向内回复和相互过渡、辩证综合、相互转化、辩证发展中发展出诸“概念”;……直至达到“绝对概念”或“绝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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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在论 黑格尔 第一章 小逻辑 自我实现 黑格尔 辩证法 逻辑学 哲学 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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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杨林林2323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16-6-15 18:28:39 来自手机
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6-6-15 18:05
第一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  §84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在黑格尔的哲学中,作为最高抽象的“ ...
好深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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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浪 发表于 2016-6-16 11: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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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6-6-16 11:45:36
§85存在自身以及从存在中推出来的各个规定或范畴,不仅是属于存在的范畴,而且是一般逻辑上的范畴。这些范畴也可以看成对于绝对的界说【“范畴”是对“绝对”的界说】,或对于上帝的形而上学的界说【“绝对”是“上帝”在黑格尔哲学中的称谓】。然而确切地说,却总是只有第一和第三范畴可以这样看,因为第一范畴表示一个范围内的简单规定【第一范畴是简单的、直接的肯定】,而第三范畔则表示由分化而回复到简单的自身联系【第三范畴是第一范畴在与自身向外设立、展开、分化的诸“规定”对立统一、辩证综合后,能自身回复、自身联系的范畴】。因为对上帝予以形而上学的界说,就是把他的本性表达在思想里【界说(规定)就是把对象的本性表达在思想里】;但是逻辑学却包括了一切具有思想形式的思想。【“具有思想形式的思想”,是严格合于其“规定”或“界说”的思想:凡未经“规定”或“界说”的内容绝不会暗含、偷渡于其中;思想如已“规定”或“界说”相关内容,则绝不会遗漏、舍弃、迷失任何确定的内容,也不会让其有发生任何的“莫名变换”。】反之,第二范畴则表示一个范围内的分化阶段【第二范畴是第一范畴向外设定、展开、分化的产物】,因此只是对于有限事物的界说。但当我们应用界说的形式时,这形式便包含有一种基质(Substrat)浮起在我们观念中的意思。【“基质”是指某种属性、功能和外在的形式的物质基础或物质载体,但它们并不是自身独立的存在“东西”,而是由实在系统的要(因)素构成的实在系统的某种子(分)系统,是内寓于实在系统中的、与系统内的其它内容相互交织、纠缠、互动而互换、互化、互生和互损、互消、互灭的。】这样一来,即使绝对——这应是用思想的意义和形式去表达上帝的最高范畴——与用来界说上帝的谓词或特定的实际思想中的名词相比,也不过仅是一意谓的思想,一本身无确定性的基质罢了。因为这里所特别讨论的思想或事情,只是包括在谓词里,所以命题的形式,正如刚才所说的那个主体或绝对,都完全是某种多余的东西(比较§31和下面讨论判断的章节〔§166以下〕)。
  附释:逻辑理念的每一范围或阶段,皆可证明其自身为许多思想范畴的全体,或者为绝对理念的一种表述。【绝对理念包括很多的范围或阶段,而“理念”是许多思想范畴的全体——阶段性或局部性团体】譬如在“存在”的范围内,就包含有质、量、和尺度三个阶段【质、量和尺度是“存在”发展的阶段和三个方面】
  质首先就具有与存在相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质”内寓于“存在”之中,为“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方面或环节。失掉某种质,事物就会失掉某些内容,并改变其存在的具体形式】。反之,量的性质便与存在相外在,量之多少并不影响到存在。【量规定的事物内在构成的数量、结构以及各种构成细节的丰简情况和外在显现的规模、程度、具体形式等】譬如,一所房子,仍然是一所房子,无论大一点或小一点。同样,红色仍然是红色,无论深一点或浅一点。尺度第三阶段的存在,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是有质的量。【尺度是质与量的统一,即与质同一的量(即呈现了质在各个面向的极限的量)和与量同一的质(即处于量的特定区间中的质)的统一,它以扬弃的形式包含了质和量的内容,而比二者都更丰富、全面、深刻。】
  一切事物莫不有“尺度”,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有量的,但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它们的存在。不过这种“不影响”同时也是有限度的。【一切事物都有尺度,这意味着一切事物都是有量和量的变化的,量和量的变化都是有极限的。】
  通过更加增多,或更加减少,就会超出此种限度,从而那些事物就会停止其为那些事物。【量变超出限度就好引起质变。】于是从尺度出发,就可进展到理念的第二个大范围,本质。【本质包含的内容比尺度更丰富、全面、深刻。】
  这里所提及的“存在”的三个形式,正因为它们是最初的,所以又是最贫乏的,亦即最抽象的。【最初的规定,是最抽象、最贫乏的规定。】直接的感性意识,因为它同时包含有思想的成分,所以特别局限在质和量的抽象范畴。【感性认识局限于质和量的范畴。而不能达到本质的高度。】这种感性意识通常被认作最具体的,因而同时也常被看成是最丰富的。【最具体则最丰富。】但这仅是就其材料而言,倘若就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实可以说是最贫乏的和最抽象的。【即便感性具体,在思想内容上也是最贫乏的和最抽象的,因为其内在的诸多规定性仍然是隐晦未知、晦暗难明的。】

报纸
水浪 发表于 2016-6-16 15: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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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水浪 发表于 2016-6-16 16: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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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ian2011 发表于 2016-6-16 19:22:05
A.质(Die QualitaBt)
  (a)存在(Sein)
  §86纯存在或纯有之所以当成逻辑学的开端,是因为纯有既是纯思,又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纯)存在”或“(纯)有”除“有所在”外,一无所定(即未规定何者存在、因何存在、如何存在),因而是高度抽象的“纯思”,是无进一步规定的单纯的“规定性”;“存在”一经认定,就是必须正视而不可忽视的,是直接的“规定性”( 即无须以它者为中介的“规定性”)】,而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间接性的东西,也不能是得到了进一步规定的东西。【最初的开端必须是“单纯的直接性”(即不须以任何其它“规定”为前提、中介的“规定”),必须是高度抽象的规定。】
  〔说明〕只要我们能够简单地意识到开端的性质【!】所包含的意义,那么,一切可以提出来反对用抽象空洞的存在或有作为逻辑学开端的一切怀疑和责难,就都会消失。存在或有可以界说为“我即是我”,为绝对无差别性或同一性等等。【高度抽象的规定的都是“绝对无差别性”的“规定”】只要感觉到有从绝对确定性,亦即自我确定性开始,或从对于绝对真理的界说或直观开始的必要,则这些形式或别的同类的形式就可以看成必然是最初的出发点。【只要高度抽象的“规定”从“自我确定性”开始,就可以看成必然是最初的出发点】但是由于这些形式中每一个都包含着中介性,因此不能是真正的最初开端。【包含着“中介性”,就不能是真正的最初开端】因为中介性包含由第一进展到第二,由此一物出发到别的一些有差别的东西的过程【“中介性”是桥梁、连接着其“两端”,从一端进展到“中介”就是事物自己走向“有差别的东西”;这里“有差别的东西”不仅仅是指相互外在和相互差别的东西,而且包括自已与自己相差别(亦即自我变异、自我更生、自我消解、自我异构)的过程及其产物】。如果“我即是我”,甚或理智的直观真的被认作只是最初的开端,则它在这单纯的直接性里仅不过是有罢了。【对“此在物”或“实有者”进行最高抽象,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具有单纯直接性的“有”。】反之,纯有若不再是抽象的直接性【单纯的直接性就是抽象的直接性】,而是包含间接性在内的“有”,则是纯思维或纯直观【纯有的间接性是“纯思维或纯直观”,因为它乃是后者的成果】
  如果我们宣称存在或有是绝对的一个谓词,则我们就得到绝对的第一界说,即:“绝对就是有”。这就是纯全(在思想中)最先提出的界说,最抽象也最空疏【真正“抽象”的东西都是“空疏”的,因为其规定性总是有限的,与其规定性无关的内容、因素全都被抽象掉了、舍弃了。故而,“最抽象”的也就是“最空疏”的】。这就是爱利亚学派所提出来的界说,同时也是最著名的界说,认上帝是一切实在的总和【上帝=实在的世界?】。简言之,依这种看法,我们须排除每一实在内的限制,这样才可以表明,只有上帝才是一切实在中之真实者,最高的实在【上帝=真实者=最高的实在?为此,必须排除实在内的一切限制?】。如果实在已包含有反思在内【实在包含反思?——这是唯心者的偏见】,那么,当耶柯比说斯宾诺莎的上帝是一切有限存在中的存在原理时,就已经直接说出这种看法了。
附释一:开始思维时,除了纯粹无规定性的思想外,没有别的,因为在规定性中已包含有“其一”与“其他”;但在开始时,我们尚没有“其他”。 【最开始的纯思是“无规定性”的“规定性”,即还没有发现自身的局限性或远未达到自身的极限、边界的“规定性”。】这里我们所有的无规定性的思想乃是一种直接性,不是经过中介的无规定性【已经开始但仍未达其极限、边界的“规定性”,是沉陷于自身的“规定性”,是无须任何中介的“规定性”,是“无规定性”的“规定性”】;不是一切规定性的扬弃,而是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先于一切规定性的无规定性,最原始的无规定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有”。这种“有”是不可感动,不可直观,不可表象的,而是一种纯思【因为除“有”之外,它一无所定】,并因而以这种纯思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本质也是一无规定性的东西,但本质乃是通过中介的过程已经扬弃了规定并把它包括在自身内的无规定性。【本质是经过中介又扬弃了中介、但仍把中介的相关“规定”包括在自身内;未达到本质的极限、边界时,本质也是一种“无规定性”,至少是沉陷于既有“规定”中而无法进一步“规定”。】
附释二:在哲学史上,逻辑理念的不同阶段是以前后相继的不同的哲学体系的姿态而出现,其中每一体系皆基于对绝对的一个特殊的界说。正如逻辑理念的开展是由抽象进展到具体,同样在哲学史上,那最早的体系每每是最抽象的,因而也是最贫乏的。故早期的哲学体系与后来的哲学体系的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前阶段的逻辑理念与后阶段的逻辑理念的关系,这就是说,早期的体系被后来的体系所扬弃,并被包括在自身之内。【逻辑的开展过程是由抽象到具体,即由规定性贫乏的东西到规定性丰富的东西——因为后者扬弃了前者,并把前者以某种方式包括在自身之内。】
  这种看法就表明了哲学史上常被误解的现象——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推翻,或前面的哲学体系被后来的哲学体系推翻的真意义。每当说到推翻一个哲学体系时,总是常常被认为只有抽象的否定的意义,以为那被推翻的哲学已经毫无效用,被置诸一旁,而根本完结了。如果真是这样,那末,哲学史的研究必定会被看成异常苦闷的工作,因为这种研究所显示的,将会只是所有在时间的进程里发生的哲学体系如何一个一个地被推翻的情形。虽然我们应当承认,一切哲学都曾被推翻了,但我们同时也须坚持,没有一个哲学是被推翻了的,甚或没有一个哲学是可以推翻的。【扬弃不同于简单的推翻,辩证的否定不同于简单的直接的否定(抽象的否定)。】
  这有两方面的解释:第一、每一值得享受哲学的名义的哲学,一般都以理念为内容;第二、每一哲学体系均可看作是表示理念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或特殊环节。因此所谓推翻一个哲学,意思只是指超出了那一哲学的限制,并将那一哲学的特定原则降为较完备的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罢了。【扬弃是把前者作为自身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或特殊环节,是超出前者的固有限制,将其下降为自身的一个环节,而自身则发展成为更加完备的东西。】所以,哲学史的主要内容并不是涉及过去,而是涉及永恒及真正现在的东西【真正现实的东西是不会完全过去的】。而且哲学史的结果,不可与人类理智活动的错误陈迹的展览相比拟,而只可与众神像的庙堂相比拟。这些神像就是理念在辩证发展中依次出现的各阶段。所以哲学史总有责任去确切指出哲学内容的历史开展与纯逻辑理念的辩证开展一方面如何一致,另一方面又如何有出入【内容的历史开展与纯逻辑理念的辩证开展一方面如何一致,另一方面又如何有出入——逻辑与历史既统一又不统一】。但这里须首先提出的,就是逻辑开始之处实即真正的哲学史开始之处【逻辑起点即历史的起点。——这是多么强的逻辑感和历史感啊!】。我们知道,哲学史开始于爱利亚学派,或确切点说,开始于巴曼尼得斯的哲学。因为巴曼尼得斯认“绝对”为“有”,他说:“惟‘有’在,‘无’不在”。这须看成是哲学的真正开始点,因为哲学一般是思维着的认识活动,而在这里第一次抓住了纯思维,并且以纯思维本身作为认识的对象。【哲思以纯思维本身作为自己最初的认识对象。】
  人类诚然自始就在思想,因为只有思维才使人有以异于禽兽【思维是人的本质能力之一,人类舍思则无以超越众生】,但是经过不知若干千年,人类才进而认识到思维的纯粹性,并同时把纯思维理解为真正的客观对象【唯有最高抽象的哲思才是纯思】。爱利亚学派是以勇敢的思想家著称。但与这种表面的赞美相随的,常常就有这样的评语,即这些哲学家太趋于极端了,因为他们只承认只有“有”是真的,而否认意识中一切别的对象的真理性。说我们不应老停滞在单纯的“有”的阶段,这当然是很对的。但认为我们意识中别的内容好象是在“有”之旁和在“有”之外似的,或把“有”与某种别的东西等量齐观【“有”作为共性并不在别的内容之旁或之外,而寓于具体事物之中】,说有“有”,某种别的东西也“有”【这是“有”达到其极限、边界,而发现其局限性的结果。如果不能辩证的扬弃其局限性,就只能将“有”下降为某种特殊的具体之物,从而以抽象的或想象的方式“超脱”该局限性】,那就未免太缺乏思想了。真正的关系应该是这样:有之为有并非固定之物,也非至极之物,而是有辩证法性质,要过渡到它的对方的【边界不是凝固的,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不可超越的。边界为“此”与“非此”所共有,达到边界,并非达到极致,而是可以更进一步,从而超越于“此”,进入其对方】。“有”的对方,直接地说来,也就是无。【“无”是“有”向其对方过渡、转化的结果,是以抽象的方式否定“有”、超脱“有”的表现。】总结起来,“有”是第一个纯思想,无论从任何别的范畴开始(如从我即是我,从绝对无差别,或从上帝自身开始),都只是从一个表象的东西,而非从一个思想开始:而且这种出发点就其思想内容来看,仍然只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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