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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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制度经济学4]弱势消费者群体如何维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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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be 发表于 2005-9-30 12:14:00

美国的律师是唯恐天下不乱,大公司一出事,比如Enron、Anderson、WorldCom财务丑闻一出现,很多著名的律所立刻在网页上和报纸上做广告,号召广大利益相关者集体诉讼,当然,起诉人越多,标的越高,律所的收益也大。对于没有参加集体诉讼的个体,单独起诉的时候一个是胜诉的把握大大降低,另一个就是起诉的成本大大升高,规模不经济了,所以集体诉讼其实是最好的选择。而遭遇集体诉讼的公司最可能的结果就是倾家荡产,这种理性预期也决定了强势的公司一般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消费者公然对立。

但偶们国家对集体行动一向很警惕,xinfang都不用说了,集体诉讼更加是不可能。消费者当务之急就是寻找合适的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不参与的不能享受诉讼的收益,这样的可能性就只有将诉讼标的进一步特定化了,从而削弱搭便车的收益,也就是参与的净收益高于搭便车的净收益,这样才有incentive。

随机漫步 兄的权利的交易也是缺乏《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的支持的。

Your Potential, Our Pa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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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9-30 19:25:00

看了楼上各位的建议,还没有哪位能够比较好的解决搭便车的问题。

我做一个猜想,能否用“俱乐部”的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让地域相近、或者消费类型相近的消费者组成私人俱乐部,同移动公司展开谈判,由俱乐部成员集体负担这部分费用。

第一,采用记名、可排他的俱乐部形式,例如一个学校里的学生,大家通过一张权力委托书的形式将权威委托给自己学校的权力代理人。像移动公司、电信等展开谈判,集中解决问题。

第一,同移动公司、电信的争端解决方式,不能够采用诉讼。首先法律上有障碍,其次执行起来麻烦,搭便车问题也会严重,不能够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通公司展开针对性谈判。采用双边谈判的方式会相dui较好。

不知各位以为然否?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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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fitruc 发表于 2005-9-30 20:45:00
以下是引用龚瑞在2005-9-30 19:25:54的发言:

看了楼上各位的建议,还没有哪位能够比较好的解决搭便车的问题。

我做一个猜想,能否用“俱乐部”的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让地域相近、或者消费类型相近的消费者组成私人俱乐部,同移动公司展开谈判,由俱乐部成员集体负担这部分费用。

第一,采用记名、可排他的俱乐部形式,例如一个学校里的学生,大家通过一张权力委托书的形式将权威委托给自己学校的权力代理人。像移动公司、电信等展开谈判,集中解决问题。

第一,同移动公司、电信的争端解决方式,不能够采用诉讼。首先法律上有障碍,其次执行起来麻烦,搭便车问题也会严重,不能够根据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通公司展开针对性谈判。采用双边谈判的方式会相dui较好。

不知各位以为然否?

这位壮士,在下初学者,想请教的是,维护消费者权利最佳的途径应该是卖方充分竞争,但我们讨论的是生活中的制度,大家都是从消费者主动维权出发的,这里面最关键的环节是否是"避免搭便车现象导致的失去维权的激励"

就拿话费来说,系统出错是偶然的,不一定都是批量同步的,当A发现自己的话费有问题时,他首先不会想要先找到若干个同命相连的X,实际上也没法找.因为每个人对自己话费出错,被恶意克扣风险的预期是不同的,但都很低,即便很高,也低于成为一个俱乐部会员的成本.这样的俱乐部很难成立.

实际上,与商家没有其他利益冲突的零散消费者不在乎他人的搭便车行为,有时候,即便有了先行者,后来人也许因为"麻烦,不值得"而放弃搭车

总之,我感性的觉得维权的中心不在搭便车上,只是感性判断而已,还望赐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4 23:28: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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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漫步 发表于 2005-9-30 21:01:00
以下是引用龚瑞在2005-9-30 19:25:54的发言:

看了楼上各位的建议,还没有哪位能够比较好的解决搭便车的问题。

我做一个猜想,能否用“俱乐部”的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让地域相近、或者消费类型相近的消费者组成私人俱乐部,同移动公司展开谈判,由俱乐部成员集体负担这部分费用。

第一,采用记名、可排他的俱乐部形式,例如一个学校里的学生,大家通过一张权力委托书的形式将权威委托给自己学校的权力代理人。像移动公司、电信等展开谈判,集中解决问题。

小可倒是想过“俱乐部”产品的方法。

但是似乎交易费用也不低吧,交易费用如何度量很伤脑筋。

否则谁也很难说服谁啊。。。。

[em06][em15]
万物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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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9-30 21:42:00

1、集体诉讼是一种在法制国家的办法,奖励uibe金钱50; 2、俱乐部就相当于一种小型协会,也可以考虑。

但是,为什么中国都不(太)允许出现这两种途径呢?

还有,如果政府不允许上述途径,那么由政府对单个诉讼者进行类似公共产品的补贴如何呢?欢迎大家讨论。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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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 发表于 2005-10-1 07:56:00

法律诉讼的目的是要能够自动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如果企业主通过侵权获取的期望收益大于诉讼赔偿,侵权还是会发生,不管是以集体诉讼,还是俱乐部协会的形式。政府对单个诉讼者进行补贴,可以增加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增大企业赔偿的预期值,但是如果惩罚金额过低,依然会有企业进行侵权。

特别是不同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差异很大,政府很难决定一个合理的补贴标准,为此又会进一步增加政府的诉讼成本,从社会角度看效率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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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fitruc 发表于 2005-10-1 16:55:00

合理的补贴标准是个问题,规定一个额度还是一个比例,觉得都有问题

是不是只补贴诉讼的第一人?解决搭车

得到补贴还有个前提,必须打赢官司,打赢又要加大成本,事实上胜诉方本来也会得到赔偿

而且讨论的也是要怎样才能低成本"告赢"或得到赔偿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1 16:59: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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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fitruc 发表于 2005-10-1 17:17:00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9-30 21:42:33的发言:

1、集体诉讼是一种在法制国家的办法,奖励uibe金钱50; 2、俱乐部就相当于一种小型协会,也可以考虑。

但是,为什么中国都不(太)允许出现这两种途径呢?

还有,如果政府不允许上述途径,那么由政府对单个诉讼者进行类似公共产品的补贴如何呢?欢迎大家讨论。

集体诉讼有吧,很常见的是业主们投诉物业 这些消费者信息相对充分,形成"集体"所耗费的成本(时间努力在诉讼问题上达成一致)很低 只是一般商业方面的民事诉讼,不会太限制吧,关键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形成集体成本太高,不过我也不懂 说到底,要不要维护,要不要将进行到底,就是成本问题,当然也有很多看重人争一口气效用的消费者,不过在很多报道里,我们都能看出这些人胜利后的种种无奈 所以维权要弱化强势方,最经济 可是这样好象又涉及到更深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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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瑞 发表于 2005-10-1 20:39:00

采用俱乐部形式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优点:

第一,内部采用记名、排他的会员形式,可以比较好的解决搭便车问题。因为如果你不为俱乐部出力,你将会丧失这个权力。

第二,俱乐部的好处在于,能够实现专门化的同移动公司进行谈判的机构,而不需要每个受侵害的消费者都同移动公司进行谈判。俱乐部成员通过权力委托的形式,将自己的“受害追偿权”授予俱乐部,俱乐部成立专门的人员,一次获得分工上的便利,提高效率,甚至可以通过不同俱乐部之间的竞争,达到代理人的竞争市场。实现同移动公司谈判成本,谈判收益的最优化。

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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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6-1-26 15:11:00

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集体诉讼的类似规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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