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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制度经济学4]弱势消费者群体如何维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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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由网友wangyongle1225提供:

电信部门虽然已被分割,但目前仍属于中国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这个题目就是与电信部门相关的,我们知道作为手机或小灵通等用户,经常会收到短信骚扰,而且基本上都属于增值短信。这些短信公司都与各地电信部门有合营或寻租协议,我曾到电信营业厅发现消费者反映做多的问题莫过于增值短信问题,即使你没有定制过此类短信,但经常会遭到短信扣费现象,每月少则几元,多则有几十元。虽然口号上“消费者是上帝的时代早已到来”,但消费者最为苦恼的莫过于维权问题,主要原因估计在于维权成本。

下面就是我要提的问题: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健康成长,请大家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知识,为类似这样的维权设计相对低成本的制度安排,请把方案或步骤罗列出来!

nie:实际上,除了短信消费外,其他的诸如电话卡余额转移、按分计时问题、有意无意错扣手机费等也很突出。中心的意思是,如何设计一种维护弱势消费群体或者说解决集体行动困难的制度或机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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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 经济学 消费者 电信营业厅 制度经济学 消费者 群体 弱势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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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沙发
uibe 发表于 2005-9-29 12:1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消费者的弱势在于消费者是分散的,而卖方的垄断势力较强。而集体行动其实是理想的解决方案,问题在于成本的分摊不能实现,搭便车者是多数人。目前,消费者名义上的代理人是消费者协会,但是,消费者协会是个抽象的协会,它代表全体消费者的背后之意就是谁也不代表,呵呵,类似最广大××利益吧;同时,消费者协会本身的定位颇为尴尬,不官不民,无法取信消费者,也无法实质上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偶的建议:

首先,要建立起消费者自己的联盟,在面对具体的问题时,推选出共同的委托人处理事情。这里自然也有搭便车的问题,偶不知道民法是否有个“谁起诉谁受益,不起诉不受益”的case,以前学法律的时候模糊的有点印象,呵呵。联合的消费者才是寡头们恐惧的。

其次,积极起诉,偶国家目前还是不允许集体诉讼的,但可以通过多个当事人同时起诉打到这样的效果。现在很多零星的个人起诉,比如电话卡余额什么的,最后还是起到作用的,现在电话卡余额就可以转出来。

再次,这个比较远啦,就是选择替代品,这就需要新的卖方竞争者引入,并从对比中要求原服务提供商的损害赔偿。

不过最基本的在于有没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像信产部制定的明显有利于中国邮政的管理条例不能废除的话,简直就没的说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9 12:27:3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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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nie 发表于 2005-9-29 20:4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上的方案还是没有给出解决集体行动难题——搭便车——的方案啊。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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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gxp 发表于 2005-9-29 20: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不是弱势群体的原因,是政企不分的结果,反腐败不在维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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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keepfitruc 发表于 2005-9-30 08:5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uibe在2005-9-29 12:16:10的发言:

消费者的弱势在于消费者是分散的,而卖方的垄断势力较强。而集体行动其实是理想的解决方案,问题在于成本的分摊不能实现,搭便车者是多数人。目前,消费者名义上的代理人是消费者协会,但是,消费者协会是个抽象的协会,它代表全体消费者的背后之意就是谁也不代表,呵呵,类似最广大××利益吧;同时,消费者协会本身的定位颇为尴尬,不官不民,无法取信消费者,也无法实质上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我觉得分散的消费者虽然弱势,但由于不完全信息,不是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的现象。倒是集中的消费者并且当他们与卖方之间除了商品服务交易外还有其他联系时,搭便车现象比较普遍。 比如一高校某项收费,校方不公布运营成本(当然没有企业会公布自己的成本,但问题它是学校),估计是按MC=MR定价的:),学生怨声载道,可大家都在等别人出头。 楼上说的有道理,当消费者的权益能被公然肆意践踏时,自行维护的成本就太大了,已经不如“吃一堑,长一智”了 引入竞争最好不过,降低成本,改进服务,联通移动一较劲,话费就下调,(4月的动感地带无辜被多扣,我还是在网上投诉的,结果第二天1860的MM就来电解释了)。交易双方的利润和权利是双方妥协的结果。你无视我,我不买你。 私人垄断的企业,注重自身的形象和品牌效应,维权相对容易。 一些极端的做法也很奏效,脖子挂一牌子,上书“还我话费”在营业厅前徘徊,能被某记者捕捉到,事半功倍。媒体曝光成为维权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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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随机漫步 发表于 2005-9-30 09:3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 集体行动都是建立在成员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消费者的起诉权可以看作一项产权,维权所得即为产权收益。

消费者可以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于一体,采取单独行动维权;也可以将产权委托一部分于代理人——律师;基于产权的不同属性,会产生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集体行动获得了单独行动所缺乏规模效应的同时,也带来搭便车、科斯谈判、组织协调等交易费用。从这点看,集体行动带有很强的市场交易属性。

如果消费者可以自由转让权利,那么可以出现一种“维权企业”:消费者可以将权利以不同的契约结构让渡给“维权企业家”——或工资制、或分成制、或包干制......。

二、制度环境: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降低维权费用;在立法上,容许一些民事权利像票据那样可以背书转让。

万物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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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ie 发表于 2005-9-30 10:1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回复:(随机漫步) 一、 集体行动都是建立在成员个...

以下是引用随机漫步在2005-9-30 9:32:09的发言:

如果消费者可以自由转让权利,那么可以出现一种“维权企业”:消费者可以将权利以不同的契约结构让渡给“维权企业家”——或工资制、或分成制、或包干制......。

这不就是科斯定理么?但是该定理实现的条件是很严格的。也许为几毛钱的小事的交易费用都超过几百了。

大家还有何高见?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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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e 发表于 2005-9-30 10:1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奖励uibe、keepfitruc和随机漫步金钱各30。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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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漫步 发表于 2005-9-30 10:4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9-30 10:11:41的发言:

这不就是科斯定理么?但是该定理实现的条件是很严格的。也许为几毛钱的小事的交易费用都超过几百了。

大家还有何高见?

呵呵,确实没必要为了几毛钱的问题花费几百元的代价,因为消费者维权是需要规模效应的——一个人请律师不划算。所以我才强调消费者权利的可交易性,某些具有维权比较优势之人可集中购买消费者权利。 现在的技术条件是可以做到低交易费用的,比如维权企业可以建立网站,通过互联网和消费者交易权利。假设斑竹被电信黑了50块,维权企业以两倍价格购买斑竹的对电信的所有权利,估计应该是可以成交的。电信之类的侵权相对比较容易界定——都是有数据备份的,因此消费者和威权企业很容易确立交易标准。 那些不愿意交易者肯定具有更高的机会成本;至于那些搭制度变迁便车者,就随便吧,毕竟权利交易双方已经获得好处。

万物参差多态,乃幸福之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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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 发表于 2005-9-30 11: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一个人要花很大的成本去维护一点小利,只有那种神精不太正常的人才会做。哪个国家都有这样的人,目前世界上最多的当属中国。从经济学上说,集体维权是不太现实的,虽然偶尔也能成功。

要真正解决弱势消费者的维权问题,只有象美国人那样对强者实行高额惩罚。麦当劳因为泡咖啡的开水温度过高,一位老太太自己不小心把手烫了,精明的美国律师可以就此事向劳当劳索取上百万美元的高额赔偿。美国烟草公司因为吸烟有害需要向消费者赔偿几亿美元。等等。有了这种先例之后,那些受到侵权的消费者自然会想尽一切办法与律师合作,起诉那些胆敢侵害消费者的垄断性企业。

当然,在这样的社会只有那些神精不正常或者太过马虎的消费者才会不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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