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在全国各高校施行。这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作出规定,受到社会关注。
办法将六类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等;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违反其他根据高校或学术组织、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也属学术不端。
处理方式上,规定高校应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处理责任人,包括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等。此外,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以确保“勿枉勿纵”。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