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mallcan2005
3000 14

党校刊物建议新官率先公示财产 不愿者应辞职 [推广有奖]

  • 0关注
  • 0粉丝

博士中

已卖:66份资源

博士生

24%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1498 个
通用积分
1.0002
学术水平
-1 点
热心指数
0 点
信用等级
-4 点
经验
2235 点
帖子
290
精华
0
在线时间
158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11-22
最后登录
2018-7-29

楼主
smallcan2005 发表于 2009-7-23 09:51:54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中新网7月22日电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登署名为刘日的文章指出,官员的家庭财产等信息很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所以不属于个人隐私。官员如果不愿意尽义务公开财产,那就应该辞职。并提出应以“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财产为契机,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推进一步。 文章称,“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相对年轻、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更重要的是他们将要“进步”、将要“担当重任”。所以,给他们提出更高的要求 ,请他们率先公示财产,让他们接受新的清廉的官场文化和规则最为合理。经财产公示后选出来的干部既会给群众以全新的形象,也会更加注意约束自己。文章分析说,这样选择突破口的好处,一是绝大多数干部目前不用公开财产,干部队伍会比较稳定,并可大大减少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的阻力。二是对想当后备干部的人、想被提拔的干部来说,率先公开财产,接受群众监督,是理所当然的事,他们能够接受这项考验。三是对人民群众来讲,期盼已久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能迈出这样一步,他们肯定是高兴的。
文章指出,公示财产的时机,应当在自荐、推荐的环节,而不应当在任前公示那个环节。因为到了那一步,候选人的“后备”、“提拔” 党委已研究确定,再发现他财产有问题就被动了。想当后备干部的人,想得到提拔的干部,在自荐和被推荐时,首先要公开自己的家庭财产, 以便于大家在下一轮的推荐中考虑是否还选择你。
文章称,官员的家庭财产等信息很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所以官员的财产状况就不再属于个人隐私。官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公开家庭财产,如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被推荐资格,并受到撤职、开除等处分。
文章提出,如能以“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率先公示财产为契机,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推进一步,既可保证今后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的质量,选出清正廉洁、德才兼备的好干部,又可为下一步全面构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积累经验。
2009年07月22日23:47   中国新闻网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中共中央党校 官员财产公开 中国新闻网 后备干部 财产公示 刊物 辞职 党校 财产 愿者

沙发
willgcw 发表于 2009-7-23 10:01:18
在中国,我看难

藤椅
angelzw 发表于 2009-7-23 10:30:45
2# willgcw

有些人会先转移财产

板凳
zzs1680 发表于 2009-7-23 11:05:58
老大都不敢公开,谁公开啊。

报纸
猫爪 发表于 2009-7-23 12:22:40
为何是“新官”呢?为何不是“全体官员”呢?

本帖的后续讨论,请停留在学术层面。

请记住,猫科动物只有四个指头,所以没有中指~~~~~

地板
zym9456 发表于 2009-7-23 15:19:17
选择新人进行,也许可行!但是,提拔之后呢?还要不要继续公开?
恐怕最终是流于形式!

7
hondahuns 发表于 2009-7-26 01:01:14
待选拔的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让他们自己博弈一下

8
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9-7-26 04:49:33
猫爪 发表于 2009-7-23 12:22
为何是“新官”呢?为何不是“全体官员”呢?

本帖的后续讨论,请停留在学术层面。
这其实也可以说是一种妥协机制的选择吧.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论坛空间不加好友

9
winston1986 发表于 2009-7-26 06:21:09
猫爪 发表于 2009-7-23 12:22
为何是“新官”呢?为何不是“全体官员”呢?

本帖的后续讨论,请停留在学术层面。
停留在学术层面,可能吗?
本来我敲了一大段东西, 从经济法学, 和法律的实效,和效力方面去说的.

但是细想一下, 我会给骂死的. 所以把大段的东西紧缩成两句话.

对于一个立法的程序, 是必然需要考虑到他所面临的限制, 而不能单纯依靠立法者主观意志为单纯的基础, 否则法律将会失去实效.
而且当立法者明确的清楚他的立法目的的时候, 他就需要去考虑,如何设置一种制度去用最低成本的方式去获得达到立法的目的.
我不是斑竹.有问题不要找我.
此猫已死,有事烧纸。
论坛空间不加好友

10
mymermaid 发表于 2009-7-26 06:31:52
为何是“新官”呢?为何不是“全体官员”呢?

本帖的后续讨论,请停留在学术层面。
从县令到知府算不算“新官”? 要不要公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10 17:55